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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大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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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医药事业的重视,医药,已经不仅仅是产业问题,而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医患关系和医药问题解决不好,则和谐社会的目标亦难以实现。 看病难,看病贵的症结,绝非某一个部门的职能所能左右的。而医务药政管理的法规,涉及医疗、社保、产业、研发、销售、招投标、物价、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等诸多方面,在法规层面看,由上述诸多方面所有相关法规形成的完备体系,才能保障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仅仅是规范药品“研发”环节的部门法规,它必须服从《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它只能也只应规范“研发”中的行为。然而,正是由于《办法》规定了“新药”的进入门槛,而“新药”的身份却又与物价、社保等密切相关,涉及巨大利害,因此,《办法》却又应该与其它方面的法规良好衔接,不脱节,不扯皮。 如何才能达到“规范研发”与“衔接他法”的双重目标?本文以为要旨有二: ① 立足根本,《办法》的核心是“研发”,而规范研发的关键是“审评”和“监管”,也就是说,修订《办法》的根本就是规范“审评”和“监管”行为。 ② 严格准入,尤其对于“创新”和“中药”两个重点制定合适的准入门槛,以此保障“新药”的“新”,自然也就做到了与其它法规的利害衔接。 《办法》的修订,窃以为仅需做好上述两点,管好“研发”即可,勿需越俎代庖的试图解决“研发”之外的事情。以下为具体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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