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块导航
正在加载中...
客户端APP下载
论文辅导
申博辅导
登录
注册
帖子
帖子
用户
本版
应《网络安全法》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未进行实名认证将不得使用互联网跟帖服务。为保障您的帐号能够正常使用,请尽快对帐号进行手机号验证,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24小时热门版块排行榜
>
论坛更新日志
(613)
>
考博
(32)
>
硕博家园
(31)
>
找工作
(24)
>
公派出国
(20)
>
博后之家
(19)
>
论文道贺祈福
(14)
>
休闲灌水
(14)
>
导师招生
(12)
>
基金申请
(12)
>
论文投稿
(12)
>
虫友互识
(11)
>
考研
(10)
>
教师之家
(9)
>
招聘信息布告栏
(6)
>
有机交流
(2)
小木虫论坛-学术科研互动平台
»
网络生活区
»
健康生活
»
法律频道
»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9
1/1
返回列表
查看: 1092 | 回复: 8
只看楼主
@他人
存档
新回复提醒
(忽略)
收藏
在APP中查看
blue612
新虫
(初入文坛)
应助: 3
(幼儿园)
金币: 5.2
帖子: 20
在线: 12.3小时
虫号: 1635855
[交流]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通说因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行为、无效行为。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裁判行为等等。这么说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反对的关系,可是通说中民事行为又包括了事实行为,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这样和有些教科书上说的民事行为即是法律行为相互冲突了。想问下到底怎么区分,在学理上该怎么去理解,这三者的关系和中国民法理论的发展变化有什么关系?
回复此楼
» 猜你喜欢
计算机、0854电子信息(085401-058412)调剂
已经有5人回复
国自然申请面上模板最新2026版出了吗?
已经有13人回复
基金委咋了?2026年的指南还没有出来?
已经有3人回复
Materials Today Chemistry审稿周期
已经有5人回复
溴的反应液脱色
已经有7人回复
推荐一本书
已经有12人回复
基金申报
已经有4人回复
纳米粒子粒径的测量
已经有7人回复
常年博士招收(双一流,工科)
已经有4人回复
有没有人能给点建议
已经有5人回复
高级回复
» 本主题相关价值贴推荐,对您同样有帮助:
环保工程师
已经有7人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经有3人回复
让那些骗钱骗房子的拜金女见鬼去吧
已经有20人回复
【恶搞】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已经有5人回复
【转载】名师指导:考研政治思修和法基复习方法
已经有2人回复
【求助】定义判断:搞不明白啊
已经有7人回复
» 抢金币啦!回帖就可以得到:
查看全部散金贴
辽宁材料实验室高热通量框架复合材料方向招聘科研骨干2名
+
5
/380
招收2026年春-申请考核博士生-仿生组装/生物能源方向
+
1
/186
招聘: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
1
/77
坐标广州,诚征男友,大个子女生,非诚勿扰
+
2
/70
湖南科技大学资安学院管青军教授2026年招收审核制博士生
+
1
/63
时间的眼神
+
1
/50
香港浸会大学化学系质谱分析测试中心招聘研究助理
+
1
/14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环境系招生
+
1
/14
英国布里斯托大学诚招博士生和联合培养生 (近期多个博士奖学金)
+
1
/13
电子科技大学「基础与前沿研究院」文明健老师课题组招收博士
+
1
/13
华中科技大学 煤燃烧全重 紧急招博士生报考 (1月19日截止)
+
1
/12
【博士后/科研助理招聘-北京理工大学-集成电路与电子学院-国家杰青团队】
+
1
/11
生殖医学与子代健康全国重点实验室华鹏课题组招收博士后及研究生(长期有效)
+
1
/8
博后找一个好老板把
+
1
/7
河南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招聘
+
1
/6
华中科技大学 煤燃烧全重 紧急招博士生报考 (1月19日截止)
+
1
/5
重庆大学诚招2026年生物材料方向博士生
+
1
/3
博士后招聘(高薪40万+)
+
1
/2
西北工业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翱翔快响”招生
+
1
/1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管君课题组 微纳光学方向 招收硕士、博士、博士后
+
1
/1
1楼
2012-03-07 22:18:21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小小傻瓜
铁杆木虫
(知名作家)
应助: 2
(幼儿园)
贵宾: 0.141
金币: 6362.4
帖子: 6554
在线: 722.9小时
虫号: 924082
★
blue612(金币
+1
):谢谢参与
占位学习,说得太绕了,搞不明白了
赞
一下
回复此楼
2楼
2012-03-08 11:50:51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blue612
新虫
(初入文坛)
应助: 3
(幼儿园)
金币: 5.2
帖子: 20
在线: 12.3小时
虫号: 1635855
我也搞不明白
回复此楼
3楼
2012-03-08 20:37:08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临海看云
至尊木虫
(著名写手)
应助: 1
(幼儿园)
金币: 10183.2
帖子: 1611
在线: 596.3小时
虫号: 586653
★
blue612(金币
+1
):谢谢参与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并列,均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是不是这样理解?
赞
一下
回复此楼
4楼
2012-03-08 22:03:03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blue612
新虫
(初入文坛)
应助: 3
(幼儿园)
金币: 5.2
帖子: 20
在线: 12.3小时
虫号: 1635855
引用回帖:
楼
:
Originally posted by
临海看云
at 2012-03-08 22:03:03: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
我觉得是您是对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确实应该分开说,不是一个概念。区分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在于是否合法,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的合法化是有一定意义的(好像是王利明的观点)。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我国民法理论上的概念吧,不知道日本法有没有这么规定。问这个问题我的初衷在于如果考研的时候出了这个问题该怎么全面的回答呢,好像没什么正确答案可言。
赞
一下
回复此楼
5楼
2012-03-09 22:27:51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临海看云
至尊木虫
(著名写手)
应助: 1
(幼儿园)
金币: 10183.2
帖子: 1611
在线: 596.3小时
虫号: 586653
★
小木虫(金币
+0.5
):给个红包,谢谢回帖
引用回帖:
5楼
:
Originally posted by
blue612
at 2012-03-09 22:27:51:
我觉得是您是对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确实应该分开说,不是一个概念。区分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在于是否合法,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的合法化是有一定意义的(好像是王利明的观点)。民事行为和 ...
从考研的角度考虑,你最好按照报考学校的指定用书上的说法来回答。
赞
一下
回复此楼
6楼
2012-03-10 07:50:42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和合292
新虫
(初入文坛)
应助: 0
(幼儿园)
帖子: 1
在线: 52分钟
虫号: 2374577
首先,法律行为乃是行为之一种,是区分与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一个概念。其次,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是民事活动,法律行为是法理学上的概念,也就是适用于各个部门法的一个概念。法理学上法律关系的发生有两个主要条件,即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这二者是以有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其中,法律行为就关涉到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了,而且其上位概念也是民事法律事实。再次,民事行为也是区分开非民事行为的一个概念,就是法理上的法律行为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
赞
一下
回复此楼
7楼
2013-03-25 11:10:05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yousimalian
木虫
(正式写手)
应助: 0
(幼儿园)
金币: 5256
帖子: 564
在线: 180.9小时
虫号: 334389
个人觉得是“民事行为即是法律行为”有问题。这句话应该有特定背景,因为在民法理论中,我国一度将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混淆。现有的界定,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上位概念,主要为了区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民事行为。至于民事活动,它包含了概念更广,个人觉得只要明确区分前者就可以了。
赞
一下
回复此楼
8楼
2013-03-26 10:57:16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xuteng2009
银虫
(小有名气)
应助: 7
(幼儿园)
金币: 331.1
帖子: 142
在线: 31.2小时
虫号: 2277496
引用回帖:
7楼
:
Originally posted by
和合292
at 2013-03-25 11:10:05
首先,法律行为乃是行为之一种,是区分与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一个概念。其次,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是民事活动,法律行为是法理学上的概念,也就是适用于各个部门法的一个概念。法理学上法律关系的发生有两个主要条 ...
民法上讲法律行为显然与法理上讲的“法律行为”无关,也不是为了区分“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民法上讲的法律行为仅指意思表示行为,即行为的效果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准,比如合同。仅此而已。至于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我国民法受苏联民法影响下的产物,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包括不合法的无效法律行为等形态,所以要用民事行为的概念来涵盖法律行为的各种效力形态。个人理解如此。
赞
一下
回复此楼
9楼
2013-03-31 01:59:38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相关版块跳转
休闲灌水
虫友互识
文学芳草园
育儿交流
竞技体育
有奖起名
有奖问答
健康生活
我要订阅楼主
blue612
的主题更新
9
1/1
返回列表
如果回帖内容含有宣传信息,请如实选中。否则帐号将被全论坛禁言
普通表情
龙
兔
虎
猫
高级回复
(可上传附件)
百度网盘
|
360云盘
|
千易网盘
|
华为网盘
在新窗口页面中打开自己喜欢的网盘网站,将文件上传后,然后将下载链接复制到帖子内容中就可以了。
信息提示
关闭
请填处理意见
关闭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