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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出口熟制肉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已搜无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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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对山东辖区出口熟制肉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总局“食品安全年”活动部署,落实省局提出的“重心下移,现场监管,电子执法,快速核放”的新的工作要求,实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转变,合理、高效利用监管资源,提高检验检疫监管的有效性,加快通关速度,根据我国与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与山东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地区出口肉类的实际状况,充分发挥《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2 依据 2.1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1.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2.1.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1.6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2.1.7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2.1.8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除外)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草案) 2.1.9关于切实加强对日出口热加工禽肉检验检疫和注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认联〔2004〕102号) 2.1.10《关于对韩国出口热加工禽肉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认联[2004]197号) 2.1.1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2.1.12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 2.1.13《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全过程监管体系规范(试行)>等的通知》(鲁检动〔2003〕231号) 2.1.14其它进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双边协议及国家质检总局、山东检验检疫局规范性文件 2.2适用标准 2.2.1 SN/T0795-1999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检验规程 2.2.2 SN/T1977-2000 进出口熟肉制品检验规程 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的出口熟制肉品(包括偶蹄动物肉和禽肉,不包括肉类罐头等工业食品)。 4 企业计划申报 企业每周五报下周熟制品加工计划;无生产加工计划的实行零报告。 企业提报出口装运计划,确定装运产品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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