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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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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通说因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行为、无效行为。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裁判行为等等。这么说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反对的关系,可是通说中民事行为又包括了事实行为,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这样和有些教科书上说的民事行为即是法律行为相互冲突了。想问下到底怎么区分,在学理上该怎么去理解,这三者的关系和中国民法理论的发展变化有什么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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