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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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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为了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工作,提高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建设条件和所需投资,既不能高估冒算,也不能故意压低,留有缺口。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项目决策的基本依据之一。为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要对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全面负责,将以此考核编制单位的技术资质级别和经济责任。当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编制单位负责统一制定估算编制原则,并汇编总估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所承担部分的工程估算。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和参加人员必须树立经济核算的观念,克服重技术轻经济的倾向,各专业之间应密切配合,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估算编制人员应深入现场,搜集工程所在地有关的基础资料包括人工工资、材料供应和价格、运输和施工条件、各项费用标准等,并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实施计划、水电供应、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赔偿等安排落实情况。对于引进技术和设备、中外合作经营的建设项目,估算编制人员应参加对外洽商交流,要求外商提供能满足编制投资估算的有关资料,以提高投资估算的质量。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凡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和政府金融机构贷款、中外合作经营项目的投资估算,应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search]工程预算[/sear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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