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块导航
正在加载中...
客户端APP下载
论文辅导
调剂小程序
登录
注册
帖子
帖子
用户
本版
应《网络安全法》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未进行实名认证将不得使用互联网跟帖服务。为保障您的帐号能够正常使用,请尽快对帐号进行手机号验证,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24小时热门版块排行榜
>
论坛更新日志
(2585)
>
导师招生
(134)
>
虫友互识
(101)
>
文献求助
(79)
>
硕博家园
(47)
>
考博
(37)
>
论文投稿
(36)
>
招聘信息布告栏
(31)
>
基金申请
(20)
>
考研
(15)
>
博后之家
(13)
>
物理
(12)
>
金属
(10)
>
外文书籍求助
(10)
>
休闲灌水
(10)
>
教师之家
(7)
小木虫论坛-学术科研互动平台
»
网络生活区
»
健康生活
»
法律频道
»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5
1/1
返回列表
查看: 1199 | 回复: 8
只看楼主
@他人
存档
新回复提醒
(忽略)
收藏
在APP中查看
当前只显示满足指定条件的回帖,点击这里查看本话题的所有回帖
blue612
新虫
(初入文坛)
应助: 3
(幼儿园)
金币: 5.2
帖子: 20
在线: 12.3小时
虫号: 1635855
[交流]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通说因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行为、无效行为。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裁判行为等等。这么说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反对的关系,可是通说中民事行为又包括了事实行为,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这样和有些教科书上说的民事行为即是法律行为相互冲突了。想问下到底怎么区分,在学理上该怎么去理解,这三者的关系和中国民法理论的发展变化有什么关系?
回复此楼
» 猜你喜欢
国自然面上和省基金B类撒花
已经有19人回复
急招9月入学博士,要有4级、最晚7月硕士毕业。精密电机驱控课题;学位材料
已经有5人回复
又一批高校组建人工智能学院 师资行吗 不是骗人吗
已经有7人回复
有没有学校收留
已经有3人回复
312求调剂
已经有3人回复
华师大读博
已经有5人回复
急需审稿人!!!
已经有3人回复
申博/考博
已经有8人回复
085600材料与化工调剂
已经有6人回复
337求调剂
已经有3人回复
高级回复
» 本主题相关价值贴推荐,对您同样有帮助:
环保工程师
已经有7人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经有3人回复
让那些骗钱骗房子的拜金女见鬼去吧
已经有20人回复
【恶搞】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已经有5人回复
【转载】名师指导:考研政治思修和法基复习方法
已经有2人回复
【求助】定义判断:搞不明白啊
已经有7人回复
» 抢金币啦!回帖就可以得到:
查看全部散金贴
深圳打工人|处女座爹系,诚寻同频合眼缘的你
+
1
/269
寻找真诚的女朋友,坐标北京
+
1
/263
诚邀申报 | 潍坊学院“绿色催化新材料与光化学转化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
+
2
/132
湖南大学材料学院电镜中心招收2026年博士生
+
1
/79
华中科技大学杨辉教授团队招收: 科研助理、 博士后、2027博士/硕士研究生
+
1
/36
上海交通大学 离子传导膜-纳流控-限域传质课题组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后
+
1
/34
遵义医科大学老师招收2026年微生物与生化药学学术型硕士调剂学生(3名)
+
1
/34
海南大学国家高层次人才团队硕、博士招生
+
1
/29
南通大学生物医药方向国家级人才团队紧急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20260423
+
3
/22
中国科大-合肥国家实验室冷原子量子中继团队招聘启事
+
2
/20
天津大学国家杰青团队招收有机光电方向博士研究生(补录取)
+
1
/16
爱尔兰 - 可持续金融+航空方向 全奖博士 (2个名额)
+
1
/14
院士团队博士后招聘
+
1
/13
湖南大学张旺课题组硕士/博士/博士后招聘
+
1
/12
贵州师范大学山地环境重点实验室调剂生态学5名,时间4月18日0点——4月19日10点
+
1
/7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核医学临床研究室博士后招聘
+
1
/6
CO2地质封存博士/博士后招聘
+
2
/6
广东公办省属高校招聘博士后2名,优秀可申请留校。年薪28-40万,科研奖励另计
+
1
/5
2026级博士研究生-大连工业大学孙润仓教授、马纪亮教授(国家杰青、长江学者)团队
+
1
/2
东北林业大学(211,双一流)宋老师招收高分子、化学、生物质材料等方向博士研究生2名
+
1
/1
1楼
2012-03-07 22:18:21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临海看云
至尊木虫
(著名写手)
应助: 1
(幼儿园)
金币: 10183.2
帖子: 1611
在线: 596.3小时
虫号: 586653
★
小木虫(金币
+0.5
):给个红包,谢谢回帖
引用回帖:
5楼
:
Originally posted by
blue612
at 2012-03-09 22:27:51:
我觉得是您是对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确实应该分开说,不是一个概念。区分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在于是否合法,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的合法化是有一定意义的(好像是王利明的观点)。民事行为和 ...
从考研的角度考虑,你最好按照报考学校的指定用书上的说法来回答。
赞
一下
回复此楼
高级回复
6楼
2012-03-10 07:50:42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查看全部 9 个回答
小小傻瓜
铁杆木虫
(知名作家)
应助: 2
(幼儿园)
贵宾: 0.141
金币: 6362.4
帖子: 6554
在线: 722.9小时
虫号: 924082
★
blue612(金币
+1
):谢谢参与
占位学习,说得太绕了,搞不明白了
赞
一下
回复此楼
2楼
2012-03-08 11:50:51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临海看云
至尊木虫
(著名写手)
应助: 1
(幼儿园)
金币: 10183.2
帖子: 1611
在线: 596.3小时
虫号: 586653
★
blue612(金币
+1
):谢谢参与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并列,均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是不是这样理解?
赞
一下
回复此楼
4楼
2012-03-08 22:03:03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blue612
新虫
(初入文坛)
应助: 3
(幼儿园)
金币: 5.2
帖子: 20
在线: 12.3小时
虫号: 1635855
引用回帖:
楼
:
Originally posted by
临海看云
at 2012-03-08 22:03:03: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
我觉得是您是对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确实应该分开说,不是一个概念。区分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在于是否合法,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的合法化是有一定意义的(好像是王利明的观点)。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我国民法理论上的概念吧,不知道日本法有没有这么规定。问这个问题我的初衷在于如果考研的时候出了这个问题该怎么全面的回答呢,好像没什么正确答案可言。
赞
一下
回复此楼
5楼
2012-03-09 22:27:51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查看全部 9 个回答
如果回帖内容含有宣传信息,请如实选中。否则帐号将被全论坛禁言
普通表情
龙
兔
虎
猫
高级回复
(可上传附件)
百度网盘
|
360云盘
|
千易网盘
|
华为网盘
在新窗口页面中打开自己喜欢的网盘网站,将文件上传后,然后将下载链接复制到帖子内容中就可以了。
信息提示
关闭
请填处理意见
关闭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