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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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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faerxing

铜虫 (初入文坛)

【答案】应助回帖

★ ★ ★
yousimalian: 金币+3, 谢谢详细回答 2013-02-20 14:50:49
1.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夫妻双方之间没有财产协议,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25万是女方借给男方个人的话,则相当于男方个人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如未能达成协议,则房子就只属于男方,女方可以要求相应补偿,即偿还的房贷以及享有房租增值的一部分。所以相关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可以作为主张补偿的依据。如果可以,建议做一个公证,可以更好的保护女方的利益;

2. 第二个问题其实已经在上面回答了,婚变的话,女方可以获得偿还的房贷以及享有房租增值的一部分,房贷部分要有相关的月还款记录(银行流水),房屋增值部分能获得多少要根据婚姻法39条的规定,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第三个问题有一个前提,即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果首付是女方借款给男方,则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男方卖房可以不需女方同意。房产证也只登记了男方的名字,所以不需要女方签字。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况下女方也不能对抗善意购房的第三人。所以建议女方在婚后将名字加在房产证共有权人一栏里,更有利于保障女方权利。
态度决定一切!
2楼2013-02-20 12: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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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bo128

铜虫 (著名写手)

举证问题很麻烦,需要请专业人士扯皮。
3楼2013-02-20 15: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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