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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的药品GMP认证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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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个关于最新的"药品GMP认证检查指南",希望对各位虫友有所帮助,共享一下吧. 编者按: 本资料是根据《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2008年版)与旧版《药品GMP认证检查指南》(通则 和中药制剂)的相关内容,参考权威的培训资料精心整理而成,对于制药企业的药品GMP认证或自检等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当然,由于《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2008年版)刚实施不久,特别是对新增条款的理解需要一定的时间,难免有所欠缺,允许大家讨论的同时,敬请谅解。 ——bill 于2008年4月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共259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92项,一般项目167项。 二、药品GMP认证检查时,应根据申请认证的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 三、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四、缺陷项目如果在申请认证的各剂型或产品中均存在,应按剂型或产品分别计算。 五、在检查过程中,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六、结果评定 (一)未发现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20%,能够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提供缺陷整改报告及整改计划,方可通过药品GMP认证。 (二)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20%的,不予通过药品GMP认证。 药品GMP认证检查指南(2008年版) 一、机构与人员 【检查核心】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对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受控至关重要;适当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人员的职责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是实施药品GMP的重要环节。 【检查条款及方法】 1 *0301 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检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是否涵盖生产、质量、物料仓储、设备、销售及人员管理等内容,并有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人员。 1.1组织机构图中是否能体现企业各部门的设置、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其中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分别独立设置。 1.2组织机构图中是否体现质量管理部门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 1.3组织机构图中是否明确各部门名称及部门负责人。 1.4 查企业分管生产及质量的负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事制药行业年限、所在岗位等。 2.检查岗位职责。 2.1是否制定了各级领导的岗位职责。 2.2是否制定了各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特别是质量管理部门是否有独立的权限,能对生产等部门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和制约。 2.3是否制定了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2.4岗位职责的制定是否能体现GMP的所有规定,权力、责任明确,无交叉,无空白。 3.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通常有一些共同的质量责任,如: 3.1 制订书面规程和其他文件; 3.2 对生产环境的监控; 3.3 工厂卫生; 3.4 工艺验证和分析仪器的校验; 3.5 人员培训,包括质量保证系统及其实施; 3.6 供应商的审计; 3.7 被委托(加工或包装)方的批准和监督; 3.8 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的确定和监控; 3.9 记录的归档; 3.10 对GMP实施情况加以监控等; 3.11 因监控某些影响质量的因素而进行取样、试验或调查。 4.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派给他人,例如,仓库负责人不得决定某批产品能否放行出厂,分管厂长不得跳过质量管理部门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做出合格与否的决定。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应以文件形式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4.1 建立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标签和成品的放行或拒收系统; 4.2 批准工艺规程、取样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控制规程; 4.3 审查、批准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4.4 确保物料、中间体、成品都经过适当的检测并有测试报告; 4.5 审核评价批记录,在决定放行前,审核已完成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确保各种重要偏差已进行调查并已有纠正措施; 4.6 确保对质量相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予以适当处理; 4.7 批准和监督由被委托方承担的委托检验; 4.8 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 4.9 确保所需的验证(包括检验方法的验证)以及控制设备的校准都已进行; 4.10 确保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中间体或成品的复验期/有效期及储存条件; 4.11 对产品质量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及审核; 4.12 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GMP及岗位操作的基础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培训计划。 5.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应以文件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5.1 按书面程序起草、审核、批准和分发各种生产规程; 5.2 按照已批准的生产规程进行生产操作; 5.3 审核所有的批生产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并已签名; 5.4 确保所有生产偏差均都已报告、评价,关键的偏差已作调查并有结论和记录; 5.5 确保生产设施已清洁并在必要时消毒; 5.6 确保进行必要的校准并有校准记录; 5.7 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有相应记录; 5.8 确保验证方案、验证报告的审核和批准; 5.9 对产品、工艺或设备的变更作出评估; 5.10 确保新的(或经改造的)生产设施和设备通过确认。 (原料药) 1. 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派给他人。以文件形式规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通常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以下各项: 1.1 所有原料药的放行和否决,外销的中间体的放行和否决; 1.2 建立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和标签的放行或拒收系统; 1.3 在决定原料药放行前,审核已完成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 1.4 确保各种重大偏差已进行调查并已解决; 1.5 批准所有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 1.6 批准所有与原料药或中间体质量相关的各种规程; 1.7 确保进行内部审计(自检); 1.8 批准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委托生产单位; 1.9 批准对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各种变更; 1.10 审核并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11 确保对质量相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给予适当处理; 1.12 确保确立有效的体系,用于关键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准; 1.13 确保物料都经过适当的检测并有测试报告; 1.14 确保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复验期或有效期及储存条件; 1.15 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回顾及审核(ICH标准)。 2 0302 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工作能力,应能正确履行其职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基本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药年限、所在岗位等。 2.企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基本内容同上。 3.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一览表,基本内容同上。 4.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相关中层干部的任命书(财务、行政、销售可不查)。 5.人员学历、职称、执业药师、各类外出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以上人员均应为全职人员,不能兼职或挂名。 3 *0401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应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 明确药品生产、质量负责人的资质及其责任:对GMP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 是“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 的具体体现 1.检查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检查其毕业证书原件。 2.检查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经医药专业及相关专业学科教育。相关专业是指化学(分析化学或有机化学)或生物化学;化学工程;药学技术;药理学和毒理学;生理学或其他有关学科。同样,也应检查其毕业证书原件。 3.检查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经验。检查时要掌握他们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4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 对生物制品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的特殊要求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5 *0403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 对于既生产中药制剂又生产化药制剂的企业,强调主管生产、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方面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检查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除药学专业者外,其他相关专业者还须经中药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如:药用植物学、中药鉴定学、中草药植物化学、中药制剂学、中药炮制学等。 6 *0501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 对能力有了具体要求。要求部门负责人有判断、解决实际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的能力 1.负责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条款规定的教育和实践经验。所接受的教育同0401条。 2.条款中要求的相应资历,从0302条要求的相关资料中确认。 3.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4.通过查投诉处理、返工、退货、偏差处理等资料,看关键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是否能对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参见7507、7508条。 7 *0502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1.检查企业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书。 2.检查组织机构图中是否标明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并未互相兼任。 3.现场检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组织机构图相符。 8 0601 企业应建有对各级员工进行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岗位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 --对企业人员培训要求的评定标准具体化,对人员培训要求提到新的高度 -- 培训内容注重实际效果 -- 重点是GMP相关知识、岗位操作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此外还应包括安全知识等内容 -- 培训制度健全,制订年培训计划 -- 培训应有讲义、考核试卷 -- 对参加培训人员要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1.检查岗位专业技术培训的内容,是否包括:与本岗位生产操作有关的产品工艺操作技术、设备操作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知识等。 2.检查生产操作人员的个人培训档案,是否有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记录。 9 *0602 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 培训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培训 -- 在企业内部定期进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 参加国家或省里组织的各项法律法规培训 10 0603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查操作人员的培训卷宗,应有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训内容。 11 0604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1.与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包括化学反应的原理和操作要求、化学安全防护知识、发酵操作的要求、无菌原料药生产的特殊要求等。 2.应由有资质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内容至少包括员工所从事的特定操作和与其职能有关的GMP。 3.培训记录应归档,培训效果应定期评估。 12 0605 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通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后上岗,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1.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仓库负责验收的管理人员上岗前是否经相关知识的培训。相关知识的培训是指:中药鉴定学、中药炮制学学科中与本企业生产有关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外观鉴别的内容的培训。 2.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仓库负责验收的管理人员个人培训档案,如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则视为已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 3.除上述情况外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仓库负责验收的管理人员的个人培训档案,均应有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经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考核合格上岗的记录。 13 *0606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通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 提高了对质量检验人员的要求,中国制药企业的现状确实需要提高质量检验人员的总体水平,质检人员的技术水平直接关乎企业产品质量 1.检查质量检验人员上岗前的相应专业培训情况。相应专业培训是指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关的质量检验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 2.检查质量检验人员个人培训档案。 3.除上述情况外的质量检验人员的个人培训档案,均应有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及岗位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记录。 14 0607 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通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后上岗。 -- 强调特殊药品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体现了对人员健康安全的关注 15 0608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要求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16 0609 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1.是否制定对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卫生教育的规定。 2.检查企业是否有卫生培训计划、教材。 3.检查培训、考核记录及培训档案。 17 0701 应按本规范要求对各级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1.检查培训管理部门是否承担了对企业的全体人员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的职责。 1.1 企业培训管理规程:规定本企业负责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制订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GMP教育、企业制订的相关文件、专业知识、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等)、培训对象、教材、聘请教员、培训方式、考核、培训小结、建培训卡及对人员的再培训等。 1.2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培训考核(考卷)。 1.3培训小结。 1.4 人员培训卡(人员培训卡应是人员培训管理规程的附件,通常由各职能部门保存原件,以方便安排本部门人员的培训)。 1.5 上岗证的颁发(除电工、锅炉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企业有权自己通过培训和考核,决定发放本企业员工的上岗证,应查是否有适当的培训及考核材料)。 2.检查培训教材,内容是否全面,培训方式是否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3.检查培训管理是否按规定实施。 4.检查企业全体人员是否均建立了个人培训档案,个人培训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未经该岗位培训的人员是否不得上岗。 5.是否建立了培训考核制度。 5.1每次培训后是否均进行了考核,是否有考核记录或考核试卷。 5.2考核不合格者是否进行了追踪培训及考核。 6.检查中应结合对有关人员的考核、询问、对企业培训效果做出客观、实际的评价。 7.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和药品质量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实际操作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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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质 量 管 理 【检查核心】 质量管理部门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这是GMP的基本原则。质量管理包括取样、质量标准、检验、组织、文件、物料或产品审核批准放行等方面。物料或产品未经质量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前不得发放使用或投放市场。 【检查条款及方法】 232 *7401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应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并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1.检查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负责人是否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 2.除质量管理部门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对物料或产品作出发放使用或投放市场的决定。 3.企业负责人有权委托其部属分管质量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但一旦出现产品质量事故时,企业负责人仍负有法律责任。 4.药品生产的质量责任由参与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共同承担,质量管理部门及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参见0301条相关说明。 233 7402 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应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1.检查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一览表,质量管理人员数量是否能满足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的需要。 2.根据生产规模,检查质量检验人员的数量是否能满足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需要。 3.质量管理部门及实验室配置的设施、人员是否足以保证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进行取样、检查、检验并进行洁净区环境的监测。 4.检查现场: 4.1质量控制实验室是否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 4.2是否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数量是否能满足检验的需要。 234 7501 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应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1.质量管理部门,是否有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的职责。 2.质量标准和测试方法应与国家批准的标准一致。 3.企业可制订物料(起始原料、溶剂、辅料、包装材料)、药品的内控标准。 4.制定的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规定。 5.质量标准、取样计划、测试程序、变更管理等文件,应由有相关部门起草,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6.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是否有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的职责,取样和留样制度的制定人是否为质量管理部门人员。 7.每批产品的留样是否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8.产品的留样是否以最终包装或模拟包装形式在标签注明的条件下保存。 9.物料或药品的留样量是否能满足两次复检的全项检验量。 10.是否有取样和留样样品的管理规程。 11.检查留样观察记录。 235 7502 原料药留样包装应与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应保存在与产品标签说明相符的条件下,并按留样管理规定进行观察。 -- 既包括产品是原料药的留样还包括生产制剂使用的原料药留样 236 7503 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1.检查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中是否承担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的职责。 2.相关管理文件。 2.1 药品生产应有合适的标准品(或对照品)。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来源、储存、使用应有完整记录。 2.2 从法定机构购入的标准品可直接使用;无法从法定机构获得标准品时,可自制工作对照品,工作对照品应按规定制备、鉴别、测试、批准、储存,并定期复验,保存相应的记录。 2.3 二级参考标准品在第一次使用前,应当与基本参考标准品进行比较,以确定其适用性。每批二级参考标准品应根据书面规定,定期确认其适用性。 2.4 应按书面程序配制试液、标准溶液并贴有标签,标明使用期限。 2.5 应有培养基配制、菌种保存、检定菌传代、发放等方面的规定。 2.6 应有试剂、试液、滴定液配制、复核、管理和复标的书面规程。 3.检查现场。 3.1检查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3.2检查相应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37 7504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使用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统一制备、标化和分发的国家标准品,应根据国家标准品制备其工作标准品。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238 *7505 质量管理部门应有物料和中间产品使用、成品放行的决定权。 -- 明确质管部门的权力,实行授权人制度后,将由授权人行使 1.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使用的职责。 2.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不能在生产中使用。 3.查物料、中间产品、成品项目出现不合格时的处理规程及记录,看质量管理部门是否按要求履行职责。 239 *7506 生物制品生产用的主要原辅料(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应符合质量标准,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发放。 -- 国家局2007年07月18日 发布《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447号) --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年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后的合格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240 *7507 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1.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是否有在药品放行前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并决定放行的职责。 2.质量现场监控点的设置、监控项目、方法、标准和频次,监控情况的确认及记录。 3.检查成品放行审核管理规程是否明确规定审核内容。 4.批生产记录的审核及相关的管理文件。 5.审核项目及内容、审核结论、审核记录、审核人签字。 6.成品放行的批准签发,批准签发签字。 7.审核放行。 8.检查企业是否仍遵循只凭检验报告出厂的做法,即事实上,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过程及偏差审核、评估的职责形同虚设。 9.成品的质量审核、最终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生产条件;在线控制试验的结果;生产(包括包装)文件及记录;偏差调查处理记录;成品结果与质量标准的相符性,以及对成品最终包装的检查。 241 *7508 质量管理部门应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1.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制定和履行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的职责,在不合格品处理过程中是否有质量管理部门的签字。 2.不符合设定质量标准或其他有关质量要求的药品是否作不合格品论处。 3.如回顾性检验结果说明可以将某种情况下的不合格药品返工时,返工后的药品是否完全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有关质量要求,需查历史数据。 4.查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有关返工处理的规定,如什么情况允许返工,返工产品需做什么补充试验;返工是否有返工记录。 5.是否制订相关规程,阐明返工的先决条件、程序和特殊要求。 6.从市场退回的制剂经检验合格,不得给予新批号并更改原来的有效期。 7.当不得返工药品或回收产品只能作不合格品销毁时,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操作规程(SOP)要求。 8.药品最初无菌检查失败的样品不得以重新抽样复检的方法放行,应对无菌检查不合格原因进行深入调查,经评估后决定处理方法。 9.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对不合格品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10.检查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42 *7509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按试验原始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 强调按原始试验数据出具检验报告,不得编造检验报告书。 1.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制定和履行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职责。 2.检查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检验、留样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质量检验原始记录,看记录是否规范,如含量测试应为双份;重要计算有第二人复核;数据异常或偏差时,有调查报告等。 4.检验是否按规定的方法和质量标准进行。 5.每批产品的留样应当保存到有效期后的一年,或该批产品分发后的三年;以保留时间长的日期为准。 6.检验报告是否纳入批生产记录。 243 *7510 最终灭菌的无菌药品成品的无菌检查应按灭菌柜次取样检验。 -- 明确按灭菌柜次取样 244 7511 原料药生产用的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有审批程序,并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发放使用。 查相关偏差处理规程。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某非关键项目不合格的物料时,应作偏差论处,须由质量管理部门认可,必要时报企业分管负责人批准;整个过程须有完整的偏差处理记录,以便必要时进行追溯调查。参见7401条。 245 7512 对生物制品原材、原液、半成品及成品应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246 7513 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1.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制定和履行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和微生物数的职责。 2.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定期对洁净室(区)的尘粒和微生物数进行监测并记录。 3.是否规定监测时间、监测项目。 4.监控计划的执行情况。 5.监测结果及评价。 6.监测记录、档案。 7.测试结果不符合规定时的纠偏措施。 8.无菌药品如出现无菌环境不合格情况,对所生产批应有详细的调查处理记录。 247 7514 质量管理部门应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1.质量控制部门是否在稳定性试验的基础上,按规定的贮存条件确定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有效期。 2.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包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在经过试验确定产品的稳定性后,再决定是否允许产品上市。 3.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制定和履行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质量稳定性的职责。 4.检查记录,是否定期进行质量稳定性评价。 5.质量管理部门是否有稳定性试验计划并遵照执行,内容包括: 5.1 对有关产品的完整描述。 5.2 阐明含量/效价、纯度、物理特征等检验项目的检测方法,以及证明这些检验能够反映药品稳定性的书面材料。 5.3 稳定性试验的批次数量要求:应有三批产品的稳定性考察数据,以确定有效期;每年每品种至少留一批进行质量稳定性评估;正常生产的头三个销售批号通常应列入稳定性考察计划。 5.4 每一种药品的稳定性试验计划。 5.5 特定贮存条件的要求,如贮存条件可能会碰到高温、强光、高湿度或冷冻时,可另取样品在此类苛刻的条件下进行考察,积累稳定性数据。 5.6 足够留样量的要求。 5.7 试验数据的总结,包括对试验的评价和结论。 248 7515 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和执行偏差处理程序,所有偏差应有记录,重大偏差应有调查报告。 -- 偏差处理程序:任何偏离预定的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规程等的情况均应立即报告并进行彻底调查,应有清楚的解释或说明,并采取充分的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 -- 偏差及其处理情况应向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药品放行责任人通报 249 7601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并履行质量否决权。当变更供应商时,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审查批准变更程序。 -- 变更物料供应商,首先对变更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 -- 评估合格后,质管部门履行变更程序 -- 如需要,应去药监部门按规定报补充申请或备案 1.检查供货商审计资料,在质量体系评估过程中是否有质量管理人员的参与和签字。 2.查质量管理部门及采购部门的质量审计是否包括主要原料、包装材料及标签。 ◇供应商审计内容包括: 1.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 2. 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 3.质量管理部门单独履行质量否决权 4.要有审计及批准物料供应商的书面规程 5.建立供应商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6. 供应商档案包含如下内容: --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许可证、GMP证书、新药证书或注册批件) -- 质量标准 -- 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 -- 供应商的检验报告 -- 现场审计记录 -- 定期的质量回顾审核报告 7. 现场审计审核表包含: -- 供货商的资格确认 -- 人员机构 -- 厂房设施及设备 -- 物料管理 -- 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 -- 质量管理 -- 质检实验室的设施设备 -- 文件 8. 质量管理部门将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交给物料管理部门,且供应商名单应及时更新 9. 合格供应商名单包含如下内容: -- 物料名称 -- 规格 -- 质量标准 -- 生产商及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0.确定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周期 11.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如粒度改变),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 12.对关键物料应有备用的(2-3个)合格的供应商 13.与供应商的购货合同中应有质量保证协议 250 7602 企业应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原料药生产用物料的质量控制项目。 -- 新增的关于原料药物料的质量控制要求, -- 根据原料药生产的要求,对购进的物料要制定内控标准,确定必要的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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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厂房与设施 【检查核心】 药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实施药品GMP的先决条件,其布局、设计和建造应有利于避免交叉污染、避免差错,并便于清洁及日常维护。 【检查条款及方法】 18 0801 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1.检查企业总平面图,是否标明周边情况,周围是否有污染源。 2.检查企业生产环境,厂区总布局图。 2.1生产区、行政区及辅助区布局是否合理。 2.2厂区人流、物流是否分开,如不能分开是否互相影响,是否便于物料运输。 2.3检查厂区道路是否使用整体性好、不发尘的覆面材料。 2.4检查是否有露土地面,是否有相应的绿化面积。 2.5锅炉房、危险品库、实验动物房等位置是否适当。 2.6厂区是否有垃圾、杂草、痰迹;垃圾是否集中存放,生活、生产垃圾是否分开存放。是否有垃圾处理设施,位置是否适当。 3.GMP并不包括生产人员安全、环境保护等国家其他法规规定的内容,GMP认证检查要突出GMP检查的重点,一般人员安全、环境保护问题可由政府其他部门去检查。 19 090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1.检查厂房工艺布局图及现场。 2.检查各功能间的设置是否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 3.洁净级别的划分是否符合GMP规定。 20 0902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1.厂区总体布局图。 2.厂房工艺布局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同一厂房内设备间距应便于生产操作和清洁操作,物料的存放和物料的传递应合理。 5.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是否设有相应的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6. 相邻厂房所处上、下风口的位置及进、排风口的设置。 21 1001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1.生产控制区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2.有相应的书面规程,规定灭鼠、杀虫等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2 110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1.检查洁净室(区)施工验收文件,有关材料材质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现场,洁净室(区)是否符合规定。 23 1102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1.厂房施工、验收文件,每步验收均应有记录。 2.查厂房维护、保养文件,应有记录。 3.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应为弧形,无菌操作区墙面间宜成弧形,便于清洁。 4.检查洁净室(区)的气密性,包括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的密封情况。 24 1103 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 1.检查非洁净厂房施工验收文件及有关材料材质。 2.检查现场是否符合规定。 25 1201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 检查生产区是否拥挤,了解企业的生产规模,检查其生产区的面积是否能满足生产规模的要求。 26 1202 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1.检查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操作间是否与以煤为燃料的供热间分开。 2.检查是否有通风、降温、除烟、除尘等设施。 27 1203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和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等设施。 -- 应避免敞口操作,应特别注意收膏过程如何防止污染 检查现场:提取、浓缩等厂房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如厂房是否拥挤,是否便于生产、设备清洗与维修等操作,是否便于物料进出及存放,是否能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 28 1204 净选药材的厂房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1.检查净选药材的工作台是否设在厂房内。 2.检查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所用材质是否不易产生脱落物。 29 1205 净选药材的厂房应有必要的通风除尘设施。 -- 药材的挑选和筛选工序产尘较大,应设捕尘设施 30 1206 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质量控制部门(QC)实验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独立设置。中间产品控制的实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但生产操作和中间控制检测不得互相影响。 31 1207 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于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 1.检查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区的面积和空间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1.1 进厂来料的验收区域; 1.2 物料、中间体、待验、放行或拒收的区域; 1.3 物料、中间体的取样; 1.4 需退货、返工或销毁处理的不合格物料暂存区域; 1.5 已放行物料的贮存; 1.6 生产车间暂存区域的大小及设置; 1.7 实验室及留样室。 2.检查企业采取防止差错和污染的措施,如:仓库设货位标识;使用货架/垫;同一货架只存放同一品种同一批号或编号的物料;开包取样后贴已取样标签、包装再密封的措施;领发记录和建帐;中间产品按品种、规格、批号、贮存条件存放等。这些措施均应在物料及生产管理文件中明确规定。 32 1208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贮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有机溶媒及化学危险品的存放,是否有排风及降温措施。 2.是否有足够的消防器具,消防道路是否畅通。 33 *1209 中药材的库房应分别设置原料库与净料库,毒性药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 新增要求,中药材库房一定要分别设置原药材库与净药材库,同时还要考虑部分药材的特殊储存要求,分别设置阴凉库。 -- 毒性药材、贵细药材(如果储存量大,应设专库存放,如果储存量小,可设专柜存放)需双人双锁,主要目的防止混淆。 34 1301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应易于清洁。 1.查洁净室(区)内的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是否有难于清洁的部位。 2.验收、检查记录。 3.定期检查、维修记录。 35 1401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应达到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1.有防爆要求的洁净车间,照明灯具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2.应有充足的照明,以便生产操作、清洗、设备维护保养等。 3.注意检查防爆灯具的设置、清洁和维护,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 4.查厂房验证报告中照度检测数据及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及检测(如灯检)部位,看是否符合规定。 5.查应急照明设施。 36 *1501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 -- 一般按最终产品的无菌检查项目、灭菌方式和给药途径确定生产的净化级别 1.根据生产要求,检查相应的洁净室(区)是否有洁净度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报告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现场净化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压差、温湿度表显示的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3.根据所生产药品的要求,检查初、中、高效过滤器的设置。 4.必要时检查送、回、排风管示意图。 5.无菌洁净室的送、回风过滤器的框架不得采用易脱屑、产尘、长菌的材质。 37 1502 洁净室(区)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应符合规定。 -- 静态条件是指未进行生产情况下监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或沉降菌,此时监测的数据应符合98版GMP规范附件中“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级别表”的规定。 -- 按照规范要求还应定期监测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动态标准可参考WHOGMP2002标准。 1.检查定期监测的管理和操作文件。 2.检查监控记录,包括过滤器完好性检查、压差检查及过滤器更换的记录。 3.监测数据超过限度时(发生偏差时)的处理措施及记录。 4.对定期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的资料。 38 1503 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应在百级区域下进行动态监测微生物数。 -- 明确了动态监测的适用范围 -- 与无菌生产同步,采取沉降菌或浮游菌监测,用以评价环境质量 -- 出现细菌数超标,应进行超标调查 39 1504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根据净化空调系统送、回、排风图进行现场检查。如部分空气循环回到生产操作区,应有适当措施控制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如工艺除尘。 2.检查产尘操作间气流方向。 3.多品种、多粉尘作业区宜采用直排风方式,并设粉尘捕集装置。 40 *1505 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 对于产生粉尘的操作间要进行客观判断,如果经过捕尘处理,粉尘量仍较大,一般不利用回风,防止灰尘对空调系统(中、高效过滤器的)污染,减少空调净化系统的负荷 1.检查空气净化系统图,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利用回风。 2.查粉尘量大的洁净室(区)、工序的捕尘设施及效果。 3.检查压差指示装置,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4.检查捕尘设施是否有有效的防止空气倒灌的装置。 41 1506 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1.检查企业是否根据空气净化系统的压差记录,规定初、中效过滤器清洗和高效过滤器更换周期。 2.检查是否制定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灭菌、维修、保养文件。 3.检查记录,是否按规定执行。 42 *1601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 1.检查洁净室(区)的连接部位是否有密封措施以及措施是否有效。 2.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并做记录。 43 160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或规定保持相对负压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的静压差应符合规定,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并记录压差。 1.查相应的管理文件。 2.压差表的安装要根据实际需要,指示气流方向可有不同形式(如门顶风叶,原理同飘带),不需要在每个操作室及工艺走廊间都安装压差表。 3.压差计或压差传感器装置的位置通常设在不同洁净区间人、物流缓冲室。 4.压差计或压差传感器装置的位置,静压差检查标准: 4.1 洁净室(区)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10 Pa。 4.2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5 Pa。 44 1603 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内,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对于同级别的区域,考虑不同操作间压差的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称量、粉碎、制粒、压片等产尘大岗位要保持相对负压 45 1604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1.检查生产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 2.是否有除湿、除尘、降温等相应设施。 46 1605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 明确参照洁净区管理,对尘埃粒子数和沉降菌数的监测没有具体规定 -- 温、湿度、人、物料管理等其他要求同三十万级 1.检查生产厂房门窗是否密闭。 2.检查是否有通风、除尘等设施。 47 1701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 1.查洁净室(区)温、湿度控制的管理文件。 2.除有特殊要求(如口服固体制剂的干、湿度控制区、无菌药品分装时湿度的控制等)外,温度一般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在45~65%,应检查实际生产的温、湿度数据。 3.温、湿度计及传感器的测试位置是否恰当,是否设置在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点、房间的最具代表性位置,如胶囊充填点(湿度)、回风口(温度)等。 4.温、湿度记录,现场读数。 5.从记录中看出现偏差时的处理措施。 48 *1801 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 百级层流下不许有地漏,无菌万级区也不得有地漏 1.查相应的管理文件及水池、地漏设置位置、区域、安装情况。 2.地漏、水池下有无液封装置,是否耐腐蚀。 3.企业地漏的常见缺陷:水槽及盖杯过小、水封过浅甚至无法形成水封;下水管过细,排污水时溢至周围地面;设计加工为固定式,难以对地漏清洁、消毒等。 4.现场检查,评价他们对药品生产是否有不良影响,是否采取了纠偏措施。 5.无菌操作的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无菌操作的10,000级区应避免设置水池和地漏。 49 1901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检查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合理的净化设施和程序。 2.检查现场是否按规定执行。 50 *1902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空气洁净度较低级别区域。 1.穿越较低级别区域的传输设备系指传输操作相连,但在万级及其相邻低级别区不能分段循环的传输设备。如传送设备在各级洁净区域内各自循环,不作缺陷项论处。 2.检查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与较低级别区域的传输设备是否断开。 |
2楼2008-07-31 12: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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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903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 1.查厂房工艺布局图,考证人、物流走向。 2.对进入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室(区)内的人员和物料,布局是否保证其合理性。 3.进入不同空气洁净级别的洁净室(区)内的人员和物料的洁净措施应有相应的文件规定。 52 *2001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应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生产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的要求: 1.厂房为独立的建筑物。 2.独立的设施、空气净化系统。 3.产品暴露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查压差计)。 4.排出室外的废气、废物和废水的净化处理设施及验证。 5.检查室排风口与其他空气净化系统进风口的距离、位置,看污染风险。 53 *2002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1.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如系多楼层的建筑,在同一生产层面与其他一般品种的生产线不得共用物料通道、人员通道、包装线等,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2.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专用设备。 3.检查方法同2001条中的3、4、5项。 54 *2101 避孕药品生产厂房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应分开,应装有独立的专用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 1.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厂房分开。 2.专用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3.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过净化处理。 55 *2102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能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并进行必要的验证。 1.检查方法同2002条。 2.与其他药品使用的设备、空气净化系统分开。 3.不可避免时,采取了什么防护措施。 4.查有关验证报告。 56 *220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57 *2202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应严格分开。 58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 59 *22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60 *2205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应使用专用设备。 61 *2206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应符合特殊要求。 62 *220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应专用,应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3 *2208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应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64 *220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应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65 2210 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应只生产一种制品。 66 *2211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不得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67 *2212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68 *2213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应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69 *22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贮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应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70 *22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应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71 *2216 未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生物制品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72 *22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应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73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应保持相对负压。 74 *221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75 *2220 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应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76 22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77 2301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应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1.检查工艺布局图。 2.检查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与制剂生产是否共用人流、物流通道,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是否与制剂生产在同一厂房,是否相互影响。 78 2401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 强调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置防尘及捕尘设施 79 2402 中药材的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尘设施。 检查中药材的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是否有除尘、排风设施,排风设施是否能防止昆虫、灰尘等进入。 80 25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1.查这些公用设施的系统图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文件。 2.凡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公用设施(如纯蒸汽、压缩空气、氮气等)都应通过验证,并按日常监控计划监控。 3.检查记录,并对在超出限度时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估。 81 2601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应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 1.仓储区平面布局图。 2.温、湿度计的放置位置及温、湿度调控措施。 3.照明、通风设施,温、湿度控制管理文件。 4.“五防”设施及管理文件。 5.特殊储存条件及管理文件。 6.物料、成品储存管理文件。 7.现场考察储存条件,必须满足物料、成品的储存要求。 8.温、湿度定期监测及调控的记录。 82 2602 如仓储区设物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 考虑了不同物料取样的要求 -- 无菌原料可在无菌分装室或无菌检查室取样 -- 普通物料可用取样车取样 -- 根据取样车操作规程,正确取样 检查取样室/设施、位置、条件。 83 *2701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应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 称量室环境与生产环境一致。称量室的净化级别应与原辅料最终包装环境级别一致。如直接分装的无菌粉针剂,其称量应在百级背景条件下。 1.查空气洁净度级别监测数据,看是否与生产要求一致。 2.有无捕尘设施,其实际效果。 3.捕尘设施有无防止空气倒流设施。 84 2801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 -- “各类实验室”不包括中间产品检验室 1.质量检验布局图。 2.现场检查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是否与生产区分开。 3.留样观察的条件与留样药品贮存条件是否一致。 85 280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等应分室进行。 -- 微生物检测室一般分:无菌检测室、微生物限度检测室、阳性对照室。 -- 无菌室检测室:万级背景下的百级层流。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隔离操作系统,保证环境条件优于或等于生产环境,防止假阳性 -- 微生物限度检测室:万级背景下的百级层流 -- 阳性对照室:用于微生物鉴别、毒、菌种传代等。条件好的企业可以使用生物安全柜,避免致病菌的扩散。条件差的可使用层流柜,但必须是垂直流的。阳性对照室的回风应经过处理后直排。 -- 抗生素效价测定、不溶性微粒测定一般要求在避菌条件下进行,可在层流操作台下完成。 ◇检查微生物实验室应注意: -- 无菌室和微生物限度室不可公用更衣室及缓冲间,防止污染无菌室; -- 无菌检查时要监测环境,同时作沉降菌检查;定期对微生物实验室作环境监控,测悬浮粒子及沉降菌。 -- 检查企业是否做无菌室及层流柜的高效过滤器检漏试验,是否定期验证。 1.无菌检查室应按无菌操作区管理,至少应在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超净工作台内进行,不得与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查,污染菌鉴别和阳性对照试验使用同一试验室。 2.无菌检查室与非无菌操作间共享人流通道时,有无相应的管理措施,如避免在同一时间同时做不同性质的试验;对检品外表面进行取样,看消毒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等。 3.微生物限度试验、生物负荷(Ambient load或Bioburden)检查可在同一室进行;孢子D值测定、污染菌鉴别和阳性对照试验可在同室进行但应使用不同的LAF操作台;细菌内毒素检查不需要无菌操作条件。这些试验均应有书面规程,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86 2901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应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1.检查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 2.是否有防止静电、防震、防潮、避光等设施。 87 3001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实验动物房布局图。 2.实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3.实验动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4.委托检验时被委托方的试验设施及实验动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5.委托协议书、委托检验监控管理文件。 6.检验和委托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88 *300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应与制品生产区分开。 89 *300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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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 备 【检查核心】 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有利于避免交叉污染、避免差错并便于清洁及日常维护。 【检查条款及方法】 90 310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应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应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应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1.检查是否有竣工图,包括工艺设备和公用系统。 2.生产设备应设计合理并有足够的大小,安装位置应方便使用、清洁、消毒和日常保养。 3.现场检查并查阅设备验证文件,注意以下几点: 3.1 所选设备的材质。设备内表面不应脱屑、生锈、发霉、长虫,不得吸附和污染药品。 3.2 清洗、消毒/灭菌的方法和一般周期,不能移动的设备应有在线清洗的设施。 3.3 安装应便于设备生产操作、清洗、消毒/灭菌、维护、保养,需清洗和灭菌的零部件应易于拆装。 3.4 工艺设备应在生产工艺规定的参数范围内运行。 4.现场检查:设备安装的位置是否适当,如是否在送风口附近;设备是否能密闭。 91 *3102 无菌药品生产用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 1.根据灭菌柜的容量计算理论批次量和实际的生产批量,检查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灭菌。 2.一天生产多个批号或一批需多次灭菌时,每批产品零头包装如何灭菌,如何处理。 3.检查工艺技术文件,核对生产批量,灭菌柜容量与生产批量是否适应;实际操作的生产批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灭菌。 4.检查现场。 2.1灭菌柜是否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 2.2是否纳入批生产记录。 92 3103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使用蒸汽灭菌。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93 32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1.检查设备文件。 1.1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的表面材质是否与药品起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1.2设备内表面材质是否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 2.检查现场。 2.1设备是否有不易清洗的死角。 2.2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容器、工具表面是否光洁、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94 3202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等物质脱落。 检查现场,洁净室(区)内的设备保温层表面是否符合要求。 95 3203 无菌药品生产中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接或焊接。 1.检查设备文件,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是否为优质耐腐蚀材质。 2.检查现场,药液的管路是否符合要求。 96 *3204 无菌药品生产中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份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1.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2.查滤材材质的证明材料,过滤装置是否吸附药液组份、释放异物。 3.查相应的管理文件和过滤系统的验证资料。 97 3205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 禁止使用塑料、木制器具;选用质量好的筛网 1.相应的管理文件。 2.必要时可使用金属探测器。 98 3206 原料药生产中难以清洁的特定类型的设备可专用于特定的中间产品、原料药的生产或贮存。 -- 强调原料药生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99 3207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应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检查现场。 100 3208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1.检查设备文件。 2.检查现场。 2.1检查设备传动部位是否密封良好,保护装置是否齐全。 2.2使用的润滑油、冷却剂是否符合要求。 101 3301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1.检查设备文件。 2.检查现场,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上是否标明内容物的名称和流向。 102 *3401 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1.检查纯化水系统运行监控的标准操作规程(SOP),看是否有工艺流程示意图,标明纯化水制备、储存和使用回路。规程应阐明系统运行控制参数范围、清洁消毒方法、取样点位置、编号及当系统运行超过设定范围时,采取什么纠偏措施等内容。 1.1纯化水的工艺流程图和供水管网图。 1.2纯化水标准操作规程、过程控制规程,含取样和记录。 1.3饮用水、纯化水的内控标准。 1.4纯化水的水源是否符合饮用水标准。 2.注意检查系统清洁、消毒方法、频率及日常监控结果。 3.纯化水的储存及使用点之间应采用循环方式,并采用巴氏消毒器或采用其他适当清洁、消毒方法。 4.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疏水性过滤器,贮罐水位显示方式应能防止污染。 5.按制水工艺流程示意图进行现场检查。 5.1纯化水的制备是否符合要求。 5.2纯化水的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5.2.1储罐是否密封,内表面是否光滑,顶部宜安装清洗喷淋装置。 5.2.2储罐是否有放空管,通气口是否安装有疏水性过滤器。 5.3纯化水的分配是否符合要求。 5.3.1分配系统的管路和有关部件是否保持倾斜并设有排放点,以便系统在必要时完全排空。 5.3.2分配系统的设计是否考虑安装各取样阀的位置。 5.3.3水循环的分配系统是否避免低流速,支管的长度是否小于其管径的6倍。 5.3.4储存与分配宜采用循环方式。 6.检查系统验证报告或水质数据年度汇总报告。 103 *340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应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保温循环。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 1.检查储存是否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循环或4℃以下存放;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 2.当个别使用点不得不使用软管时,软管不得积水,不得直接放在地面,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软管不宜过长,不接触地面,不用时应挂起来,使用时应适当放水冲洗等。 3.检查系统验证报告或水质数据年度汇总报告。 104 *3403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应规定储罐和管道清洗、灭菌周期。 1.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质,应无毒,耐腐蚀,内壁光滑,不得对工艺用水造成污染。查安装确认(IQ)资料中的材质证明材料。 2.检查文件。 2.1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无毒、耐腐蚀。 2.2储罐和管道是否按验证结果规定了清洗灭菌周期。 2.3储罐和管道清洁、灭菌标准操作规程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 使用回路不应出现死角、盲管等难于清洁的部位。注射用水总出水口不宜设除菌过滤器,如因产品工艺确实需要设置时,应靠近使用点并定期更换,更换频率根据验证结果确定。 4.检查注射用水储罐出、回水的温度计、压力表、电导控制仪表等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注射用水系统宜设在线清洗、灭菌系统;贮罐应有人工清洗口。 6.检查系统取样点的标识与标准操作规程(SOP)中工艺流程图是否一致,查清洗、灭菌记录,查水质检查年度汇总报告。 7.查系统工作日志,看出现偏差时采取什么纠偏措施。 105 3404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1.检查设计是否符合产品及工艺要求,系统运行是否可靠,操作维护是否简单,是否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2.检查是否有维修计划,计划是否包括水系统的操作规程、关键的质量项目和运行参数(包括关键仪表校验)的监控计划、定期消毒/灭菌计划、设备部件预防性维护的内容、机械系统和运行条件变更的管理办法。维修计划是否包括维修内容、周期、记录及归档办法。 3.检查维修记录是否符合维修计划的要求。 4.检查工艺用水的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106 3501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应定期校验。 1.查相关的计量技术资料和管理文件。用于保证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的控制、称量、测量、监测和测试设备,应按照书面程序和规定的周期校验。 1.1检查计量器具及其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 1.2计量器具是否有定期校验的规定。 1.3是否定期校验并有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合格证。 2.建立计量检测的台帐、登记、档案,关键设备校验的有效状态应有据可查。 3.计量器具应有醒目的合格标识,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核对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的合格证书。 4.检查是否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准、校验。企业持证人员如自行校验,应使用可追溯的已计量合格的标准量具,并应保存完好的校验记录。 5.不得使用不符合校验标准的仪器。当存在校验偏差,关键仪器因疏忽被使用时,要查上次校验合格后至发现偏差期间,偏差对药品质量的影响。检查现场,计量器具是否有明显的合格标志,且在有效期内。 107 3601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1.检查设备文件,是否有状态标志的规定。 2.检查现场,生产设备是否有状态标志,状态标志的内容、样式是否符合规定,标志是否明显。 3.车间长期闲置不用或因损坏不能使用的设备,应有附相应文字说明的醒目标示牌。 108 3602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1.检查文件,生产设备是否制定有维修、保养规程,规定有定期维修、保养计划,并有相应的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 2.设备编号。 3.设备档案。 4.查相应的管理、操作文件及记录。 5.是否设专人负责,规定维护、保养、检修的周期。 109 3603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状态标志。 检查现场。 110 3604 非无菌药品的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1.现场检查干燥设备进风口的过滤装置。 2.出风口是否有防止空气倒灌的装置。 3.过滤净化后的干燥用空气所含微粒和微生物数应符合规定的空气洁净度要求。 111 *3605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应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状态标志。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112 3701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1.查设备管理文件,看是否建立了设备台帐、档案并对设备进行编号管理等。 2.检查现场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3.查设备管理档案。 113 3702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应设专人专柜保管。 -- 弥补对模具管理要求的缺失 -- 首先强调的是制度,其次是保管 1.相应的管理文件。 2.是否专人专柜保管。 3.有效的保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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