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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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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6 信息来源: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浙卫发 [2014] 189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经我委研究,并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等文件规定(见附件1),认真做好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推荐工作。其中原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应符合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规定;晋升社区卫技资格应符合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 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共设置99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及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见附件2)。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三、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做好上报材料的审核、整理等工作。 四、申报对象必须参加我委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st.gov.cn),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要认真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再经当地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并逐级上报。 六、从2014年度起,省、市级医疗(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需按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完成相应的下基层任务,申报时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 七、从2014年度起,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医学教育、病例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仍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八、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文件要求,为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九、为加强对申报对象专业实践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考核评价,所有申报对象需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见附件4),并经2位同行专家(需具备正高级职称)评议(专家评议实例情况表见附件5);申报临床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见附件6)。 十、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 十一、转评或兼评卫技资格、社区系列资格转评非社区系列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十二、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提交的学历、论文、《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下基层情况等申报材料的审核,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还可探索开展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等工作。今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双下沉”要求,将对下基层情况等申报材料进行检查。 十三、《申报情况综合表》、《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等个人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前要求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我委人事处备案。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评审材料要求在2014年8月10日前报我委人事处。其中副高级评审权单位报送评审人员名册。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我委不予受理。 十五、申报对象须缴纳评审费280元,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给我委,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卫技高级职称评审费”字样。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4年度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人:黄卫华,联系电话:0571-87709029。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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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11:11:29, 21.5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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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主要文件依据 一、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 二、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 三、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 四、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 五、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六、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 七、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 八、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 九、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 十、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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