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基金可以挂东部地区单位为合作单位不?
地区基金主要是针对西部地区的,在申请时挂合作单位,可以挂东部发达地区的单位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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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 edited by xp2012808 on 2016-3-12 at 2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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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 edited by xp2012808 on 2016-4-4 at 1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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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153号
看指南,有详细说明
地区基金的合作单位可以是位于东部的高校或者研究机构
怪怪的
难道不行吗?
非常感谢,第一次申请,我再去看看去
第一次申请,不太熟悉规则
非常感谢
符合上述条件,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江西省、云南省、甘肃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陕西省延安市和陕西省榆林市依托单位的全职科学技术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政策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派出正在进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其中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应提供受援依托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援疆或援藏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上述地区的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依托单位及上述地区以外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依托单位的非全职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但可以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申请。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单位申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