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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虫 (著名写手)


[资源] 关于最新的药品GMP认证检查指南

下面是一个关于最新的"药品GMP认证检查指南",希望对各位虫友有所帮助,共享一下吧.
编者按:
本资料是根据《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2008年版)与旧版《药品GMP认证检查指南》(通则
和中药制剂)的相关内容,参考权威的培训资料精心整理而成,对于制药企业的药品GMP认证或自检等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当然,由于《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2008年版)刚实施不久,特别是对新增条款的理解需要一定的时间,难免有所欠缺,允许大家讨论的同时,敬请谅解。   ——bill 于2008年4月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共259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92项,一般项目167项。
二、药品GMP认证检查时,应根据申请认证的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
三、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四、缺陷项目如果在申请认证的各剂型或产品中均存在,应按剂型或产品分别计算。
五、在检查过程中,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六、结果评定
(一)未发现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20%,能够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提供缺陷整改报告及整改计划,方可通过药品GMP认证。
(二)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20%的,不予通过药品GMP认证。

药品GMP认证检查指南(2008年版)
一、机构与人员
【检查核心】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对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受控至关重要;适当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人员的职责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是实施药品GMP的重要环节。
【检查条款及方法】
1        *0301        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检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是否涵盖生产、质量、物料仓储、设备、销售及人员管理等内容,并有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人员。
1.1组织机构图中是否能体现企业各部门的设置、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其中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分别独立设置。
1.2组织机构图中是否体现质量管理部门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
1.3组织机构图中是否明确各部门名称及部门负责人。
1.4 查企业分管生产及质量的负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事制药行业年限、所在岗位等。
2.检查岗位职责。
2.1是否制定了各级领导的岗位职责。
2.2是否制定了各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特别是质量管理部门是否有独立的权限,能对生产等部门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和制约。
2.3是否制定了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2.4岗位职责的制定是否能体现GMP的所有规定,权力、责任明确,无交叉,无空白。
3.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通常有一些共同的质量责任,如:
3.1 制订书面规程和其他文件;
3.2 对生产环境的监控;
3.3 工厂卫生;
3.4 工艺验证和分析仪器的校验;
3.5 人员培训,包括质量保证系统及其实施;
3.6 供应商的审计;
3.7 被委托(加工或包装)方的批准和监督;
3.8 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的确定和监控;
3.9 记录的归档;
3.10 对GMP实施情况加以监控等;
3.11 因监控某些影响质量的因素而进行取样、试验或调查。
4.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派给他人,例如,仓库负责人不得决定某批产品能否放行出厂,分管厂长不得跳过质量管理部门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做出合格与否的决定。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应以文件形式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4.1 建立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标签和成品的放行或拒收系统;
4.2 批准工艺规程、取样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控制规程;
4.3 审查、批准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4.4 确保物料、中间体、成品都经过适当的检测并有测试报告;
4.5 审核评价批记录,在决定放行前,审核已完成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确保各种重要偏差已进行调查并已有纠正措施;
4.6 确保对质量相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予以适当处理;
4.7 批准和监督由被委托方承担的委托检验;
4.8 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
4.9 确保所需的验证(包括检验方法的验证)以及控制设备的校准都已进行;
4.10 确保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中间体或成品的复验期/有效期及储存条件;
4.11 对产品质量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及审核;
4.12 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GMP及岗位操作的基础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培训计划。
5.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应以文件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5.1 按书面程序起草、审核、批准和分发各种生产规程;
5.2 按照已批准的生产规程进行生产操作;
5.3 审核所有的批生产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并已签名;
5.4 确保所有生产偏差均都已报告、评价,关键的偏差已作调查并有结论和记录;
5.5 确保生产设施已清洁并在必要时消毒;
5.6 确保进行必要的校准并有校准记录;
5.7 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有相应记录;
5.8 确保验证方案、验证报告的审核和批准;
5.9 对产品、工艺或设备的变更作出评估;
5.10 确保新的(或经改造的)生产设施和设备通过确认。
(原料药)
1. 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派给他人。以文件形式规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通常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以下各项:
1.1 所有原料药的放行和否决,外销的中间体的放行和否决;
1.2 建立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和标签的放行或拒收系统;
1.3 在决定原料药放行前,审核已完成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
1.4 确保各种重大偏差已进行调查并已解决;
1.5 批准所有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
1.6 批准所有与原料药或中间体质量相关的各种规程;
1.7 确保进行内部审计(自检);
1.8 批准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委托生产单位;
1.9 批准对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各种变更;
1.10 审核并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11 确保对质量相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给予适当处理;
1.12 确保确立有效的体系,用于关键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准;
1.13 确保物料都经过适当的检测并有测试报告;
1.14 确保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复验期或有效期及储存条件;
1.15 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回顾及审核(ICH标准)。
2        0302        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工作能力,应能正确履行其职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基本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药年限、所在岗位等。
2.企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基本内容同上。
3.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一览表,基本内容同上。
4.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相关中层干部的任命书(财务、行政、销售可不查)。
5.人员学历、职称、执业药师、各类外出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以上人员均应为全职人员,不能兼职或挂名。
3        *0401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应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 明确药品生产、质量负责人的资质及其责任:对GMP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 是“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 的具体体现
1.检查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检查其毕业证书原件。
2.检查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经医药专业及相关专业学科教育。相关专业是指化学(分析化学或有机化学)或生物化学;化学工程;药学技术;药理学和毒理学;生理学或其他有关学科。同样,也应检查其毕业证书原件。
3.检查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经验。检查时要掌握他们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4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  对生物制品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的特殊要求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5        *0403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 对于既生产中药制剂又生产化药制剂的企业,强调主管生产、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方面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检查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除药学专业者外,其他相关专业者还须经中药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如:药用植物学、中药鉴定学、中草药植物化学、中药制剂学、中药炮制学等。
6        *0501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 对能力有了具体要求。要求部门负责人有判断、解决实际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的能力
1.负责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条款规定的教育和实践经验。所接受的教育同0401条。
2.条款中要求的相应资历,从0302条要求的相关资料中确认。
3.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4.通过查投诉处理、返工、退货、偏差处理等资料,看关键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是否能对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参见7507、7508条。
7        *0502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1.检查企业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书。
2.检查组织机构图中是否标明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并未互相兼任。
3.现场检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组织机构图相符。
8        0601        企业应建有对各级员工进行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岗位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
--对企业人员培训要求的评定标准具体化,对人员培训要求提到新的高度
-- 培训内容注重实际效果
-- 重点是GMP相关知识、岗位操作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此外还应包括安全知识等内容
-- 培训制度健全,制订年培训计划
-- 培训应有讲义、考核试卷
-- 对参加培训人员要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1.检查岗位专业技术培训的内容,是否包括:与本岗位生产操作有关的产品工艺操作技术、设备操作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知识等。
2.检查生产操作人员的个人培训档案,是否有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记录。
9        *0602        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 培训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培训
-- 在企业内部定期进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 参加国家或省里组织的各项法律法规培训
10        0603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查操作人员的培训卷宗,应有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训内容。
11        0604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1.与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包括化学反应的原理和操作要求、化学安全防护知识、发酵操作的要求、无菌原料药生产的特殊要求等。
2.应由有资质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内容至少包括员工所从事的特定操作和与其职能有关的GMP。
3.培训记录应归档,培训效果应定期评估。
12        0605        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通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后上岗,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1.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仓库负责验收的管理人员上岗前是否经相关知识的培训。相关知识的培训是指:中药鉴定学、中药炮制学学科中与本企业生产有关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外观鉴别的内容的培训。
2.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仓库负责验收的管理人员个人培训档案,如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则视为已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
3.除上述情况外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仓库负责验收的管理人员的个人培训档案,均应有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经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考核合格上岗的记录。
13        *0606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通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 提高了对质量检验人员的要求,中国制药企业的现状确实需要提高质量检验人员的总体水平,质检人员的技术水平直接关乎企业产品质量
1.检查质量检验人员上岗前的相应专业培训情况。相应专业培训是指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关的质量检验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
2.检查质量检验人员个人培训档案。
3.除上述情况外的质量检验人员的个人培训档案,均应有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及岗位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记录。
14        0607        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通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后上岗。
-- 强调特殊药品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体现了对人员健康安全的关注
15        0608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要求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16        0609        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1.是否制定对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卫生教育的规定。
2.检查企业是否有卫生培训计划、教材。
3.检查培训、考核记录及培训档案。
17        0701        应按本规范要求对各级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1.检查培训管理部门是否承担了对企业的全体人员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的职责。
1.1 企业培训管理规程:规定本企业负责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制订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GMP教育、企业制订的相关文件、专业知识、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等)、培训对象、教材、聘请教员、培训方式、考核、培训小结、建培训卡及对人员的再培训等。
1.2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培训考核(考卷)。
1.3培训小结。
1.4 人员培训卡(人员培训卡应是人员培训管理规程的附件,通常由各职能部门保存原件,以方便安排本部门人员的培训)。
1.5 上岗证的颁发(除电工、锅炉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企业有权自己通过培训和考核,决定发放本企业员工的上岗证,应查是否有适当的培训及考核材料)。
2.检查培训教材,内容是否全面,培训方式是否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3.检查培训管理是否按规定实施。
4.检查企业全体人员是否均建立了个人培训档案,个人培训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未经该岗位培训的人员是否不得上岗。
5.是否建立了培训考核制度。
5.1每次培训后是否均进行了考核,是否有考核记录或考核试卷。
5.2考核不合格者是否进行了追踪培训及考核。
6.检查中应结合对有关人员的考核、询问、对企业培训效果做出客观、实际的评价。
7.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和药品质量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实际操作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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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虫 (著名写手)


五、卫    生
【检查核心】
卫生是防止和消除药品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污染的重要措施,卫生涉及环境、人员、厂房、设备、物料、容器、清洁剂、消毒剂、洁具和工艺过程等各个方面。应制订各种书面规程,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处于良好的卫生状态。
【检查条款及方法】
148        4801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应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1.应制订药品生产时必须遵循的清洁规程。清洁规程应尽量详细,以使不同人员以及不同药品生产时,均能达到预期的清洁要求。
2.视实际情况,车间不一定设废物间,但需使用有醒目标志的适当容器,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废弃物。
3.检查是否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厂房卫生、工艺卫生、人员卫生等。
4.检查是否有各项卫生措施,是否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5.卫生管理是否由专人负责。
149        4802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冼、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应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限定使用区域。
1.不同洁净级别区应设相应的洁具间,清洁用具不得跨区使用。
2.10,000级无菌操作间不应设清洗间和带水池的洁具间,此区域的清洁用具在完成清洁后,应送出该区清洁、消毒或灭菌,然后存放在洁具间备用,以减少对无菌操作区的污染。
3.10,000级非无菌操作间(俗称万级辅助区)及其他低要求级别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漏及水池,也可设清洗间,这些区域的地面可使用拖把、纱布及其他适当清洁用具清洁。
4.清洁用具应定期清洗或消毒,并有相关的管理文件,防止清洁用具给生产带来污染。
5.现场检查并检查相关管理文件。
5.1检查是否有相关文件及记录,如清洗、消毒要求,使用、存放等管理规定。
5.2检查现场:卫生工具及存放是否易对产品造成污染。
150        4901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检查不同洁净区的厂房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条款各要点。
2.相应记录可包括在批生产记录及批包装记录有关清洁及清场部分,也可采用工作日志的方法记录。
151        4902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设备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清洁规程应足够详细,通常包括以下各方面:
1.1 不同设备清洁人员的职责;
2.2 清洁的方法和程序,必要时的消毒或灭菌方法;
1.3 所用工具、清洁剂、浓度或稀释方法;
1.4 设备拆洗方法和安装方法,以确保清洁效果;
1.5 取去上一批的标识;
1.6 清洁、消毒或灭菌的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时间、冲洗次数等;
1.7 根据品种和产品工艺特点,规定生产结束后至清洁之间的最长允许时间;
1.8 已清洁设备可保留的最长时间,在再次使用前,对设备进行再清洁的方法;
1.9 规定清洁后设备中残留量可接受的标准,并说明理由。
2.设备清洁条件。
2.1 多品种原料生产线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洁。
2.2 在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时,应在规定的批次间隔内对设备进行清洁。
2.3 如有影响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应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洁。
2.4 无菌生产设备清洁完成后,应将设备或管路中的水排空,必要时作干燥处理。
2.5 无菌生产设备采用高压饱和蒸汽灭菌时,应在温度较低的地方放置生物指示剂和温度传感器。
2.6 使用甲醛作为灭菌剂时,应对设备、容器表面的甲醛残留物进行检测。
3.检查文件:项目是否具体、可操作,包括:清洁范围,清洁实施条件及程序,清洁所用设备、设施或器具,允许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及配制方法,清洁、消毒频率与方法,清洁效果评价,清洁人,检查人等。
152        4903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容器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卫生规程,包括人员、设备、厂房、容器、卫生间、洁具间、清洗间、生产过程中设备、管路的清洁和消毒等(参见清洁验证的内容)。
2.检查规程的执行情况,特别注意清洁工具及清洁用具的使用、清洁及贮存过程中的防污染措施。
3.不同洁净区域或操作间是否有相应的清洁规程,清洁规程的内容是否齐全、具有可操作性。
4.检查清洁和消毒记录(检查方法同4801~4902条)。
5.检查文件:项目是否具体、可操作,包括:清洁范围,清洁实施条件及程序,清洁所用设备、设施或器具,允许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及配制方法,清洁、消毒频率与方法,清洁效果评价,清洁人,检查人等。
153        *4904        原料药生产更换品种时,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在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如有影响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也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 强化对药品残留的管理,防止交叉污染,对于药品安全有重大意义。上海华联制药甲氨蝶呤事件是一个例证。
--原料药生产批量大,连续生产时不用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洁;间歇生产,换批量时进行清洁。
154        5001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1.相应的卫生管理文件。
2.吸烟、喝饮料及存放食品等个人杂物仅限于生产区外的指定场所。
3.抽查更衣柜、生产区橱柜、是否有食品及其他杂物。
155        *5002        在含有霍乱、鼠疫苗、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毒,并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156        5101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应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1.盥洗间应有冷热水、洗涤剂/消毒剂,并安装烘手器,方便人员清洁及手消毒。
2.盥洗间应与生产区隔离,但应方便员工使用。
3.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及清洁规程,有专人负责清洁。
4.检查现场:
4.1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位置是否适宜,设施是否齐全。
4.2卫生设施是否对洁净区产生不良影响。
157        5201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一致,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
1.工作服的管理文件。
2.不同洁净要求工作服的选材是否合理。
2.1不同生产操作和洁净级别的工作服选材是否适宜。
2.2不同洁净区的工作服是否明显区别,是否混用。
3.广义的工作服应包括衣、裤、帽、鞋、短袜等。
4.检查现场:检查工作服发放记录,是否专人保管。
158        5202        无菌工作服应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1.是否有无菌工作服管理文件及穿戴的操作规程。
2.现场查看工作服式样及穿戴方式的合理性。
159        5203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应制定工作服清洗周期。
--工作服的洗涤尽量不用固体洗涤剂,如洗衣粉类颗粒物质,防止污染环境
1.查平面布置图,看不同洁净区的工作服是否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
2.查相关管理文件,看清洁、消毒或灭菌方法及记录。
160        5204        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
1.应设置不同洁净区使用的工作服清洗、整理、存放的洗衣间。
2.300,000级的洁净工作服可在非洁净室(区)洗衣房内洗涤、干燥、整理。
3.100,000级以上(含100,000级)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按要求灭菌。
4.10,000级以上无菌操作区使用的工作服应在10,000级洗衣间清洗、并经灭菌后送入无菌区操作。
5.清洗、消毒或灭菌的记录。
6.清洗、消毒或灭菌的时间及使用期限的标识。
7.是否有减少污染的措施,如同一级别工作服,因不同工段污染情况不同,但只用同一个洗衣机时,是否分批洗涤。
8.特殊品种、特殊要求或从事阳性菌操作的工作服的清洗是否有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9.检查文件。
9.1不同洁净区域的工作服是否有不同的清洗、整理操作规程。
9.2是否规定不同洁净区域的洁净工作服的清洗(灭菌)应有与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清洗、整理设施。
9.3 1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是否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
9.4是否根据工艺要求规定洁净工作服的灭菌。
10.检查现场。
10.1检查清洗记录中洗涤、干燥、整理的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10.2检查灭菌记录中,灭菌后的洁净工作服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161        5301        洁净室(区)应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1.检查文件。
1.1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室(区)的操作人员数量及进出手续是否有明确规定。
1.2对进入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室(区)的外来人员(服务、维修、检查指导)是否有批准、记录、监督、指导的规定。
2.现场检查。
2.1检查操作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2.2检查外来人员进出记录及批准手续是否齐全。
2.3对外来人员是否进行监督指导。
162        5302        无菌操作区人员数量应与生产空间相适应,其确定依据应符合要求。
-- 根据无菌操作区的空间大小,确定无菌操作区的人员数量
-- 对进入无菌操作区的检查、维修、取样等外来人员数量要进行控制
163        *5304        在生物制品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处理,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操作区域。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控制区,必须进入时,应穿着无菌防护服。
164        5305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的人员应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165        5401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不得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1.查相关的管理文件。
1.1洁净室(区)的人员是否有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的规定。
1.2是否有100级洁净室(区)的操作人员不得裸手操作的规定。
1.3不可避免时,是否有手部及时消毒的规定。
2.现场是否有使用化妆品、佩带饰物、裸手直接接触药品的现象。
2.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是否裸手操作,裸手操作是否可能与产品、容器口或容器盖内表面接触,有污染产品的风险。
3.无上述风险而不得不裸手操作时,手部是否经常消毒,现场是否有消毒设备,有无书面规程,查执行情况。
4.检查现场。
4.1消毒措施是否齐全。
4.2是否有使用化妆品、佩带饰物、裸手直接接触药品的现象。
166        5501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1.相关的管理文件及操作规程。
洁净室(区)消毒管理规程是否明确规定定期消毒时间,是否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消毒周期。
2.消毒期限、措施方法。
3.清洁剂、消毒剂的选择及配制。
4.查环境监控计划及相关记录。
167        5502        应制定消毒剂的配制规程并有配制记录。
-- 应有消毒剂种类、配制浓度、有效期、配制方法及使用要求的配制规程和配制记录
168        5503        生产生物制品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应定期轮换使用,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 消毒方式定期轮换,消毒剂品种定期更换
169        5601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1.查相关的管理文件,是否包括健康体检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专人负责)、体检对象、体检项目、体检不合格人员的处理、体检造册登记、体检档案的建立等内容;是否有病患者调离生产岗位及病愈重返岗位的规定。
2.是否有药品生产人员定期体检的规定及人员健康体检档案。
3.抽查人员健康体检档案。
170        5602        生物制品生产、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171        5603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生物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172        5604        应建立员工主动报告身体不适应生产情况的制度。
-- 从制度上作出要求
7楼2008-07-31 12: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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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厂房与设施
【检查核心】
药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实施药品GMP的先决条件,其布局、设计和建造应有利于避免交叉污染、避免差错,并便于清洁及日常维护。
【检查条款及方法】
18        0801        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1.检查企业总平面图,是否标明周边情况,周围是否有污染源。
2.检查企业生产环境,厂区总布局图。
2.1生产区、行政区及辅助区布局是否合理。
2.2厂区人流、物流是否分开,如不能分开是否互相影响,是否便于物料运输。
2.3检查厂区道路是否使用整体性好、不发尘的覆面材料。
2.4检查是否有露土地面,是否有相应的绿化面积。
2.5锅炉房、危险品库、实验动物房等位置是否适当。
2.6厂区是否有垃圾、杂草、痰迹;垃圾是否集中存放,生活、生产垃圾是否分开存放。是否有垃圾处理设施,位置是否适当。
3.GMP并不包括生产人员安全、环境保护等国家其他法规规定的内容,GMP认证检查要突出GMP检查的重点,一般人员安全、环境保护问题可由政府其他部门去检查。
19        090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1.检查厂房工艺布局图及现场。
2.检查各功能间的设置是否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
3.洁净级别的划分是否符合GMP规定。
20        0902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1.厂区总体布局图。
2.厂房工艺布局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同一厂房内设备间距应便于生产操作和清洁操作,物料的存放和物料的传递应合理。
5.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是否设有相应的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6. 相邻厂房所处上、下风口的位置及进、排风口的设置。
21        1001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1.生产控制区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2.有相应的书面规程,规定灭鼠、杀虫等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2        110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1.检查洁净室(区)施工验收文件,有关材料材质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现场,洁净室(区)是否符合规定。
23        1102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1.厂房施工、验收文件,每步验收均应有记录。
2.查厂房维护、保养文件,应有记录。
3.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应为弧形,无菌操作区墙面间宜成弧形,便于清洁。
4.检查洁净室(区)的气密性,包括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的密封情况。
24        1103        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
1.检查非洁净厂房施工验收文件及有关材料材质。
2.检查现场是否符合规定。
25        1201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
检查生产区是否拥挤,了解企业的生产规模,检查其生产区的面积是否能满足生产规模的要求。
26        1202        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1.检查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操作间是否与以煤为燃料的供热间分开。
2.检查是否有通风、降温、除烟、除尘等设施。
27        1203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和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等设施。
-- 应避免敞口操作,应特别注意收膏过程如何防止污染
检查现场:提取、浓缩等厂房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如厂房是否拥挤,是否便于生产、设备清洗与维修等操作,是否便于物料进出及存放,是否能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
28        1204        净选药材的厂房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1.检查净选药材的工作台是否设在厂房内。
2.检查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所用材质是否不易产生脱落物。
29        1205        净选药材的厂房应有必要的通风除尘设施。
-- 药材的挑选和筛选工序产尘较大,应设捕尘设施
30        1206        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质量控制部门(QC)实验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独立设置。中间产品控制的实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但生产操作和中间控制检测不得互相影响。
31        1207        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于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
1.检查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区的面积和空间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1.1 进厂来料的验收区域;
1.2 物料、中间体、待验、放行或拒收的区域;
1.3 物料、中间体的取样;
1.4 需退货、返工或销毁处理的不合格物料暂存区域;
1.5 已放行物料的贮存;
1.6 生产车间暂存区域的大小及设置;
1.7 实验室及留样室。
2.检查企业采取防止差错和污染的措施,如:仓库设货位标识;使用货架/垫;同一货架只存放同一品种同一批号或编号的物料;开包取样后贴已取样标签、包装再密封的措施;领发记录和建帐;中间产品按品种、规格、批号、贮存条件存放等。这些措施均应在物料及生产管理文件中明确规定。
32        1208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贮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有机溶媒及化学危险品的存放,是否有排风及降温措施。
2.是否有足够的消防器具,消防道路是否畅通。
33        *1209        中药材的库房应分别设置原料库与净料库,毒性药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 新增要求,中药材库房一定要分别设置原药材库与净药材库,同时还要考虑部分药材的特殊储存要求,分别设置阴凉库。
-- 毒性药材、贵细药材(如果储存量大,应设专库存放,如果储存量小,可设专柜存放)需双人双锁,主要目的防止混淆。
34        1301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应易于清洁。
1.查洁净室(区)内的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是否有难于清洁的部位。
2.验收、检查记录。
3.定期检查、维修记录。
35        1401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应达到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1.有防爆要求的洁净车间,照明灯具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2.应有充足的照明,以便生产操作、清洗、设备维护保养等。
3.注意检查防爆灯具的设置、清洁和维护,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
4.查厂房验证报告中照度检测数据及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及检测(如灯检)部位,看是否符合规定。
5.查应急照明设施。
36        *1501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
-- 一般按最终产品的无菌检查项目、灭菌方式和给药途径确定生产的净化级别
1.根据生产要求,检查相应的洁净室(区)是否有洁净度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报告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现场净化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压差、温湿度表显示的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3.根据所生产药品的要求,检查初、中、高效过滤器的设置。
4.必要时检查送、回、排风管示意图。
5.无菌洁净室的送、回风过滤器的框架不得采用易脱屑、产尘、长菌的材质。
37        1502        洁净室(区)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应符合规定。
-- 静态条件是指未进行生产情况下监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或沉降菌,此时监测的数据应符合98版GMP规范附件中“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级别表”的规定。
-- 按照规范要求还应定期监测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动态标准可参考WHOGMP2002标准。
1.检查定期监测的管理和操作文件。
2.检查监控记录,包括过滤器完好性检查、压差检查及过滤器更换的记录。
3.监测数据超过限度时(发生偏差时)的处理措施及记录。
4.对定期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的资料。
38        1503        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应在百级区域下进行动态监测微生物数。
-- 明确了动态监测的适用范围
-- 与无菌生产同步,采取沉降菌或浮游菌监测,用以评价环境质量
-- 出现细菌数超标,应进行超标调查
39        1504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根据净化空调系统送、回、排风图进行现场检查。如部分空气循环回到生产操作区,应有适当措施控制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如工艺除尘。
2.检查产尘操作间气流方向。
3.多品种、多粉尘作业区宜采用直排风方式,并设粉尘捕集装置。
40        *1505        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 对于产生粉尘的操作间要进行客观判断,如果经过捕尘处理,粉尘量仍较大,一般不利用回风,防止灰尘对空调系统(中、高效过滤器的)污染,减少空调净化系统的负荷
1.检查空气净化系统图,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利用回风。
2.查粉尘量大的洁净室(区)、工序的捕尘设施及效果。
3.检查压差指示装置,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4.检查捕尘设施是否有有效的防止空气倒灌的装置。
41        1506        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1.检查企业是否根据空气净化系统的压差记录,规定初、中效过滤器清洗和高效过滤器更换周期。
2.检查是否制定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灭菌、维修、保养文件。
3.检查记录,是否按规定执行。
42        *1601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
1.检查洁净室(区)的连接部位是否有密封措施以及措施是否有效。
2.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并做记录。
43        160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或规定保持相对负压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的静压差应符合规定,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并记录压差。
1.查相应的管理文件。
2.压差表的安装要根据实际需要,指示气流方向可有不同形式(如门顶风叶,原理同飘带),不需要在每个操作室及工艺走廊间都安装压差表。
3.压差计或压差传感器装置的位置通常设在不同洁净区间人、物流缓冲室。
4.压差计或压差传感器装置的位置,静压差检查标准:
4.1 洁净室(区)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10 Pa。
4.2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5 Pa。
44        1603        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内,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对于同级别的区域,考虑不同操作间压差的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称量、粉碎、制粒、压片等产尘大岗位要保持相对负压
45        1604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1.检查生产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
2.是否有除湿、除尘、降温等相应设施。
46        1605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 明确参照洁净区管理,对尘埃粒子数和沉降菌数的监测没有具体规定
-- 温、湿度、人、物料管理等其他要求同三十万级
1.检查生产厂房门窗是否密闭。
2.检查是否有通风、除尘等设施。
47        1701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
1.查洁净室(区)温、湿度控制的管理文件。
2.除有特殊要求(如口服固体制剂的干、湿度控制区、无菌药品分装时湿度的控制等)外,温度一般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在45~65%,应检查实际生产的温、湿度数据。
3.温、湿度计及传感器的测试位置是否恰当,是否设置在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点、房间的最具代表性位置,如胶囊充填点(湿度)、回风口(温度)等。
4.温、湿度记录,现场读数。
5.从记录中看出现偏差时的处理措施。
48        *1801        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 百级层流下不许有地漏,无菌万级区也不得有地漏
1.查相应的管理文件及水池、地漏设置位置、区域、安装情况。
2.地漏、水池下有无液封装置,是否耐腐蚀。
3.企业地漏的常见缺陷:水槽及盖杯过小、水封过浅甚至无法形成水封;下水管过细,排污水时溢至周围地面;设计加工为固定式,难以对地漏清洁、消毒等。
4.现场检查,评价他们对药品生产是否有不良影响,是否采取了纠偏措施。
5.无菌操作的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无菌操作的10,000级区应避免设置水池和地漏。
49        1901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检查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合理的净化设施和程序。
2.检查现场是否按规定执行。
50        *1902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空气洁净度较低级别区域。
1.穿越较低级别区域的传输设备系指传输操作相连,但在万级及其相邻低级别区不能分段循环的传输设备。如传送设备在各级洁净区域内各自循环,不作缺陷项论处。
2.检查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与较低级别区域的传输设备是否断开。
2楼2008-07-31 12: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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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903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
1.查厂房工艺布局图,考证人、物流走向。
2.对进入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室(区)内的人员和物料,布局是否保证其合理性。
3.进入不同空气洁净级别的洁净室(区)内的人员和物料的洁净措施应有相应的文件规定。
52        *2001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应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生产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的要求:
1.厂房为独立的建筑物。
2.独立的设施、空气净化系统。
3.产品暴露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查压差计)。
4.排出室外的废气、废物和废水的净化处理设施及验证。
5.检查室排风口与其他空气净化系统进风口的距离、位置,看污染风险。
53        *2002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1.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如系多楼层的建筑,在同一生产层面与其他一般品种的生产线不得共用物料通道、人员通道、包装线等,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2.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专用设备。
3.检查方法同2001条中的3、4、5项。
54        *2101        避孕药品生产厂房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应分开,应装有独立的专用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
1.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厂房分开。
2.专用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3.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过净化处理。
55        *2102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能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并进行必要的验证。
1.检查方法同2002条。
2.与其他药品使用的设备、空气净化系统分开。
3.不可避免时,采取了什么防护措施。
4.查有关验证报告。
56        *220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57        *2202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应严格分开。
58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
59        *22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60        *2205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应使用专用设备。
61        *2206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应符合特殊要求。
62        *220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应专用,应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3        *2208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应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64        *220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应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65        2210        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应只生产一种制品。
66        *2211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不得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67        *2212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68        *2213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应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69        *22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贮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应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70        *22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应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71        *2216        未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生物制品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72        *22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应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73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应保持相对负压。
74        *221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75        *2220        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应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76        22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77        2301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应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1.检查工艺布局图。
2.检查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与制剂生产是否共用人流、物流通道,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是否与制剂生产在同一厂房,是否相互影响。
78        2401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 强调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置防尘及捕尘设施
79        2402        中药材的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尘设施。
检查中药材的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是否有除尘、排风设施,排风设施是否能防止昆虫、灰尘等进入。
80        25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1.查这些公用设施的系统图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文件。
2.凡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公用设施(如纯蒸汽、压缩空气、氮气等)都应通过验证,并按日常监控计划监控。
3.检查记录,并对在超出限度时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估。
81        2601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应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
1.仓储区平面布局图。
2.温、湿度计的放置位置及温、湿度调控措施。
3.照明、通风设施,温、湿度控制管理文件。
4.“五防”设施及管理文件。
5.特殊储存条件及管理文件。
6.物料、成品储存管理文件。
7.现场考察储存条件,必须满足物料、成品的储存要求。
8.温、湿度定期监测及调控的记录。
82        2602        如仓储区设物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 考虑了不同物料取样的要求
-- 无菌原料可在无菌分装室或无菌检查室取样
-- 普通物料可用取样车取样
-- 根据取样车操作规程,正确取样
检查取样室/设施、位置、条件。
83        *2701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应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 称量室环境与生产环境一致。称量室的净化级别应与原辅料最终包装环境级别一致。如直接分装的无菌粉针剂,其称量应在百级背景条件下。
1.查空气洁净度级别监测数据,看是否与生产要求一致。
2.有无捕尘设施,其实际效果。
3.捕尘设施有无防止空气倒流设施。
84        2801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
--  “各类实验室”不包括中间产品检验室
1.质量检验布局图。
2.现场检查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是否与生产区分开。
3.留样观察的条件与留样药品贮存条件是否一致。
85        280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等应分室进行。
-- 微生物检测室一般分:无菌检测室、微生物限度检测室、阳性对照室。
-- 无菌室检测室:万级背景下的百级层流。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隔离操作系统,保证环境条件优于或等于生产环境,防止假阳性
-- 微生物限度检测室:万级背景下的百级层流
-- 阳性对照室:用于微生物鉴别、毒、菌种传代等。条件好的企业可以使用生物安全柜,避免致病菌的扩散。条件差的可使用层流柜,但必须是垂直流的。阳性对照室的回风应经过处理后直排。
-- 抗生素效价测定、不溶性微粒测定一般要求在避菌条件下进行,可在层流操作台下完成。
◇检查微生物实验室应注意:
-- 无菌室和微生物限度室不可公用更衣室及缓冲间,防止污染无菌室;
-- 无菌检查时要监测环境,同时作沉降菌检查;定期对微生物实验室作环境监控,测悬浮粒子及沉降菌。
-- 检查企业是否做无菌室及层流柜的高效过滤器检漏试验,是否定期验证。
1.无菌检查室应按无菌操作区管理,至少应在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超净工作台内进行,不得与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查,污染菌鉴别和阳性对照试验使用同一试验室。
2.无菌检查室与非无菌操作间共享人流通道时,有无相应的管理措施,如避免在同一时间同时做不同性质的试验;对检品外表面进行取样,看消毒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等。
3.微生物限度试验、生物负荷(Ambient load或Bioburden)检查可在同一室进行;孢子D值测定、污染菌鉴别和阳性对照试验可在同室进行但应使用不同的LAF操作台;细菌内毒素检查不需要无菌操作条件。这些试验均应有书面规程,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86        2901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应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1.检查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
2.是否有防止静电、防震、防潮、避光等设施。
87        3001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实验动物房布局图。
2.实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3.实验动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4.委托检验时被委托方的试验设施及实验动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5.委托协议书、委托检验监控管理文件。
6.检验和委托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88        *300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应与制品生产区分开。
89        *300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3楼2008-07-31 12: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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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虫 (著名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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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    备
【检查核心】
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有利于避免交叉污染、避免差错并便于清洁及日常维护。
【检查条款及方法】
90        310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应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应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应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1.检查是否有竣工图,包括工艺设备和公用系统。
2.生产设备应设计合理并有足够的大小,安装位置应方便使用、清洁、消毒和日常保养。
3.现场检查并查阅设备验证文件,注意以下几点:
3.1 所选设备的材质。设备内表面不应脱屑、生锈、发霉、长虫,不得吸附和污染药品。
3.2 清洗、消毒/灭菌的方法和一般周期,不能移动的设备应有在线清洗的设施。
3.3 安装应便于设备生产操作、清洗、消毒/灭菌、维护、保养,需清洗和灭菌的零部件应易于拆装。
3.4 工艺设备应在生产工艺规定的参数范围内运行。
4.现场检查:设备安装的位置是否适当,如是否在送风口附近;设备是否能密闭。
91        *3102        无菌药品生产用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
1.根据灭菌柜的容量计算理论批次量和实际的生产批量,检查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灭菌。
2.一天生产多个批号或一批需多次灭菌时,每批产品零头包装如何灭菌,如何处理。
3.检查工艺技术文件,核对生产批量,灭菌柜容量与生产批量是否适应;实际操作的生产批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灭菌。
4.检查现场。
2.1灭菌柜是否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
2.2是否纳入批生产记录。
92        3103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使用蒸汽灭菌。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93        32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1.检查设备文件。
1.1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的表面材质是否与药品起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1.2设备内表面材质是否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
2.检查现场。
2.1设备是否有不易清洗的死角。
2.2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容器、工具表面是否光洁、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94        3202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等物质脱落。
检查现场,洁净室(区)内的设备保温层表面是否符合要求。
95        3203        无菌药品生产中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接或焊接。
1.检查设备文件,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是否为优质耐腐蚀材质。
2.检查现场,药液的管路是否符合要求。
96        *3204        无菌药品生产中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份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1.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2.查滤材材质的证明材料,过滤装置是否吸附药液组份、释放异物。
3.查相应的管理文件和过滤系统的验证资料。
97        3205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 禁止使用塑料、木制器具;选用质量好的筛网
1.相应的管理文件。
2.必要时可使用金属探测器。
98        3206        原料药生产中难以清洁的特定类型的设备可专用于特定的中间产品、原料药的生产或贮存。
-- 强调原料药生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99        3207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应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检查现场。
100        3208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1.检查设备文件。
2.检查现场。
2.1检查设备传动部位是否密封良好,保护装置是否齐全。
2.2使用的润滑油、冷却剂是否符合要求。
101        3301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1.检查设备文件。
2.检查现场,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上是否标明内容物的名称和流向。
102        *3401        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1.检查纯化水系统运行监控的标准操作规程(SOP),看是否有工艺流程示意图,标明纯化水制备、储存和使用回路。规程应阐明系统运行控制参数范围、清洁消毒方法、取样点位置、编号及当系统运行超过设定范围时,采取什么纠偏措施等内容。
1.1纯化水的工艺流程图和供水管网图。
1.2纯化水标准操作规程、过程控制规程,含取样和记录。
1.3饮用水、纯化水的内控标准。
1.4纯化水的水源是否符合饮用水标准。
2.注意检查系统清洁、消毒方法、频率及日常监控结果。
3.纯化水的储存及使用点之间应采用循环方式,并采用巴氏消毒器或采用其他适当清洁、消毒方法。
4.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疏水性过滤器,贮罐水位显示方式应能防止污染。
5.按制水工艺流程示意图进行现场检查。
5.1纯化水的制备是否符合要求。
5.2纯化水的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5.2.1储罐是否密封,内表面是否光滑,顶部宜安装清洗喷淋装置。
5.2.2储罐是否有放空管,通气口是否安装有疏水性过滤器。
5.3纯化水的分配是否符合要求。
5.3.1分配系统的管路和有关部件是否保持倾斜并设有排放点,以便系统在必要时完全排空。
5.3.2分配系统的设计是否考虑安装各取样阀的位置。
5.3.3水循环的分配系统是否避免低流速,支管的长度是否小于其管径的6倍。   
5.3.4储存与分配宜采用循环方式。
6.检查系统验证报告或水质数据年度汇总报告。
103        *340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应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保温循环。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
1.检查储存是否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循环或4℃以下存放;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
2.当个别使用点不得不使用软管时,软管不得积水,不得直接放在地面,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软管不宜过长,不接触地面,不用时应挂起来,使用时应适当放水冲洗等。
3.检查系统验证报告或水质数据年度汇总报告。
104        *3403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应规定储罐和管道清洗、灭菌周期。
1.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质,应无毒,耐腐蚀,内壁光滑,不得对工艺用水造成污染。查安装确认(IQ)资料中的材质证明材料。
2.检查文件。
2.1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无毒、耐腐蚀。
2.2储罐和管道是否按验证结果规定了清洗灭菌周期。
2.3储罐和管道清洁、灭菌标准操作规程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 使用回路不应出现死角、盲管等难于清洁的部位。注射用水总出水口不宜设除菌过滤器,如因产品工艺确实需要设置时,应靠近使用点并定期更换,更换频率根据验证结果确定。
4.检查注射用水储罐出、回水的温度计、压力表、电导控制仪表等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注射用水系统宜设在线清洗、灭菌系统;贮罐应有人工清洗口。
6.检查系统取样点的标识与标准操作规程(SOP)中工艺流程图是否一致,查清洗、灭菌记录,查水质检查年度汇总报告。
7.查系统工作日志,看出现偏差时采取什么纠偏措施。
105        3404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1.检查设计是否符合产品及工艺要求,系统运行是否可靠,操作维护是否简单,是否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2.检查是否有维修计划,计划是否包括水系统的操作规程、关键的质量项目和运行参数(包括关键仪表校验)的监控计划、定期消毒/灭菌计划、设备部件预防性维护的内容、机械系统和运行条件变更的管理办法。维修计划是否包括维修内容、周期、记录及归档办法。
3.检查维修记录是否符合维修计划的要求。
4.检查工艺用水的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106        3501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应定期校验。
1.查相关的计量技术资料和管理文件。用于保证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的控制、称量、测量、监测和测试设备,应按照书面程序和规定的周期校验。
1.1检查计量器具及其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
1.2计量器具是否有定期校验的规定。
1.3是否定期校验并有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合格证。
2.建立计量检测的台帐、登记、档案,关键设备校验的有效状态应有据可查。
3.计量器具应有醒目的合格标识,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核对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的合格证书。
4.检查是否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准、校验。企业持证人员如自行校验,应使用可追溯的已计量合格的标准量具,并应保存完好的校验记录。
5.不得使用不符合校验标准的仪器。当存在校验偏差,关键仪器因疏忽被使用时,要查上次校验合格后至发现偏差期间,偏差对药品质量的影响。检查现场,计量器具是否有明显的合格标志,且在有效期内。
107        3601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1.检查设备文件,是否有状态标志的规定。
2.检查现场,生产设备是否有状态标志,状态标志的内容、样式是否符合规定,标志是否明显。
3.车间长期闲置不用或因损坏不能使用的设备,应有附相应文字说明的醒目标示牌。
108        3602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1.检查文件,生产设备是否制定有维修、保养规程,规定有定期维修、保养计划,并有相应的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
2.设备编号。
3.设备档案。
4.查相应的管理、操作文件及记录。
5.是否设专人负责,规定维护、保养、检修的周期。
109        3603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状态标志。
    检查现场。
110        3604        非无菌药品的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1.现场检查干燥设备进风口的过滤装置。
2.出风口是否有防止空气倒灌的装置。
3.过滤净化后的干燥用空气所含微粒和微生物数应符合规定的空气洁净度要求。
111        *3605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应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状态标志。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112        3701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1.查设备管理文件,看是否建立了设备台帐、档案并对设备进行编号管理等。
2.检查现场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3.查设备管理档案。
113        3702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应设专人专柜保管。
-- 弥补对模具管理要求的缺失
-- 首先强调的是制度,其次是保管
1.相应的管理文件。
2.是否专人专柜保管。
3.有效的保管条件。
4楼2008-07-31 12: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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