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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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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612
新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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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号: 1635855
[交流]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通说因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行为、无效行为。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裁判行为等等。这么说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反对的关系,可是通说中民事行为又包括了事实行为,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这样和有些教科书上说的民事行为即是法律行为相互冲突了。想问下到底怎么区分,在学理上该怎么去理解,这三者的关系和中国民法理论的发展变化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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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2-03-07 22: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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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simalian
木虫
(正式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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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564
在线: 180.9小时
虫号: 334389
个人觉得是“民事行为即是法律行为”有问题。这句话应该有特定背景,因为在民法理论中,我国一度将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混淆。现有的界定,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上位概念,主要为了区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民事行为。至于民事活动,它包含了概念更广,个人觉得只要明确区分前者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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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2013-03-26 10: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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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傻瓜
铁杆木虫
(知名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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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6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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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ue612(金币
+1
):谢谢参与
占位学习,说得太绕了,搞不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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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2-03-08 11: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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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看云
至尊木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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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号: 586653
★
blue612(金币
+1
):谢谢参与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并列,均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是不是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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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12-03-08 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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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612
新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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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
Originally posted by
临海看云
at 2012-03-08 22:03:03: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
我觉得是您是对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确实应该分开说,不是一个概念。区分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在于是否合法,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的合法化是有一定意义的(好像是王利明的观点)。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我国民法理论上的概念吧,不知道日本法有没有这么规定。问这个问题我的初衷在于如果考研的时候出了这个问题该怎么全面的回答呢,好像没什么正确答案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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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012-03-09 22: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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