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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y

新虫 (初入文坛)

[求助] 已上市注射剂仅增加静脉注射给药途径,是否按照补充申请4申报? 已有8人参与

我公司有一注射液,在国内和国外均有上市,但目前该药在国内外说明书中给药途径均为肌注或皮下注射,如果申请增加静脉注射,是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来申报?申报时是否需要做药理毒理实验和临床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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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y

新虫 (初入文坛)

引用回帖:
8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trichaos at 2015-05-19 17:16:55
这哪能按补充申请走啊,分明得是3.3重新研究啊!先临床后报产,有的忙了。

该药已在国内外上市销售,也不属于3.3类啊?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9楼2015-05-20 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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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xingyi

木虫 (著名写手)

【答案】应助回帖

感谢参与,应助指数 +1
貌似缓控释和直接注射冻干类或者生物制品的都按照最高最严格的要求吧,建议跟当地审评中心沟通后再作定夺。
2楼2015-05-18 1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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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mm36

铁杆木虫 (著名写手)

【答案】应助回帖

感谢参与,应助指数 +1
理论上,可以按补充申请报,但需进行的所有研究内容不会比新药少,而且最大的问题是立项依据。
一直生活在别处
3楼2015-05-19 08: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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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uqiuzhangs

新虫 (初入文坛)

个人感觉应该按改变给药途径申报。
4楼2015-05-19 09: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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