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的通知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的通知
2017年05月22日10:46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https://www.npopss-cn.gov.cn/n1/2017/0522/c219469-29291493.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军社科规划办:
近年来,绝大多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承担者秉持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努力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为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引导社科界学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办在日常工作中也发现,极少数项目申请人申报时伪造个人信息和前期成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和论证内容,个别项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有明显的抄袭现象,还有的项目负责人违规套取资助经费。对这些学术造假行为,我办根据有关管理办法作出严肃处理,起到了惩处和警示作用,在社科界产生良好反响。为进一步引导项目申请人和承担者认真对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努力发扬优良学风,积极防范和抵制学术造假,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重申并强调如下要求。
1.项目申请人在项目论证过程中,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论证设计,不得虚构、虚报前期成果,不得伪造身份、学历、职称等重要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其列入研究团队;
2.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虚构或篡改研究数据;
3.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结项中,不得虚构、虚报阶段性成果,不得虚构野外考察、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课题组成员;
4.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经费支出中,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不得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的,一律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若项目立项则作撤项处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承担者违反上述第2条、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一律终止或撤销项目。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申请人、负责人(首席专家)和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凡属学术造假行为,我办将发现一起,惩处一起,通报一起,情节严重的上网公布。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的,对其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作终止或撤项处理。同时,我办将进一步加大学风审查力度,完善学术信誉机制,信誉不良的除项目申报受限外,不得参与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相关责任单位并抓好贯彻落实,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和日常管理中认真审核把关,强化工作措施,严肃问责追责,坚决杜绝学术造假行为,共同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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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太成熟的想法:
国家社科规划办委托其他网站,或者设了一个独立的网站,可以在上面建立一个注册、查询系统。之所以委托其他网站,不是国家社科自己的网站,是为了防止注册入口被黑客病毒了。当年申报者在申报时都注册自己的账号密码(注册时需要基层单位、管理单位逐级审核才能注册成功),项目立项公示时,凡是当年的申报者都能查看公示对象的某一些信息,并且谁查看了也都有记录。查看的内容范围要有个限定,某些信息不会显示,比如说申报书的论证的主体内容不宜在网上公开,申报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也不要给人家显示出来。
另外,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如果申报社科,需要他们向他们的上级领导部门承诺会遵守学术规范,然后才能申报项目。未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的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不得申报社科项模�
国家社科的这个通知,应该要求每个单位都在本单位的官网上转发才对,作为单位里的一个重要通知要求大家都认真、严肃对待。现在,有些学校已经转发了这个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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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方层面上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当然可以认为是中国梦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中国梦很大,包括的东西很多。
有些大学,他们学校的社科处或者科研处处长、副处长他们自己就经常造假,或者他们为了出政绩常常暗示、鼓励本校的申报者造假以提高立项数。这些类型的大学的社科处或者科研处绝对不可能愿意转发这个通知,他们不会转发这个充满正能量的通知!这么一个通知,大家就能够看得出来哪个大学怎么样了。
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