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基因毒杂质限度计算问题
对于环氧乙烷,ICH M7中PDE为21.3ug,如果一个药的服药周期为1-12个月,每日最大服用量为1g
能否根据服药周期调整环氧乙烷的限度?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药来说,环氧乙烷的限度为21.3ppm,还是21.3*20/1.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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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氧乙烷,ICH M7中PDE为21.3ug,如果一个药的服药周期为1-12个月,每日最大服用量为1g
能否根据服药周期调整环氧乙烷的限度?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药来说,环氧乙烷的限度为21.3ppm,还是21.3*20/1.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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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E是根据化合物在动物实验中的表现,得到的NOEL后进行经过公式评估计算得到的,与“化合物特异性”没有关系,公式见Q3C。“对于已知的致突变致癌物,化合物特异性的可接受摄入量可以根据致癌性和线性外推法来计算,这是一种默认的方法。”这里看清楚了,“化合物特异性的可接受摄入量”的计算方法是依据致癌数据外推,即一般是TD50外推至十万分之一得到的数据,跟PDE的公式压根南辕北辙,不是一回事。这也是为什么“化合物特异性的可接受摄入量”可以根据服药周期继续外推,因为本身这个值就是外推得到的,不是审评机构没有逻辑强硬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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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7问答文件:
7.3 是否可以使用ICH M7正文表2所示的相同比例,对可接受摄入量(AI)或每日允许暴露量(PDE)采用短于终生(LTL)的可接受摄入量?
LTL方法可以应用于基于TTC或特定化合物/类别AI设置暴露限度的化合物。然而,此方法并不适用于PDE。对于短期暴露(30天或更短),更高的暴露水平也可能被接受,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原文说的够清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