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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注册也有新动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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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问题的回复”(食药监注函[2007]70号)。 复函明确:国家局于2007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42号)适用于药包材,即凡已正式受理的药包材再注册申请,其注册证在再注册审查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原文来源:http://www.zjfda.gov.cn/gzdt/info.jsp?newsid=8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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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原文件:http://www.sda.gov.cn/cmsweb/webportal/W945325/A64018808.html 该文件中指出是“药品”,答复浙江省局明确了“药品”同时也包括药包材,该复函已明确指出同样适用于药包材 |
3楼2007-06-01 21:12:15

2楼2007-06-01 08: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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