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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食品安全大家谈——质检总局公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搜无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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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7日,质检总局发布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这一规定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对食品标签标注的要求,对规范市场行为,建立溯源体系,促进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目前最大的食品社区,网友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后,网友们在食品广角栏目中针对这一规定的严格实施,就自己关心和感兴趣的方面进行了热烈而又深入的讨论(见http://bbs.foodmate.net/viewthread.php?tid=141282)。 网友们认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质检总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又一重要举措,这有利于食品标签标注的进一步规范,这一规定是对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延伸和补充,规定中“罚则”一章的出现,使得该标准有了具体的执行方法和管理措施。同时,网友们认为,规定中有些问题的说明尚不够明确,有些规定与GB7718存在重复或者矛盾之处;目前我国在食品标识的管理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善,网友们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以下是讨论中观点的汇总。 一、网友们充分肯定了这一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网友quanxin:食品的标识也就是食品的说明书,是消费者选择、食用食品的依据。国家在对食品的标识作出进一步规定的同时,也应加大相应的检查和检测的力度。消费者所关注的可能只是有关产品名称、品牌、生产日期等有限的内容,对于食品标识的规范管理主要还是由执法部门监督、执行。 网友刀刀:这部规定的出台,肯定是有好处的,只是大和小的问题。消费者关心的是产品质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质量可以通过品牌得到认可,但是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就很难得到准确的信息。个人认为有很大一部分厂家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都是不真实的,而这又很难监控到。不过比起以前的产品标识要好好多了,比如: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家的信息、执行标准等。 二、网友们就规定中的一些具体条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网友jogen:第十一条:“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我觉得这点不妥,暗示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有问题,必须加大监管。实际上,防腐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基础;在能量摄取过剩的现在,甜味剂应该鼓励使用的,所以我认为监管部门没有必要“歧视”。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概念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不知哪个部门是标签监管部门,是仅指质检内部,还是包括工商等部门?哪种行为是滥用职权、何为玩忽职守,未明确表述。 网友好好:规定中有的地方还是不清楚,比如: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那过敏源算不算呢?配料表中已经标出的,是否需要特别的强调,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表述。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就存在了酌情处理,然后这些在监管的过程中就存在了问题。希望既然出来这个规定了,就要进一步的完善。让大家去执行,不是当摆设的。对7718和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中所提到的这些东西,有的规定就不明确。所以有必要再加个释义把有关部门所要表达的说清楚。 三、网友们讨论了该规定与GB7718等已有规定的区别和联系。 网友垦荒牛-智:标准和规定还是有区别的,标准很多时候只能规定指标,而规定则更加具体规定了操作过程,即达到标准的具体操作过程。作为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监管部门,颁布此规定,就是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标准。验证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网友ybiq2007:这个规定与GB7718-2004在技术要求上没有什么大区别,只不过是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在这一章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罚款数额的尺度空间太大,不容易掌握。比如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而且还不止这一条。不知道以后还会不会出台细则。二是对已违反食品标识规定的食品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网友清茶幽幽:这个规定是GB7718的翻版,只是多了罚则。这就暴露出一个问题来,GB7718是国家强制标准,既然是强制执行,那就应该有对不符合标准的现象进行处理的规定,有执行监督部门,保证标准的实施。没有监督,就没有结果,就像一家企业,虽然有了企业标准,定了一大堆的管理制度,却没有规定哪个部门来监督制度的落实,违反制度的处理方式,这些制度估计也就是一纸空文。多少强制国家标准流于形式。可能国家或某些部门意识到国家标准执行困难,所以为了保证其执行并为之提供监督的法律依据,就出台了这么一个规定。国家是该考虑如何保证强制标准的落实了,希望不是一个标准,跟一个管理规定。 网友漂一:关于产品标识的法规太多,有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7718,现在又出来一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有卫生部、工商等等部门都有相关的规定。规定如此之多,但是缺乏一个国家统一强制执行的标准。按道理来说,GB7718标准应该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这个标准应该是由质检总局、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共同制订和出台的,但事实上都各自为政。目前关于标签的标准和规定都不是执行的很好:如关于委托加工,卫生部要求包装上必须上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食品卫生证编号,但在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没有体现。又如:产品合格证问题,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没有明文规定,产品包装上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而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要求产品必须有合格证明。再如:组合装产品(即一袋中有数种产品),以上规定都没有明文规定,产品的生产日期如何标注(因为产品可能是在不同的时间生产,但包装日期为一个)等等。 网友chn100: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相比,《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以下不同: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取代原总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企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都要执行。由于GB7718作为国家标准,不可能包含违规处罚条文,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章正是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等食品相关标识规定的责任处罚做出了规定。 2、两者规范的主体不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的主体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也须遵守此规定。 3、关于食品名称标识: 1)规定的第六条第(一)、(二)、(三)项与通则中5.1.1.1和5.1.1.2.1基本相同; 2)规定的第六条(四)项对物理混合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和(五)项对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通则中未展开说明; 3)通则5.1.1.2.2关于“橙汁饮料”中“橙汁”和“饮料”应使用同一字号及5.1.1.3食品名称可以附加“干燥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在规定中未展开说明。 4、规定中第七条必须标识产地(标注到地市级)的规定在通则中未明确。 5、对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的标识:规定中强调必须标识“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而通则中规定要标识“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1)规定中第八条第(一)、(二)与通则中5.1.5.1.1、5.1.5.1.2基本相同; 2)第八条第(三)与通则中5.1.5.1.3相比明确了“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第八条第(四)对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的规定通则中未明确; 4)通则中5.1.5.1.4对进口食品应当标识“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规定未单列说明。 6、规定第九条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十条对净含量、规定第十一条对配料表的规定比较简单,通则中要详细得多。 7、规定第十二条应当标注执行标准号的规定,没有说明进口食品可以例外,而通则中规定“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 8、规定第十三条除了按产品标准规定应标注“质量等级”外,增加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规定。 9、规定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QS的标注和混装非食用物警示标注的内容,通则中未明确。 10、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四种应当标注中文说明的情形,通则中只对“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有相应规定,而对“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和“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两种情形未明确说明。 11、规定第十七条对“营养”、“强化”食品的标识与通则基本一致。 12、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罗列了七种不得标注、四种严禁标注的内容,通则中在“4 基本要求”中有原则性规定,但未一一明确。 13、规定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在通则“4 基本要求”中有相应的规定。 14、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的标注规定与通则一致;而对“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注的内容规定比通则多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且规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但规定没有关于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计算的规定,此规定按通则附录A执行。 15、规定第二十六至三十九条是罚则,通则中没有罚则。 四、网友们讨论了目前我国在食品标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网友清茶幽幽:目前我国食品标识标注方面存在的问题:规范的企业很多,自主守法的企业也很多,付出的守法成本也很多。但不规范的企业也很多,不规范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其实企业运作很正常很规范,但不明白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或为了吸引顾客,在标识方面不规范。第二、企业运作本身不规范,因为守法成本高于违法处罚,不敢按要求标识。所以,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处罚,高于违法风险(不考虑即使查处也可以通过非正道摆平的因素),是最大的问题。另外,单从条款方面考虑,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对过敏源和转基因的标识有了明确规定,我们也要看齐一下。企业在标注食品标签方面要特别注意:要好好研究一下标准,包装制作不要太随意,产品名称不要为了吸引眼球误导消费者;明确标注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科学合理制定保质期并明确标注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产品配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实事求是标注配料表等等。 网友好好:有些要求还是地方性的,企业在执行的时候比较困难。我在超市中看到很多不规范的,有的执行标准都没有。而有的就是配料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都是因为没有严格的执法。所以,我感觉制度出来了,还要配上检查,然后才能是整个行业比较规范了。既然出来了这个规定,就要严格的检查,要让大家都明白这样做的目的而且执法要严。这样才能够坚持下去,才能让这个行业规范。 网友wahaha81169751:标识是有了,关键是怎么做能让消费者明白相信它是安全的,甜味剂,防腐剂,他门可能对这些十分陌生,甚至都不知道这些是什么东西,更不知道它有什么样的安全范围,对人体有什么样的影响等等。我觉得这是治标不治本,另外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力执行监管,才是硬道理,其余的只能是一些辅助。 网友styzcwj:"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这样对一些企业的机密配方是否有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否会给造假带来便利? 网友chn100:不必为网友styzcwj所提出的问题担忧,因为此规定“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就是按GB7718中的规定执行,而GB7718除了规定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外,同时规定添加量在2%以下的配料可以不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而通常企业配方中的机密并不在大料上,往往机密在添加量很小的配料中。 网友rukala:我有这样几个疑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分装食品常常都标“请见外包装”,可作为消费者,称斤买到分装食品怎么有日期可言;有的还是没有分包装的,比如散装的大米,瓜子,生产日期就是消费者在超市称量后所打的日期。还有得做点宣传,让群众多多认识这标示的重要,是他们选择商品的参考,这样商家也会自觉去标示。 网友chn100:我来解答rukala网友的疑问。对于分装食品的标识问题确实较难理解,个人认为rukala提到的在超市里称斤卖给消费者的食品其实不是预包装食品,因此不执行GB7718,但必须执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按规定内容应该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包装上”做出标识,目前小袋装的糖果、饼干等已经可以做到在最小的小包装上标识,但对于大米等散装产品确实较难实行,个人觉得可考虑:厂家提供足够多的与大包装日期相同的小标识单,让超市等终端销售者在称给消费者时随手贴在袋子上再给销售者。关于热量和营养表标识,规定是指当“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如果你不标注“营养”、“强化”字样,是不需要标注营养素和热量的,这两项恰好也是GB7718推荐标识的内容,因此还是鼓励大家将其标上好。关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的标注问题的理解,例如有一公司推出一橙汁饮料新创名称为“酸酸爽汁”,此时由于消费者不清楚“爽汁”是啥东西,因此要在“酸酸爽汁”邻近位置用同一字号标注“橙汁饮料”。 网友jimiwater:标签问题是老问题了。此管理规定在此时公布无非是强调的作用,也说明国家认识到标签问题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难题,所以有必要再强调一下。目前有些企业添加了禁止添加的成分但又未标出,这就给监管造成了困难。还有一些成分企业怕消费者会反感没有标识或标识含糊,这需要一些细节上的规定还有显示公平的措施。还有就是标识考虑到消费者的需要。如何让消费者能更好的看懂标签很重要,这才是监管目的所在。很多消费者不知道标识上一些指标的意义,这一方面我们相关部门和媒体都应该做一些普及工作。 [ Last edited by calledone on 2007-9-26 at 19: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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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9月被中国政府定为全国质量月,主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全民质量知识普及教育等活动。2007中国质量月·大型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于9月16日启动。该活动旨在提升中国民众及相关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本次活动主题为“关注食品安全,提升全民意识;重视食品安全,护卫健康人生”。在各地的宣传活动现场将开辟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展示区,并邀请检测机构现场进行知识普及及咨询,同时为民众发放食品安全宣传手册。 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方面政府,企业,技术人员,相关媒体都肩负着重要责任,也做了很多的工作,这提高了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保障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们的工作还不够完善,效果还不能令人满意。 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目前最大的食品社区,网友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网友们就如何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这一话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见: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42724-1-2.html)。 网友们认为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工作。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整体状况并不十分令人乐观,政府监管难度大,企业自律性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向普通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他们判断选择安全食品的能力,以保障人们的利益。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要坚持下去,常抓不懈。 网友们分析了当前我国在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政府的一些宣传活动,比如质量活动月,营养知识咨询等,有时流于形式,由于形式内容不能够吸引人,主持宣传工作的人员不能积极热情的向消费者普及宣传知识,所以参与的人很少;有时只是短时间的活动,而没有很好的坚持下去,往往人们还没有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知识,活动就已经结束;而在这些集中活动之外,很少有持续的宣传活动。宣传的形式单一,内容枯燥,不能结合实际生活,也是政府的宣传活动不能吸引人的重要原因。 企业的宣传往往是为了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推销产品,因此企业的宣传很难做到客观真实。有利于自己产品销售的营养知识,往往会被企业过分夸大,特别是一些保健食品的广告,甚至宣称自己的产品具有治疗某些疾病的功效,可以代替某些药品。有的企业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而做出许多不负责任的,片面的,甚至是虚假错误的宣传,这样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使其利益受到了损害,长时间下去,也会使消费者对企业失去信任。 当前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并不十分关注,有的人甚至认为,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没有太多的意义。这也是当前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开展不够的原因之一。 网友们对应当怎样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首先,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应当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企业、广大媒体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并且要坚持下去。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监督企业生产和销售安全食品,毕竟,倘若市场上没有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就无需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要管理督促企业和媒体进行正确合理的宣传;对虚假片面的广告和宣传要及时制止。企业要守法生产,诚信经营,合理宣传。普通消费者要认识到掌握食品安全知识的重要性,并自觉留意,主动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掌握判断安全食品的能力,掌握辨别真实宣传的能力。消费者之间也应当互相分享宣传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 宣传方式和途径上,要采用多种形式,比如图书、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同时要贴近百姓生活,选择恰当的使人们乐于接受的形式,在人们经常购买食品的地方,如超市,农贸市场等,采用张贴宣传画,发放传单、小册子的形式,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布公益广告等。 宣传内容上,首先要让人们认识到掌握食品安全知识的重要性,其次应当采用面向大众的非专业的语言和内容。具体应当包括基本的营养饮食方面的知识,判断不安全食品的知识,以及在生活中如何保持食物的营养,避免在保藏烹调食用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等,特别要向在校学生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同时,向企业宣传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和质量管理知识,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也是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重要方面。 附:部分网友的精彩发言。 网友quanxin:食品安全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不可能让每个消费者都成为食品方面的专家,但是,政府部门、媒体的食品安全宣传,将在社会上形成一个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消费者质量意识、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当消费者掌握了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了鉴别食品优劣的能力,质量好的食品就会更有市场,质量差的食品市场就逐步萎缩,客观上促使生产企业提高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水平,也就从根本上实现了企业的优胜劣汰,大大减轻了执法监管部门的管理压力。 网友miss秋天:这两年政府举办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都参加了,感觉只是一场走秀,现场除了赞助活动的企业和各职能部门设的咨询点外,前来的消费者寥寥,现场咨询和投诉的更少,不知何因,其实只要仔细观察就能发现问题,但---,希望国家职能部门少来点形式上的东西,多做些实效的工作。 网友science:企业即使宣传,也是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象“非油炸更健康”的方便面,这样的观点未必正确;“保证不含胆固醇”的花生油,“保证不添加防腐剂”的UHT纯牛奶,这是客观的事实,因此也不需要企业保证。普通消费者需要的是,不含有任何针对某些品牌的产品的炒作性质的客观的食品安全知识,他门现在也被企业忽悠怕了,也许,更相信政府和媒体。 网友石竹:说起宣传,真是让人眼花缭乱,有句话叫做假做真时真亦假,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概念炒作,把人们害苦了,谁还敢再相信宣传?也许有的人会想做义务宣传,但肯定很多人以为是做广告的,搞推销的。这是道德标准的迷失,国家媒体导向的失控,不仅仅是食品的问题。好在我们似乎看到了一线曙光,有迹象表明国家开始着手关注这一点了。 网友清茶幽幽:政府:严加监管,公正执法,出现故意违规企业严罚重罚,使他们没有翻身之力,这样老板就会重视食品安全和质量,仔细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相关的标准和知识,聘用专业的人员,使企业自愿做好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食品来源于企业,企业做好了,市场自然就规范了。这也是一种形式的宣传。企业:准备合理标识,不做夸大宣传和歪曲宣传,守法经营,合理宣传。互联网等媒体:目前许多媒体为了效益发布了许多不真实的广告,什么时候没有了这些夸大和歪曲的广告,也算媒体的一大功劳。 网友chn100:政府主要应做好企业生产和宣传的监管工作,近几年政府在这方面似乎有所改善,中央及各地均有不少食品红黑板公布,甚至有不少知名企业也在黑名单内,但个人认为还做得远远不够,就连503号令特别规定中也只有第十二条第二款提到,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其实中国的公众有几个想到要去监管部门查阅监管记录的?个人认为,应该在相关媒体公布违规的企业名单及违规情况,当然对好的企业也应做公布,引导公众买优拒劣。另外,政府还应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规定,个人认为最快见效的当属对“食品标签”和“食品添加剂”进行宣传普及。企业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做到宣传一定要真实!无论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宣传单、各种宣传广告、促销说明等,首要的都是要真实、清晰,不误导消费者。另外企业还可做一些与本身产品有关的食品营养知识、质量指标、如何选购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技术人员要协助企业做好以上宣传。坚持原则,不做委曲求全的黑心技术员。互联网等媒体是政府和企业做好以上宣传的最佳平台,媒体本身必须遵循自身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宣传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要对政府、企业等都能起到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食品论坛中面对公众的“食品知识堂”(http://www.foodknow.com)就是一个很好的宣传食品相关知识的平台,因此不管是发问还是回答问题,都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以免对公众产生误导。 网友平儿:我觉得宣传工作要做好:首先要宣传的形式一定要好,提高宣传的效果,比如说现在政府职能部门印制的食品安全宣传的手册也非常的多,可以说花钱不少,但是效果如何呢?很难说。所以要想搞好宣传,是要下功夫的,不是印制些小册子发完了就完事了的。 其次就是宣传的对象,现在宣传的对象大致是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现在我们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者都有培训,除了要宣传一些法律法规的知识,还要宣传一些如何提升他们的质量的知识,从根本上让他们意识到质量的重要性。消费层次差别大了,如何找好一个切入点是比较重要的。我觉得食品安全宣传要从娃娃做起,要大力提倡“食育”,以小手牵大手,再说现在孩子比较听老师的话,家长比较听孩子的话,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好的氛围。宣传要分区域,分重点的进行宣传,不能以偏概全,全部是一套模式,农村有农村的模式,城市有城市的模式。 网友jimiwater:媒体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如央视的每周质量报告和一些地方台的关于食品的安全节目都还可以。其中涉及了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原料、车间生产、最终的包装检验等。使广大消费者看清了食品加工的具体内容和卫生安全状况,眼见为实。质检部门要定期及时公布市场食品安全卫生检验情况,让人感觉一切都在掌控中,消费者心里有底就会放心。安全宣传应该面对生产者和消费者两方面做起,对生产者主要是强调法律责任,提高生产者的生产水平和安全意识;对消费者主要是普及一些基本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他们辨别和选择的能力。 网友gsp1215: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应该做到全民参与。首先,广大的媒体:广播里有声,电视上有影,报纸上有字,论坛的交流互动。网络交流我认为是目前最有发展潜力的,如果有专家和专业人士的参与,将会大大提高宣传的效果。广大群众之间应该相互宣传,把食品选购经验互相传递。消费者协会和质监部门的权威宣传,印发一些小册子和传单。以上的这些虽然有的已经做了,但是力度还不够,离政府部门,广大消费者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
2楼2007-10-19 13:09:53
食品安全大家谈-添加剂安全与GB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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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在现代食品加工中,食品添加剂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但是有些食品添加剂可能本身在用量较大时,可能会对人身健康产生某些危害,因此,我国出台了GB2760,对食品中所使用的添加剂的限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企业生产的食品是安全的,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然而,许多企业在执行GB2760时,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很多企业添加剂使用情况都不符合GB2760的要求。普通的消费者,有的也不能够正确的认识食品添加剂。 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目前最大的食品社区,网友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食品论坛的网友就“食品添加剂安全与GB2760”这一话题展开了讨论(见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45836-1-1.html)。以下是讨论中观点的汇总。 一、网友们认为国家出台GB2760这一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使得企业能够生产出安全的食品,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近年来,国家对这一标准不断进行修订和增补,也表明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问题的重视,表明了国家解决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但是不可否认,这一标准在制定方面还有许多的不足,网友们分析了标准在制定过程以及具体内容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举例说明。 1.有的添加剂在同类别不同品种的产品中规定不同,但并不一定具有科学依据。 网友老肖还在:安塞蜜在冰淇淋中能用,但是冰棍里就不让用了,这没有任何科学的依据。 2.有的添加剂在不同类别的产品中的限量规定不同,但是这些不同类别的产品,人们的食用量往往不同,因而带入人体的添加剂数量也不同,这也缺少科学依据。 网友HWP:GB2760中规定某个添加剂的限量有没有科学依据?比方说苯甲酸钠,在果汁型饮料中可以加到1.0g/kg;在肉制品中不得添加。请问每次人们摄入的果汁饮料多呢还是吃的肉制品多?这个苯甲酸钠制定的依据是什么?难道苯甲酸钠在果汁饮料中和在肉制品中,进入身体后,对人的危害不一样? 3.国家对这一标准进行增补修订时,有时并不具有科学依据。 网友SMCC:中国的食品添加剂标准GB 2760中各添加剂限量标准制定依据很多不是根据科学规定,而是根据申请企业申请而定的,国家审查时只要不违背国际法典中规定即可允许,肉制品中山梨酸钾限量有可能是开始申报的企业只申报了≤0.075g/kg,在使用过程中又有企业发现该标准无法满足,故又改成1.5g/kg。 4. 有的添加剂在某些产品中不得使用,而在该产品的某些配料中却可以使用,使用量的规定也有所不同,这样就会给企业在使用时带来诸多不便。网友们举出了多个这样的事例。 网友营业厅2005:关于山梨酸钾(17.004),2760里规定:“酱油、食醋、果酱、氢化植物油、软糖、鱼干制品、即食豆制食品、糕点、馅、面包、蛋糕、月饼、即食海蜇、乳酸菌饮料”添加量<1.0g/kg。请注意酱油和即时豆制品里是可以加的。可是非即食豆制品因为没有说明,就不能加了。有些非即食豆制品需要用含酱油的卤液中长期浸泡或煮制,如果酱油含量较高,就会被检验出含有山梨酸成分。 网友HWP:我们这里有种膨化食品,以面粉为原料,经挤压成型后,加调味料(含油辣椒、味精、香辛料等)后包装成成品。查遍GB2760,找到可用的防腐剂为双乙酸钠,但使用范围为膨化食品调味料中可添加不超过8g/kg。这下有矛盾了,在调味料中可以添加不等于在膨化食品中可以添加。打电话到GB2760制标单位咨询,那里的专家解释说,调味料里可以添加。但检测的时候是没办法把调味料单独挑出来检测的,怎么判定呢? 首先根据产品的配方,计算出调味料在整个产品中的比例,再根据产品检测的双乙酸钠结果折算出调味料中双乙酸钠的含量。 网友九月鹰飞:总局网站上的问答其中的这样一条:产品中不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但是所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这种添加剂,在发证检验中也检出来了,如何来判定?如酱卤肉制品,使用了酱油,而肉制品成品中不允许检出苯甲酸。 答:首先要明确,不允许添加并不表示不得检出。要根据检出的量,结合企业使用原材料的情况来判定企业是不是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这个问答值得商榷,“不允许添加”意味着不安全,通过酱油将苯甲酸加入到肉制品中也是不妥的。既然不能添加也就等同于不能通过间接方式添加。 5.有的产品中经常使用的添加剂在标准中没有规定。 网友静夜思:在酱油中,依照旧习惯,都会添加酵母提取物、乙基麦芽酚、纯碱等物质,但GB2760没有标出来。 网友youqszx:现在许多添加剂在2760中只规定了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如果需要添加就得到卫生部申请备案!非常麻烦,比如规定中规定了VA使用范围是婴儿食品,如果我做糖果、饼干就得到卫生部申请,而且连使用量都要申请,这是否太烦。就不能规定一个限值,要添加到什么食品,由企业自己定,只要不超出范围就行。这样就不会那么烦了。比如抗坏血酸钙在方便面中最大使用量0.2g/kg,糖料、肉制品中12g/kg。就不能给个范围吗?VC在很多食品中就没有规定使用量,如果要使用就得申请备案,太烦了。 6.有的添加剂的检测方法尚没有规定,造成了标准的执行困难。 网友gsp1215:GB2760所列的这些添加剂有多少有检测方法?GB/T5009-2003才有203种检测方法,加上近年公布的方法,我估计不足1/3(还是多说),那么另外2/3的检验方法呢?连检验方法都没有,使用者加入量岂不随意. 7.标准中对许多添加剂的规定是针对传统产品的,对新产品没有规定,这使得企业在执行标准时,有了漏洞可钻。 网友zhouwenguo:说速冻食品行业中的鱼糜制品,比如鱼丸、蟹肉棒等产品,这些产品现在在市场上随处可见,但是在标准制定时不会有人去考虑到这个行业,有些添加剂特别是色素,磷酸盐等,肉制品对磷酸盐都不做具体要求了,但是鱼糜制品在做QS审核时的要求是0.1%,根本没人能够做到,再比如红曲红可以用于熟肉制品,用量不做限定,但是要没写可以用于速冻肉制品,为什么同样是肉制品却有这么大的区别呢?所有整个行业都在刀尖上跳舞。 8.标准每年增补,内容众多,造成查阅困难。 网友ysm1: GB2760从制定至今,每年有增补本,我从1997年至2007年都收集齐。查一个添加剂能不能用,很烦的。那么新版(修订版)标准为什么又出不来?前年我就看到征求意见稿。还不是争论太大,意见不能统一。我希望早点结束争论,参考国外先进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早点发布新版的GB2760,也让我们检验有依据。同时也希望我们质检系统的同志努力学习新的东西,免得被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讥笑。让人欣慰的是,食品论坛的热心网友将GB2760从发布以后每年的增补整理到成一本电子书(见 96-07年GB2760系列《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方便了人们的查阅,目前该电子书已由网友jackli01整理更新至07年8月16日第15号公告。 二、网友指出了这一标准在具体执行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监管部门的技术人员不能掌握必须的基本知识,这造成了监管执行的不力;企业有时候违规使用添加剂,但不在配料表中标识出,这增加了产品的安全隐患。 1.监管部门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差,不能很好的执行标准。 网友老肖还在:监管部门的人员素质很有必要提高。我接触过的很多监管部门人员,业务水平低还不去钻研,去技术监督局备案的时候很多人连GB2760好像都没翻过几遍,更遑论其他了。常常的想这个,质检局这种专业一点和企业接触多一点的岗位是否在人员培养选拔上改变模式或方法别老让我们企业在背后嘲笑其无知和易哄。 网友sxzhp:我曾经遇到同样的事情,某市的区级监管部门到某肉制品厂里例行检查。看到厂的称料室有诱惑红,就看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市场准许制度2006版附录中的GB2760-1994一看没有,就要求企业写出使用的产品品种,填写添加剂备案表,还要上报相关上级部门,做出处理。经解释出示了增补明确可以添加。应该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熟练程度,增补版本了就应该好好学习,否则闹出笑话。所以希望新标准的出台及检测方法的跟进,首先要在各执法部门进行宣传,然后去规范整个行业的行为。 网友zzx710222:我们使用的复合添加剂,业内大的供应商提供的,几乎涉业内6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不巧俺们就被查了。首先说是添加剂没备案,省里面说这类添加剂要质检卫检报告和毒理学报告就可以,可区里面就不肯,俺们心存侥幸就拖着没去,不想被抓个正着。另外就说俺们所用的添加剂在这类原料处理可以用,但是俺们是生产自己的产品就不能用,因为2760上没有允许。还有一种是说俺们的供应商可以用,但是供应商没用俺们也不能用,因为波及具体的产品2760不允许。所幸俺们的产品检测完全合格,但是还是不能免于处罚。 网友youqszx:现在许多添加剂在2760中只规定了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如果需要添加就得到卫生部申请备案!非常麻烦,比如规定中规定了VA使用范围是婴儿食品,如果我做糖果、饼干就得到卫生部申请,而且连使用量都要申请,这是否太烦。就不能规定一个限值,要添加到什么食品,由企业自己定,只要不超出范围就行。这样就不会那么繁琐了。比如抗坏血酸钙在方便面中最大使用量0。2g/kg,糖料、肉制品中12g/kg。就不能给个范围吗?VC在很多食品中就没有规定使用量,如果要使用就得申请备案。 2.有的企业违规使用添加剂,造成了安全隐患。 网友清茶幽幽:添加剂不可怕,没有添加剂,就没有丰富多彩花样繁多口味各异的食品。滥用添加剂就有点可怕,简简单单一个亚硝酸盐,中毒事件不断;由于中毒并不在现场发生,对消费者潜在的危害更是防不胜防;添加剂的规范急需提上议事议程,前面大家都提出来。使用工业原料冒充添加剂就是犯罪,故意使用工业原料生产食品那就是图财害命。 网友xueerzijing: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很多公司都是有添加但不在成分上标示,原因有:供应商资料找不齐全,国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其使用范围和添加量,添加剂无法备案。不常见的添加剂消费者会有排斥心理.许多添加剂连检测方法都还没有,检测部门一般也只对比较常用的项目做检测。有那么多的因素影响,生产厂家为了简单省事,自然就会钻法律的空子。另外,添加剂的使用安全性也还不够普及,我觉得毒理学的知识也应该面向人民群众。 网友wyeet:小厂子一般都是老板或其直系亲属直接配料操作,技术人员写配方时,他们就要核算成本(这点毋庸置疑),关键是,他们总说,便宜的能不能多放点,不放贵的行不行,我就得解释,GB2760里规定,这些东西是有限量的,不能超标,他们就说,没事,不怕查。还有一些乳品企业,以脱氢醋酸钠作防腐剂用在乳品中,GB2760里没有规定,他们就打擦边球,而标准里未明示即禁止。 3.有的添加剂制造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的添加剂。 网友tushima:前辈都对GB2760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我刚参加工作不久,这方面经验也少,就换个角度吧,现在很多添加剂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掺杂使假和以次充好,以本人工作时间之短,也见过25kg的编制袋上下各15cm深是真货,中间全部是假货,也见过100kg单体添加剂里边筛出来蔗糖30kg,添加剂的掺假,有时还会造成产品部分指标超标,带来的后果有时会超出本企业范畴。作为技术部门的话,不断提高自身水平,擦亮眼睛,了解最新的掺杂使假手段,确实非常重要。传统添加剂因为大家使用较多,也有一定心得,同时因为市场整合逐步淘汰一批小企业,还稍微规范一些,一些新兴添加剂门类,大家使用接触少,市场也很不规范,容易发生各种问题,个人建议,如何防范各类作假手段,大家应多交流探讨,让各种造假行为无所遁形,使食品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 三、网友们就标准的进一步规范,修订,以及监督和执行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网友青枫:是不是可以转换思路:明确禁止添加的品种?而不是现在这样,老是增补,甚至同一种添加剂在同类的产品里有些品种可加,有的品种又不可加,限量也经常不同。这样来的依据又是什么?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就相当于法律,而现行GB2760的问题与矛盾却形同儿戏。 网友xhm8902:十分赞成这样的想法,日本的添加剂规定就很明确的规定了禁止什么,一看一目了然。不断的增补很不利于企业的新产品推出,而且增加了企业的费用。为什么我们不能参照国外的先进的标准制定一个清晰的标准呢?另外中国的各种关于添加剂的标准不统一,比如营养强化剂标准中规定维生素C可以使用到果蔬罐头中,但在GB2760中却没有规定。 网友好好:有关部门拿出相应的证据从毒理、病理等方面来说明这些情况,让大家真正的放心。还有就是使用添加剂的时候,特别是复配的添加剂的时候一定要向供应商要哪个配料的清单及质量保证书之类的。看是不是有违禁的物质,对自己也是一个保护的。最后还是呼吁一下赶紧完善2760的修订及相应标准的制定。 网友菠萝:应该加大修改力度,对于普通添加剂,多做一些动物实验之类的,研究出来一个对人体最大剂量有害的限度,然后根据饮食习惯,根据不同产品的摄入,推算出安全的摄入量。从而加以限制。 网友xmq82888:首先,现在国家在制定添加剂标准方面,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激励大众参与,特别是有这一方面工件经验的人员,如: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工程师、工厂质检人员、工厂主管人员等等都可以在网络进行献计献策,集思广益。其次,加大食品添加剂工厂的监管力度,加大违规生产工厂的处罚力度,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生产。第三,食品企业应该从有经过认可资格的食品添加剂工厂进货,应在使用前明白添加剂的使用方法、用量、途径等等,正确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食品的安全。 |
3楼2007-11-03 15:36:39
食品安全大家谈-过期食品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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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内外出现了很多过期食品处理不当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例如:北京沃尔玛超市的过期食品不知为何进入市郊的黑超市销售,过期食材"再利用" 日食品丑闻频发导致信任危机等等。同时,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食品销售者应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工商总局出台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家对过期食品的处理问题的重视。过期食品的处理,已成为一个亟需规范的问题。 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目前最大的食品社区,网友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食品论坛的网友就“过期食品的处理问题”这一话题展开了讨论(见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48541-1-1.html)。以下是讨论中观点的汇总。 一、网友们分析了当前我国在过期食品处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核问题,主要包括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政府的监管难以执行。网友们列举了现在企业处理过期食品常用的方法手段,不合理的手段主要有回收重新新包装,更换标签后再销售,或者作为其他产品的原料。也有网友指出了企业对食品保质期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 网友yiyunting:主要的问题是无法可依、执法不严。中国政府存在的最严重问题是当有利可图时每个部门都想插一脚,但是需要负责任时就都说不在监管范围内。虽然有点跑题了,但这就暴露出事时没有部门肯出来面对。当然,日本处理食品垃圾(还有其他垃圾也是)很有一套,但不只是国民素质比较高,而且国家政府在推动垃圾分类处理上花了很大的力气。现在台湾也效法日本处理家庭的垃圾分类,但效果就远没那么好了。 网友sunlinqing2000:过期食品如果没有坏,一般都回更换标签重新上市,过期高档肉制品可变成低档肉制品,低档肉制品可变成高温火腿肠,过期牛奶可变成奶粉,过期奶粉可以用水化了再变成奶粉等等。 网友常青树:我们做过火腿肠类的产品,凡是过期的厂家全部回收更换。所以凡是市面上的都能回到厂子里来。对于这部分回收产品的处理是:已经变质的全部炼制工业油,尚有利用价值的将肠的外皮全部剥离,并将肠体打碎,卖给固定的养殖场当饲料用了。 网友漂一: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不能利用回收原料、半成品、成品重新制成产品的规定,但实际上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执行机构目前也无法进行监督检测和执法检查,许多企业目前的操作,包括许多大型企业,由于企业的本质决定(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了企业不可能把回收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报废处理,基本上是重新投入生产中,制造产品中去。如去年的“回奶”事件、今年的“皖毛毛粽子”事件。许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但这些报道并不是执法机关最先查到的,而是企业内部或新闻单位最先揭发出来的。 网友南帝潇潇:我国大多数食品企业在对于过期食品处理问题上很不完善,就我第一个实习的方便面工厂,在保质期日期前一个月经销商送回工厂,重新拆封、包装、喷生产日期、再销售。 网友hiv:很多食品就是这样,快要过期时更换包装,就像是月饼销售期顶多就一个月,节后都去哪了呢?不是有生产厂家用了陈年的月饼馅吗?所以这要我们的监管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监管,那些面包呀,饼干、泡面等可以送到养殖厂去,这样应该可以减少一些损失。 网友xueerzijing:食品的保质期在很多厂家来说,都是很模糊,都没有经过测试确定的,不是照搬别人的,就是随便写的。商家要主动将过期食品下柜,厂家也应该对产品负责到最终消费。有哪个厂家对自己的产品做过顺向追溯?有没去了解过自己的产品有没有过期了还在货架上?监督是需要,我觉得还是提高生产厂家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主动负责更重要。当然这在中国是很难实现的,这就要求国家用强制手段,我觉得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如果处罚的费用高过处理过期产品的费用,谁都会权衡利弊的。 网友清茶幽幽:其实很多产品的保质期很不合理。有的为了安全起见,可以保质一年的,定8个月保质期,到了保质期,还照吃不误。如冷冻食品,多长的保质期?-18摄氏度,一年?18个月?两年?-18摄氏度如何保证?如果不能保证-18摄氏度,那又如何呢?有的产品,生产者自己都不明白,模仿别人弄个保质期,殊不知质量管理不到位,保质期内就变质了。所以,建立合理权威的保质期确定机制,是研究过期食品处理的首要任务。 二、网友们就如何妥善处理过期食品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方面呼吁政府出台关于过期食品处理的相关规定,是监督管理有法可依,增加违法成本。同时网友们高度评价了工商总局在近期出台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必须明示的规定,认为这一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食品因过期而造成的不安全隐患。网友们在企业方面提出,首先要加强科学研究,延长食品保质期;生产企业要和销售企业联合杜绝过期食品的出现。而就已经出现的过期食品,如何处理的问题,网友们也产生了争议性的讨论。 网友漂一:国家应该出台相关制度,对市场销售环节中回收的产品的原料、半成品、成品重新利用的(特别是过了保质期)的产品,应该出台操作细则,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处罚、新闻曝光,并且要一查到底,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更加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因为大中型企业产品的产量大,销售范围广,导致的后果影响面也大。国家应该加大举报的奖励制度,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加大处罚力度(目前的违法成本要远远小于执法成本),引导企业向正面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进行良性发展。 网友ysm1:过期食品应该是变味,变质的,假如不是变味,变质的,也应该是人不得食用了,该废弃处理。上面很多网友讨论了如何处理过期食品问题。换位思考一下,我的观点是从食物链考虑,过期食品一律应该焚烧处理,不能作回用和饲料之类的。因为做了回用和饲料,最终还是我们人类食用,所以现在一些怪病层出不穷,是我们人类的悲哀。希望食品安全专家看到这些问题,也希望食品安全专家他们自己不要吃到回收原料作的食品,早日出台《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中规定过期食品的处理方法,如果食品企业违反法律,将严惩不贷。这样广大老百姓的身心健康得以保障。 网友huier0802:可以在保质期快到的时候促销掉,或者实在销售不了的时候就给福利部门,并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消耗,关键是不让过期食品出现,而不是过期以后讨论处理。如果是已经过期了的,那只能当饲料了。 网友hahhong2008:企业只要根据标准生产,即使超过规定的保质期(在规定的储藏条件下),也只是失去货架价值,只要在保存期内,就还可以食用,所以,企业在处理过期食品时可以充分考虑这段时间。正如前面网友所说,某些企业之所以敢于屡屡触犯红线,实在是违法的成本太小,如果希望所有食品企业都按“食品行业是良心行业”来规范自己是不现实的,只有加大监管力度。而且仅仅依靠监督机构也不可能,几十人的机构没那么强大的触角,实际上我们所有的人都是我们自己的食品监督员,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媒体、工商、质监各司其职,重拳出击,可能就解决了。 网友zzx710222:过期食品的处理对生产企业来讲都是极为敏感的话题,日本的做法的确很有可取之处,但是在我们目前的情况下,要形成一个有机的产业链需要多长的时间,本人还不敢期待。在加强职能部门监管力度方面,我认为首先国家要从法律行规的角度对产品召回及过期产品处理进行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责权利,理顺各不同食品类别的处理渠道,再从整个国家食品生产、销售、处置,及行政监管的整个体系建立资源共享的网络,公开信息,透明管理,才有可能实质性的确保过期产品的安全处理。否则以现在国内生产企业、销售商和国家监管的现状,这个话题任是谁都经不住敲打。 网友番茄蛋汤:由监管部门发布过期食品处理指导性文件,教育经销商及生产企业,这个工作还是非做不可的。过期食品的处理也应该由生产企业来负责,食品的追溯体系本身就是以生产企业为主线,单纯依靠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处理,难免出现过期食品改头换面/异地销售的情况。在目前的监管条件下,或者可行的方式由监管部门统一指定专业公司专门处理过期及变质食品。专业公司可以根据这些食品的性质及其品质情况酌情处理,充分发挥其利用价值。经销商在处理这些过期食品时存在不妥之处。必须将食品捣碎乃至掺入其它物质使之完全不具备食品功能,避免后患(当然确实是浪费,并且也增加处理成本,但防止黑心的处理人员/生产企业出现问题,这样做还是必要的)。 网友平儿:我建议就是在临近保质期十天,或者根据保质期的日子来定,进行促销,这样可以加大这些食品的销售量,但是这种销售一定是透明销售,这样做可以减少浪费。建议政府建立统一的过期食品的处理机构。进行变废为宝,加工成饲料什么,有些人说那样通过食物链还不是到了人的身体里。我觉得有些过期食品只是品质下降,不一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另外一点就是动植物身体本身就是一个加工厂,会进行一部分有毒物质等的代谢的,降低风险。再者说了,我们既然要变废为宝肯定是要达到饲料的要求的,并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加工成的。加强企业的自律,加大对企业原料的监管,避免回炉现象。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正确认识食品保质期。 |
4楼2007-11-12 17: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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