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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回应了社会对公益诉讼的期待,为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参与提供了可能,但是,基于对放开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能引发滥诉的考量,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范围仍不尽明确,如“法律规定的机关”仍语焉不详,公民个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未获得承认。在滥诉控制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化解“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尴尬,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迈出实质性一步,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文通过法解释学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美国相似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围绕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展开论述,以求厘清目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本人对于完善《民事诉讼法》该部分的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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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2015-04-29 23: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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