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旧版本对比的变化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一个月的时候有个小会,面向企业解读这份文件,当时我也去参加了,并记录了所有的文件内容。但未敢公开。
之前的版本与现在正式的版本内容略有差异,现分析给大家看看到底有哪些内容,以便大家把握方向:
1.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取消了原有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资源评估并实行完全溯源”;也就是说企业自己也可以认定,不需要第三方的加入。
2.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新颁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多次强调了药材上下游的可溯源。在实施细则中第十条“中药材不能做到完全溯源的”作为了撤销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许可证的凭证之一,这是新添加的内容,之前版本中没有。
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取消了“国家食药总局应当结合GMP飞行检查,监督性抽检等工作,组织对备案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完善以随机抽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中药配方生产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其一,国家局取消了飞检,将管理权下放到省局,其二取消了“黑名单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局要求的减低。
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原来是“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药品电子监督体系,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使用实行全程追踪、监督” 改成了“符合药品电子监管的要求”;也就是中药配方颗粒不会起初不会进入药品电子监督体系。
“终端销售环节扫码确认”是新添加进来的内容,中药配方颗粒欲做到全程溯源,实施可扫码监控的程度。
5. 实施细则 第三条、第四条 删除了“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地方食药管理局应当场备案,并发给备案凭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传送至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平台,并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变为现在的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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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153号
开始抓中药了
这是新的方向,中药短时间以内没法抓,成分都搞不起,机理更搞不清。所以只能抓抓药材质量什么的,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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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在也没有明确的模板指导,只能摸着石头过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