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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八十一条是怎么理解的?都来发表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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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中, 新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技术审评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原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以前的6类制剂,注射液一般直接批产。按照新修正的管理办法草案,是不是注射液也得做临床? 是不是以后所有品种都得做临床(包括生物等效性)了? [ Last edited by julystar0809 on 2013-11-21 at 14: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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