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热门版块排行榜    

CyRhmU.jpeg
查看: 4832  |  回复: 32
本帖产生 3 个 DRDEPI ,点击这里进行查看
当前只显示满足指定条件的回帖,点击这里查看本话题的所有回帖

alex2000

金虫 (小有名气)

[求助] 请问新药专利中实施例以上多少级通式的保护力度减弱,可以做me-too药?

最近在研究me-too药的专利突破问题,有点疑惑,很多通式几乎保护了一切化合物,这种通式还能有保护力道吗?很多取代基经常写成C1-C20,这么写也可以的吗?那岂不是20碳以下的所有取代基都被他保护了?
实施例毫无疑问受到保护,再往上的通式应该是一级级的减弱,那么多少级通式以上就可以做me-too药了呢?这里面的度怎么把握呢?请大家指点,88块奉上.谢谢!

[ Last edited by alex2000 on 2012-10-18 at 14:56 ]
回复此楼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alex2000

金虫 (小有名气)

hysioc你好!非常感谢拨冗回答!

另外,我还想再请教一下,
第一:关于通式保护,我是否能这样理解,凡是专利没有明确提到的化合物,只是落在通式中,我都可以去研发?即使是最低一级通式也是这样?

第二:您提到“因此此化合物具有新颖性,同时由前面所述的原因,具有创造性,因而具有可专利性(实用性不用去说他)。。。如果你要是对该化合物进行商业行为还是侵权的”。
既然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也有专利性,为何我们“对该化合物进行商业行为还是侵权的”?

至于说交叉授权,我觉得原研药厂实际上与me-too药是竞争关系,肯定不会容忍me-too药的存在,又怎么会授权给me-too药呢?因为原研药不需要me-too药的授权,也可以合法出售啊,而me-too药则正好相反,是要“求着”原研药厂授权的啊,原研药厂完全可以不予理睬。所以您说的“交叉授权”,我觉得还是不能理解。实际上,我感觉现在市面上各制药公司me-too药的研发、出售,完全是各行其是的,如果涉及“授权”这种武器,原研药厂是不可能不用的。
3楼2012-10-19 13:44:50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查看全部 33 个回答

hysioc

木虫 (正式写手)

无而有,有还无

【答案】应助回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感谢参与,应助指数 +1
zhychen2008: 金币+3, DRDEPI+1, 感谢回帖交流 2012-10-18 22:22:02
alex2000: 金币+30, ★★★很有帮助, 非常感谢!先给40币,下面还有问题啊 2012-10-19 13:27:17
以我原来的理解,如果专利中实施例涉及取代基碳数的两端及中间数,则即便是C1-C20,保护得很宽,应该是都在其保护范围内,但是这里面还存在一个选择发明的问题,也就是说,比如发现其中C5或者有支链的一个化合物,是其实施例中并没有涉及的,并且无论是活性还是药代、毒性等结果都表现出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那我,这个化合物就是有可专利性的,也就是,由于权利要求涉及C1-C20,可视为上位概念(上位概念并不能使下位概念丧失新颖性),说明书(包括实施例)又没有公开过具有这一取代基的化合物结构,因此此化合物具有新颖性,同时由前面所述的原因,具有创造性,因而具有可专利性(实用性不用去说他)。这就是我们应该能做的地方,当然,如果你要是对该化合物进行商业行为还是侵权的。当然,原专利权人也不能做这个化合物用于你在专利中提到的用途,做了也侵权,于是,就是交叉授权的问题了。
不久以前,我不记得在什么地方看到,凡是表格化合物(在原专利中以表格的形式将化合物列出),即便实施例并没有涉及,对于后续想要选择发明的,也会使其丧失新颖性,这样,我们Me-too能做的,似乎范围又窄了些。
不知道以上的对你有没有帮助。
2楼2012-10-18 19:09:24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alex2000

金虫 (小有名气)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补充一下,是否还要考虑一下化合物的创造性问题。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1),甲基磺酰尿与氨基磺酰尿是取代基不同,用途相同,所以无创造性,而指南里另举得一个化合物(不知怎么上图,是嘌呤环)从母核结构上出现了双键互变异构,并比已知化合物一个位点多了一个取代基,指南认为有创造性。众所周知专利必须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所以是否我做的化合物不仅不能为原专利明确提及,还要与原专利化合物有一定的结构区别,达到一定的创造性,才能拥有我自己的专利权?
4楼2012-10-19 14:03:30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hysioc

木虫 (正式写手)

无而有,有还无

【答案】应助回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感谢参与,应助指数 +1
alex2000: 金币+146, ★★★很有帮助, 30 2012-10-20 10:04:07
从头开始: 金币+20, DRDEPI+1, 本版奖励,感谢参与 2012-10-20 11:26:14
看了您的回复,一直以来我就发现这个问题在我们这个板块,对于此问题的理解是个通病,也就是没有好多虫友都没有搞清楚,是否有可专利性和是否专利侵权是两回事。是否有可专利性,由三性(新颖、创造、实用)判断;是否侵权,由你的实施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断。不是说你有新颖性、创造性就不在人家的专利保护范围内,这样的实例很多很多,一般的改进专利、选择发明就都是这种情况。
说到“交叉授权”的问题,如果存在前面我的回复出现的例子,也就是你发现在其通式囊括的一个化合物,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而原研厂家或许是会希望能和你交叉授权,这样应该是个双赢的局面。原研想要和你交叉授权的不是你用来做先导的药物(也不可能),而是你发现有异乎寻常效果的化合物。至于是不是真出现过这种情况,不是很清楚。前面说的是,都是按照道理说,呵呵。
对于您后面的补充,我认为,“甲基磺酰尿与氨基磺酰尿”这样的生物电子等排基团,如果你从甲基磺酰尿改为氨基磺酰尿并没有发现化合物有意想不到的改变,那似乎是没有创造性的。想强调一点,就是,这个创造性是你通过或许药效、药代实验做出来的,不是你在化合物设计时候就能够确定的。所以说,甲基磺酰尿改为氨基磺酰尿,是不是有创造性,在于后续的实验结果。
不知道说明白了没有。
5楼2012-10-19 20:12:53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信息提示
请填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