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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bishop

禁虫 (职业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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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myyznl at 2015-07-13 16:07:28
你对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不尽熟悉。公诉方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承担举证义务,被告人无自证清白的义务,只需反驳检方的指控。本案中,我们只需证明控方出示的鉴定意见是非法证据即可。...

这其中有这么大空子!也就是说只要拖过一个月,就不能定罪了吗?
雲幕低垂映桂子,江月留白問柳心。
11楼2015-07-13 16: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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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yznl

新虫 (初入文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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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archbishop at 2015-07-13 16:43:45
这其中有这么大空子!也就是说只要拖过一个月,就不能定罪了吗?...

恐怕立法的本意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以为血样放置时间长了乙醇会蒸发而导致数据下降,从而申请重新鉴定。没想到,留着这么一个空子。

另,本案还有一处微妙的博弈,因为可以确证该鉴定机构无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也就是说根本不具备乙醇检测的资质,而之前法院已经依据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审判了一百多起醉驾案,他们唯恐满城风雨,所以非要掐死当事人不可。
12楼2015-07-13 16: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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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_yungang

新虫 (初入文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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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CNAS认可没关系,但必须要有CMA资质,只有通过了计量认证你机构才有资质向社会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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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2015-07-13 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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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yznl

新虫 (初入文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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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archbishop at 2015-07-13 16:43:45
这其中有这么大空子!也就是说只要拖过一个月,就不能定罪了吗?...

但实践中,第一管血必须在三天内送检,各地公安都有相关规定,能用到这个“一个月鉴定有效期”法条的当事人屈指可数。因为前提必须是第一管血的鉴定违法违规。
14楼2015-07-13 17: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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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yz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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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guo_yungang at 2015-07-13 17:01:24
没有CNAS认可没关系,但必须要有CMA资质,只有通过了计量认证你机构才有资质向社会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报告。

不是的,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cnas与cma必居其一,否则就是没有鉴定资质。
15楼2015-07-13 17: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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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bishop

禁虫 (职业作家)

优秀版主

引用回帖:
12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myyznl at 2015-07-13 16:59:16
恐怕立法的本意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以为血样放置时间长了乙醇会蒸发而导致数据下降,从而申请重新鉴定。没想到,留着这么一个空子。

另,本案还有一处微妙的博弈,因为可以确证该鉴定机构无实验室 ...

这样的话法院岂不是枉法了,他们应该知道什么样的机构是有资质的,是否予以采纳。
雲幕低垂映桂子,江月留白問柳心。
16楼2015-07-13 18: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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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_yungang

新虫 (初入文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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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回帖:
15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myyznl at 2015-07-13 17:03:45
不是的,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 ...

CNAS是认可,依据是国家实验室认可准则,每个应用领域是不一样的,可以对单独领域进行认可。CMA是资质认定,依据是资质认定准则。两者关系要搞清楚。没有CMA,只要你的项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你的数据就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俗称的"超范围"。要被质监部门处罚的。轻则通报,重则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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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2015-07-13 21: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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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_yungang

新虫 (初入文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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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archbishop at 2015-07-13 15:43:16
不谢。
你说错了,要为嫌疑人脱罪靠反驳检测报告的合理性是不够的,逻辑上存在漏洞,就像我说太阳东升西落是因为赫利俄斯驾着太阳车从东跑到西,你反驳我赫利俄斯是不存在的,但是这并不能反驳太阳是东升西落 ...

确实是这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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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2015-07-13 21: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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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bishop

禁虫 (职业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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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回帖:
18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guo_yungang at 2015-07-13 21:58:50
确实是这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所区别。
...

记得大学的时候有个教政治的老师讲过这个,不过我一直没有搞清楚。
雲幕低垂映桂子,江月留白問柳心。
19楼2015-07-14 02: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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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chem

木虫 (正式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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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archbishop at 2015-07-13 18:59:49
这样的话法院岂不是枉法了,他们应该知道什么样的机构是有资质的,是否予以采纳。...

法院成被告又不是没有过,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法院大楼不会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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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2015-07-14 06: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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