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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aazw

捐助贵宾 (职业作家)

[求助] 有关物业费收取方面的话题!欢迎指点![有效期至10月7号]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有一条: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约定)收费标准的15%-30%,具体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问题:
1、如果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事先没有约定?是不享有减免15%~30%的权利,还是至少享有15%的减免权利?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根本就没有相关条款,那么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意义?
3、在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能否再对该合同补充相关条款?or重新签署新的服务合同?


[ Last edited by nuaazw on 2008-9-28 at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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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三千,俗丝万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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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elj1999

荣誉版主 (知名作家)

★ ★
nuaazw(金币+2,VIP+0):谢谢!
物业企业在项目投标书中注明,中标后按该价格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按批复后的结果执行.
遇上你是我的缘
2楼2008-09-27 13: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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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estworm

金虫 (正式写手)

同问,支持下
)温水煮青蛙(
3楼2008-09-27 14: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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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ZF

金虫 (小有名气)

★ ★ ★ ★ ★ ★ ★ ★
nuaazw(金币+8,VIP+0):多谢!有些没有看明白!呵呵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有一条: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约定)收费标准的15%-30%,具体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问题:
1、如果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事先没有约定?是不享有减免15%~30%的权利,还是至少享有15%的减免权利?
没有约定最多只要付原来的30%,也就是100元最多给30元给物业公司。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根本就没有相关条款,那么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意义?
这个看你的需要,你可以与该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否则你可以拒绝缴物业费。
3、在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能否再对该合同补充相关条款?or重新签署新的服务合同?
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补充或者重新签署都可以。否则就默认最多付30%。
================================天南地北双飞客,老翅几回寒暑。欢乐趣,离别苦,就中更有痴儿女。君应有语,渺万里层云,千山暮雪,只影向谁去?
4楼2008-09-27 16: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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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keguang

捐助贵宾 (正式写手)

支持一下啊
5楼2008-09-27 19: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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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jw2010

铁杆木虫 (著名写手)

项目经理

★ ★
nuaazw(金币+2,VIP+0):谢谢!如果批复后的内容中,没有与减免部分物业费相关的内容呢?呵呵
物业企业在项目投标书中注明,中标后按该价格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按批复后的结果执行.
新的一年!
6楼2008-09-27 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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