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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是否被补碘过量的终审判决
中国推行强制全民补碘政策已经19年了,关于中国人民是否被补碘过量问题也争论了19年,到现在为止还在争论,但争论期间强制全民补碘行为不中断执行。其实这个问题本来是很明显的问题,因为卫生部掌握媒体,正义之声难以发表。
这是国内第一篇详细论述中国补碘是否过量的文章,之所以用“终审判决”这四个字,是因为本文的全部证据均来自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有关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文件,以及顶级地方病专家公开发表的论文。所有证据全部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都是铁的证据。所有证据共同指向一个目标,补碘必然过量。本文能使任何一个正常的人看过都会认为中国人肯定存在补碘过量问题。
全文四个部分,分别是人体生理需要量、设计过量、故意设计过量、实测过量和手段过狠。因内容太多,本文先谈期三部分
一、人体生理需要量
补碘过不过量,首先要有个标准,否则没法比较,而且中国人要用中国人的标准。
1、人体生理碘需要量
在这个问题上全世界基本没有异议,全世界公认人体生理碘需要量是60——75微克/天。
陈祖培也承认人体生理碘需要量是60微克/天:
【证据】“碘的需要量取决于机体对甲状腺激素的需求量,机体在(成人)基础代谢和中等活动用以维持生命活动所需甲状腺素,其碘含量为50—75μg/天,故碘每日的生理需要量是60μg/天”
【证据来源】
陈祖培,卫生部地方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组长,《对我国全民食盐加碘后人群的碘摄入量和安全量的分析》中国地方病杂志 2001年第16卷第3期
2、全世界推荐各种营养都以生理需要为基础
查阅国内外(中国的1995年前的营养标准),全世界各国营养协会对各种营养的推荐都以人体生理需要量为基准,根本没有生理需要量×2+30之说。如果碘营养这样推荐,其他营养都这么推荐,全世界的人都被撑死了。
3、中国人应该有中国人的标准,不能套搬美国人的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每人每天碘摄入量150μg是按美国人的标准的。美国成年人平均体重85kg,而中国人平均体重60kg,与全世界公认营养与体重是直接密切相关。
中国人用美国人的标准,连全世界公认没有碘缺乏病流行的上海也变成了缺碘区,是明显荒谬的
4、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碘摄入量不是最低值,而是最高值
陈祖培等人说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碘摄入量范围是150—300μg,查证世界卫生组织从来没有任何文件这样说。
例如世界卫生组织推荐食盐摄入量是每人每天6g,我们都知道这6g是最高量,小于6g可以,多于6g心脑血管疾病就风险增加了。怎么到了人体需要的碘卫生部就变成推荐值是最低值了呢?
5、陈祖培等人说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碘摄入量范围是150—300μg
为了掩盖补碘过量问题,陈祖培等人说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碘摄入量范围是150—300μg,查证世界卫生组织从来没有任何文件这样说。
二、设计过量
有下列九个证据证明卫生部在设计强制全民补碘方案中明显存在设计过量问题。
1、最隐蔽的修改——把补碘剂的分子添加改为离子添加。
全世界食盐加碘量的标注方法不统一,有的是以碘化物的分子量计算,有的是以碘离子计算。这其中也有奥妙。
例如我国过去对食盐加碘量的表示方法没标明是“以碘离子计”,说明是以加碘剂的分子量计算的,如用碘化钾补碘,加碘量为“二万分之一”是指在二万份的食盐中加入一份碘化钾,相当于碘盐的含碘量是50㎎/㎏。但这50毫克不是以碘离子计,而是以碘化钾分子计算。即含50毫克的碘化钾。
新政策把分子添加改为离子添加,因为碘化钾中含碘量是126.9/166=76.4%这样同样是以“二万分之一”比例添加,以分子计算是50㎎/㎏碘化钾,以离子计算就是65.5㎎/㎏碘离子,这样同样的比例数值就可以每公斤食盐多添加15.5毫克的碘化钾。
碘酸钾的添加更明显,因为碘酸钾的含碘量是126.9/214=59.3%,同样是以“二万分之一”比例添加,以分子计算是50㎎/㎏碘酸钾,以离子计算就是84.32㎎/㎏碘离子,这样每公斤食盐以离子计算比以分子计算多添加了34.32毫克。 这种小小的修改,里面却有大大的学问,不是简单的只是表示单位不同,而是通过分子变离子,可以增加68.6%的碘酸钾添加量。卫生部如此精打细算的目的只有一个,尽量让中国人吃更多的碘酸钾。 2、最巧妙的变化——把份数添加改为重量百分比添加
我国原来“食盐加碘的比例以五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为宜”,1994年改为按重量百分比添加,这又是为什么呢?我告诉你这里的秘密。
例如食盐加碘的比例以二万分之一添加,是指在二万份的食盐中加入一份碘酸钾(以离子计),相当于40毫克/公斤的碘盐。虽然盐厂会出现混合不均匀的现象,但用盐不是一次买很多,假如这次买的盐碘含量高了,下次可能就低了,但总的碘含量不会超。两人假如你一年用10公斤以份数添加的40毫克/公斤的碘盐,相当于一年补了400毫克的碘。
改成按重量百分比添加就明显不同了。还是40毫克/公斤碘酸钾(以离子计),用重量百分比添加,碘盐监测发现低于40毫克/公斤的都是不合格商品,这样盐厂势必要多加碘酸钾,只能高 不能低。如果没有上限就会出现最高达587mg/kg的现象。后来加了上限60毫克/公斤,这样在40--60毫克/公斤的范围内都是合格品。呢还是每年用10公斤碘盐,这样你每年摄入的碘就是400到600毫克了。平均500毫克,比用份数添加不知不觉增加了25%。
由此可见地方病专家组是非常善于精打细算的,这两个小小的变换就使老百姓的碘酸钾摄入量增加了68.6%+25%=93.6%,几乎翻一倍了。
3、最有效果的遗传——把碘化钾的添加方式用于碘酸钾
“纲要”中说“我国规定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
这句话出现在1994年的《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中。这句话本来是针对用碘化钾做食盐加碘时的要求。因为碘化钾的稳定性很差,怕热、怕光,损耗很大,从出厂到用户要损失50%以上。可是我国从1989年就下文件由碘化钾改为碘酸钾了,碘酸钾的稳定性很好,这里再提“四个不低于”就明显错误了。
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承认原先把各种损失估计为30%是过高了。卫生部于2002年也做了实验,作出了让人们惊讶的结果“碘酸钾碘盐是相当稳定的,经1年时间的存放,未发现明显碘损失”。
(阎玉芹,陈祖培,项建梅,叶振坤,刘迎迎《碘酸钾碘盐的稳定性研究》中国地方病学杂志第21卷第4期2002年7月)
从估计损失30%到损失不足1%,多大的差距呀!,如此加碘中国人能不被补碘过量吗?但令人遗憾的是号称是经过周密科学论证过的强制全民补碘,从1989年公布碘酸钾稳定性高于碘化钾而改为碘酸钾补碘后13年,在民众的呼声中不得已做了研究试验而得出上述结论。由此可见什么“科学、充分论证过,都是骗人的鬼话。更为遗憾的是这项从一开始就错误的加碘方法,从2002年发现错误,到现在又过去10年多了,《规划纲要》的规定至今没修改,实际操作仍然这样执行。
4、最露骨的添加 ——加碘量没有上限
“纲要”中说“我国规定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
把有毒的药品碘酸钾的添加量在文件中连续提出四个不低于,不限制最高量。即使你把毒品当做“强化营养”品对待,营养品也有限量,不是越多越好。
由于不限最高量,必然导致加碘过量,陈祖培说“发现由于对碘盐中碘含量没有规定上限值,结果部分地区的碘盐的碘含量过高,有的达100 mg/kg”。( 《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真的碘盐最高碘含量只是100 mg/kg吗?远远不是,请看发表在《产品可靠性报告》1997年第08期,作者:范建成的文章《吃碘 越多越好吗? 碘盐中碘含量标准应规定上限》,文章说:“1996年第二季度,我们对内蒙古自治区24个地区的120份样品(每个地区5份)进行了检验,其中有两个地区的盐碘含量平均值分别为139mg/kg和587mg/kg。前者为出厂水平标准下限的3.5倍;后者为出厂水平标准下限的14,7倍。”
5、最偏激的惩罚——罚少不罚多
“纲要”中第5章“罚则”,从第24条到第29条,“碘盐”一词出现9次,“不合格碘盐”出现两次,“缺碘”出现两次;“高碘”与“碘过量”,出现零次。
“不合格碘盐包括加碘不足和加碘过量这两种,相较而言,我们更重视加碘不足的食盐。”刘守军认为,“这种罚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失衡。
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加工企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 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 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最严厉的“一刀切” ——“全国所有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全部”加碘
中国全国被强制全民补碘,是古今中外第一次。为了不让国人吃自然盐,人和牲畜平等用外汇买来的碘加工的碘盐。
中国地域广大,必然存在缺碘区,但同时也存在高碘区和适碘区,中华960万平方公里都缺碘是绝对不可能的。全世界公认病区补碘是正确的。对于高碘区只能供应非碘盐,适碘区也不应该供应碘盐。但地方病专家组故意扩大缺碘区的范围,人为让全国都缺碘,全国“一刀切”。这样的结果是高碘区补碘肯定是补碘过量,适碘区被强制全民补碘也同样会补碘过量。经认真核查,发现我国的的确的确人口最多是3.7亿人,这些人中也有一部分人补碘过量,其余10亿人都被补碘过量。
7、最阴险的隐瞒——隐瞒添加亚铁氰化钾
(1)、食盐里添加了亚铁氰化钾
《食用盐国家标准( GB5461 2000) 》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都指出“食盐中添加抗结剂亚铁氰化钾,最大使用量 0.01 g/kg,以亚铁氰根计”。
卫生部要求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明化学名称和添加量,但碘盐的包装上只有拮抗剂,添加的亚铁氰化钾既没有化学名称,也没有添加量。卫生部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是为什么呢?
(2)、为什么要“以亚铁氰根计”?
在生产和生活中,显然是“以亚铁氰化钾计”要方便得多。另外,“以亚铁氰根计”和“以亚铁氰化钾计”差别很大,以亚铁氰根计是以亚铁氰化钾计的2倍,也就是意味着实际上食盐中亚铁氰化钾的含量是20 mg /kg!随便找一个买盐的人,无论是否学过化学都会以为是“以亚铁氰化钾计”。另外为何不少检验人员、工商管理人员和食盐行业内部的人也往往认为是“以亚铁氰化钾计”?请问卫生部为何故意混淆,隐瞒真实含量以使得亚铁氰化钾的含量看起来低一些?
8、最好的食疗——“补碘最物美价廉的方法就是每周喝一次紫菜汤。”
陈祖培只提倡食盐加碘,从来不提倡食物补碘,这里却提出补碘最物美价廉的方法就是每周喝一次紫菜汤。如果不吃碘盐,这种办法完全可以。但是汤里不能不加盐,非碘盐买不到,只能用碘盐。本来仅从食盐中得到的碘就超量了,再加上紫菜里的碘,岂不是雪上加霜,碘更超量了?
9、最拙劣的魔术——“丢卒保车”
从2001年全国人大代表滕卫平提出补碘过量问题后,2009年沿海一带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其中去那边的造成甲状腺疾病增多问题,地方病专家组采取拖延、抵赖等等办法,最后答应三件事。一个是高碘区停止补碘,体现不一刀切了,二是食盐加碘量降低5毫克/公斤,第三是加碘量各省可以选择,也是体现不一刀切了。真的是不一刀切了吗?根本不是.
一刀切的核心是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第一条是合格碘盐食用率必须大于90%,这条达不到就是碘缺乏,这条不修改,中国酒永远是一刀切,永远是强制全民补碘。卫生部做的了三个承诺只是缓兵之计,只是丢卒保车。
例如2012年初卫生部发表文章提出北京和上海碘盐食用率低于90%,受到了批评,并监督改正。北京是高碘区,上海是适碘区,对这两个直辖市也要求90%的碘盐食用率是明显错误的。但是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不改,北京上海就永远被强制全民补碘。
虽然这个魔术拙劣,但也蒙骗了一些媒体,蒙骗了一些人。他们发表文章说卫生部已经不一刀切了等等。
三、故意设计过量
由上述证据可以清楚看出中国的补碘政策确确实实存在设计过量问题。但设计过量有意外过量和故意过量。意外过量是主观不希望过量,但由于一些想不到或想不周全的事件出现,计划外造成的过量。对于这个问题老百姓是通情达理的,不会抗议的。我也不会写大批文章揭露此事。
但是本人的研究发现,目前存在的补碘过量问题不止是过量,更严重的问题是这些设计过量全部是人为故意,全部是明知故犯,故意让中国人补碘过量。当然还是有大量铁的证据证明如下:
1、把补碘剂的分子添加改为离子添加问题
卫生部地方病专家组都是中国著名的高级专家加,明明知道人体碘的生理摄入量是每天60微克,也明明知道我国原来用碘化钾以分子添加方式效果全世界公认良好,还明明知道把分子添加改为离子添加后会增加68.5%的碘化钾添加量。因此纯属为了增加碘酸钾补碘量而故意修改。请问,还会有别的解释吗?
2、把份数添加改为重量百分比添加问题
这个问题与上面的例子相同,为了让中国人更多品尝杯国际公认为中等毒性的碘酸钾的滋味,明知道把按份数添加改为按百分比添加会增加25%的碘摄入量,还不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坚持修改,难道不是故意伤害吗?
3、关于“四个不低于”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非常明显。非常露骨的。你说碘酸钾稳定性好,损耗小,但小到什么程度你完全隐瞒了,还按碘化钾的“四个不低于”方式添加碘酸钾,明明知道这样做会造成碘酸钾添加明显过量,还要把这种方式写的这个第二大国策里,“婶也不能忍,叔更不能忍”。
本来卫生部规定碘盐出厂是40毫克/公斤,用户标准是20毫克/公斤,但由于用了碘酸钾,卫生部也公开承认中间损失极小,卫生部多次检测全国用户碘盐碘含量,例如1999年卫生部“全国居民户盐碘中位数为42.3 mg/kg,>40 mg/kg的省份有24个”,卫生部明明知道碘盐中间损失极小,用户碘盐的含量过高会造成国人补碘过量,还至今迟迟不改,目的何在?
由于民众的质疑,卫生部修改过两次,先把40 mg/kg降为35 mg/kg。2012年又改为30 mg/kg,但仍然存在明显补碘过量问题。
4、碘酸钾补碘不限最高量问题
在推行碘酸钾补碘不限最高量的时候,真的是卫生部一时疏忽吗?不是,完全不是,纯属故意。证据如下:
请看下图:
由上图GB 14880-19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影印件清楚可知. GB 14880-1994是卫生部1994年2月22日批准、公布,1994年9月1日实施的。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卫生部 中国轻工总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是国务院1994年9月21日发布并执行的,两个文件都是卫生部搞的,而且GB 14880-1994在前,《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在后,说明当时已经有了“食盐碘化量20~60mg/kg”的国家标准,但地方病专家组完全把这个国家标准忽略不计,亲爱的朋友,明知已经有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还故意对碘盐里添加的毒品不限最高量,难道不是故意吗?这个明显的问题到1997年才因检查发现碘盐出现碘含量过高后,才被被执行“食盐碘化量20~60mg/kg”的国家标准。可是这次修改却变成了陈祖培根据实测结果三次调整碘盐的含碘量标准证据之一,成了他的功劳,广为宣传,“叔可忍,婶不可忍”!
5、最偏激的惩罚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明显故意,卫生部明明知道人体碘的生理需要量是50到70微克/天,明明知道碘缺乏和碘过量都是对人体不利的。但为了让中国人尽量补碘过量,公开故意采取食盐加碘量惩罚少,不罚多的方法,鼓励盐厂尽量多加碘。
6、全国“一刀切”问题
卫生部明明知道我国存在高碘区,也知道有甲状腺疾病的患者不应该吃碘盐,但卫生部故意压缩高碘区人口,故意忽略有甲状腺疾病的人口,最后将这两部分人口全部忽略不计,全部实行强制全民补碘。所有这一切都是明知,都是故意。
7、添加的亚铁氰化钾问题
卫生部要求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明化学名称和添加量,这是人人皆知的。但碘盐的包装上只有拮抗剂,添加的亚铁氰化钾既没有化学名称,也没有添加量。卫生部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这不是明知故犯是什么?为什么要明知故犯呢?
8、一周一次紫菜汤的问题
卫生部明明知道碘盐的含碘量已经超过人的生理需要量了,不应该再采取其他补碘措施了。卫生部也明明知道人类所有食物中海带和紫菜的含碘量是最高的。为什么在强制全民补碘的同时还要告诉人们“一周一次紫菜汤的问题”呢?
9、一刀切“问题
卫生部明明知道“一刀切”的理论基础是“中国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贯彻“一刀切”的根本措施是全国各省碘盐食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可以让各省选择碘盐含碘量标准,根本改变不了“一刀切”的核心,但是却频频宣传从此补碘不再“一刀切”了呢?
我们不希望这一切都是故意,但严酷的事实让我们不得不相信这些都是故意
由上述理由和证据可知,我们希望过量补碘是意外伤害,但大量事实明显证明补碘过量纯属是故意过量,是故意伤害。
四、实测过量
下篇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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