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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的路人

木虫 (正式写手)

[求助] 我国户籍法第十八条怎么理解,求教啊

第十八条 被终止或临时终止户籍关系的居民,因终止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恢复户籍关系的,应由申报义务人或当事人,持国家主管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应条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及时到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籍的补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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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st what you insist, donot give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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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zd999

禁虫 (著名写手)

本帖内容被屏蔽

2楼2013-07-13 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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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的路人

木虫 (正式写手)

引用回帖:
2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yangzd999 at 2013-07-13 10:05:18
很简单。如果某人因长达几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被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后,又回来了,要恢复户口。此时,应该向县公安局(即国家主管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应条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公安局批准,由派出所进 ...

这个和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转回以前的在农村家庭的户口这个政策,应该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吧
insist what you insist, donot give up
3楼2013-07-13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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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zd999

禁虫 (著名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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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2013-07-14 13: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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