“仿制药”将取消商品名 新法规
根据国家SFDA 2006年3.15的新局令,
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意味着仿制药不会有商品名,西药5类、6类新药申报后都不能再取商品名了!
各位同仁,有何高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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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SFDA 2006年3.15的新局令,
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意味着仿制药不会有商品名,西药5类、6类新药申报后都不能再取商品名了!
各位同仁,有何高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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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很好!这样真正的药品降价就指日可待了,避免药厂专空子,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