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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eheart06

新虫 (初入文坛)

[求助] 卫生法规 问题求助

1、2010年6月28日,市民吴某因身体不适,到甲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非淋病性尿道炎。此后,吴某在该医院接受治疗一个多月。治疗期间,医院多次应用了氟康唑和胸腺肽两种药物,药价共计2061元。同年8月,吴某被该院诊断为前列腺炎。得到这个消息,吴某感到很诧异。因此吴某到南京市某大医院就诊,被确诊患有前列腺炎。吴某认为,甲医院存在误诊,耽误了自己的治疗并让自己多支付了医药费用,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问:甲医院的行为有无过错?谁该为此大药方买单?

2、李某是某市一家国有亏损企业的职工。2005年10月,李某通过企业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审批退休,理由是自己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工作,而且年龄已满50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区劳动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李某尽管身体有病,但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因此,不予批准李某的退休申请。李某对区劳动保障局的决定不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省劳动保障厅经审查,告知李某应该到其所在区的上一级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李某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不予批准李某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法院判决市劳动保障局改变其决定。法院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李某只能起诉区劳动保障局。李某对此很不满,认为省劳动保障厅让其到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法院又称其不能告市劳动保障局,只能告区劳动保障局,这是典型的互相推诿,不负责任。
问:此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和认知有哪些错误?法院、省劳动保障厅、市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是否存在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行为?

3、2009年9月28日上午,某卫生局卫生监督员李某、王某在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市某旅馆自2009年7月1日开业至今,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经营,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件》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的规定,依法给予停止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800元的处罚。该案以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并按期自觉完全履行后于2009年10月19日结案。
问:该案例违法事实清楚,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运用程序是否正确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是否合理?请就以上阐述你的理由。

4、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该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110支队的警察也来到医院。为了让该男子签署同意手术单,甚至医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的病人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奖励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说服都毫无效果,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医生和其他病人百般劝服下不能打动他,该男子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经过询问,其精神毫无异常。
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用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呼吸机已经无任何作用,几个医生轮番进行心脏按摩。晚7点20分,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看到妻子真的死去,这名男子当场大放悲声,说要签字给妻子手术。
问:谁应该对该事件负责?请阐明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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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底几个孔

铁虫 (初入文坛)

这个应该是考试的题目,没人愿意一次回答这么多,分成几个帖子或许有人回答
2楼2013-01-04 1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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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不群第二

金虫 (正式写手)

都很麻烦啊,第4问,在最新的法规中,好像已经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家属不签字,可以由科主任和医院院长共同签字进行。
我有故事,你有酒吗? 欢迎加入 2019国自然申请交流群 573377358
3楼2013-01-05 07: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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