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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hy铁杆木虫 (著名写手)
金薮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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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证书和检定证书的区别 已有2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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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与检定的主要区别 在认证审核过程中,一些审核员经常向受审核方提出偏离标准的 要求。其中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不能将校准和检定的概念加以区 分。例如,根据实际需要及我国法制计量管理的规定,组织的测 量装置通过校准就可以满足要求,而审核员却开出了“没有检 定”的不合格报告,强制要求组织按检定实施控制,并强制要求 组织到专业的计量部门进行检定,给组织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 失。 ISO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标准将“校准” 定义为: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 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值与相对应的被测量的已知值 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注: 1.校准结果可用以评定计量仪器、测量系统或实物量具的示值误 差,或给任何标尺上的标记赋值; 2.校准也可用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 3.可将校准结果记录在有时称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的文件上; 4 有时核准结果表示为修正值、校准因子或校准曲线。 ISO/IEC 指南 25—199O 《校准和检验试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 求》将“检定”定义为: “通过校验提供证据来确认符合规 定的要求(ISO 84O2/DADI—3.37,根据本指南的目的增加了注 解)。注: 1.为了与计量仪器的管理相衔接,检定的目的是校验计量仪器的 示值与相对应的已知量值之间的偏差,使其始终小于有关计量仪 器管理的标准、规程或规范中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2. 根据检定的结果对计量仪器作出继续使用、进行调查、修理、 降级使用或声明报废的决定。任何惰况下,当检定完成时,应在 计量仪器的专门记录上记载检定的情况。’ 国际计量组织对检定给出的定义是: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 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根据以上定义, 可以看出校准和检定有本质区别。 两者不能混淆, 更不能等同。 现就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做如下讨论。 一、目的不同 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 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这种示值误差的评 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 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 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 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例如,某机械加工组织使用的卡尺,通 过校准发现与计量标准相比较已大出 O.2mm,可将此数据作为修 正值,在校准标识和记录中标明巳校准的值与标准器相比较大出 的 O.2mm 的数值。在使用这一计量器具(卡尺)进行实物测量过 程中,减去大出 O.2mm 的修正值,则为实物测量的实测值。只要 能达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确了解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即达到了 校准的目的。 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 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 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 程规定的误差范围。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 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二、对象不同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检 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 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 具等。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 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 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 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 检定的对象主要是三个大类的计量器具。这就是: 1.计量基准(包括国际〔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基准 ISO 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作出的定义是: 国际〔计量〕基准:“经国际协议承认,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 的所有其他计量基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国家〔计量〕基准:“经国家官方决定承认,在国内作为对有关 量的所有其他计量标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2.〔计量〕标准 ISO 1OO12—1 标准将「计量〕标准定义为;‘用以定义、实现、 保持或复现单位或一个或多个已知量值,并通过比较将它们传递 到其他计量器具的实物量具、计量仪器、标准物质或系统(例: a.1kg 质量标准中;b.标准量块;c.1O0Ω 标准电阻;d.韦斯顿标 准电池)。” 3.我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 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 均实行强制检定。”在这个明细目录中,已明确规定 59 种计量 器具列人强制检定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明细目录》第二款明确强调,“本目录内 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 实行强制检定。”这就是要求列人 59 种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 只有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 围。 对于虽列入 59 种计量器具目录, 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医 易 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医 制检定的范围。 以上三大类之外的测量装置则属于非强制检定,即为校准的范 围。 三、性质不同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 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 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 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 自行规定校准周期、 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的 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 四、依据不同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 《校准规范》 , 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 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 检定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 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 其中, 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 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 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 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 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 五、方式不同 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 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组织进行自行校准应注 意必要的条件,而不是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例如,必 须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规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校准环境 和具备一定素质的计量人员,至少具备高出一个等级的标准计 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在多数测量领域,标 准器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确认设备在使用时误差的 1/3 至 1 /10 为好。此外,对校准记录和标识也应作出规定。通过以上 规定,确保量值准确。 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 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检定资格,只有少数大 型组织或专业计量检定部门才具备这种资格。 - 六、周期不同 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 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校准周期的 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 维持最小的校准费用。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 度确定校准的周期。 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 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 七、内容不同 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 值准确 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 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 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技十条件\ 检定条件、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及检定结果的处置 等内容。 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因此, 根据实际情况, 检定可以取代核准,而校准不能取代检定。 八、结论不同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 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 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 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 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 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九、法律效力不同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 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 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 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 Last edited by tdhy on 2012-7-3 at 1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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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2012-07-04 07: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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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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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文中的观点有待商榷 1、检定和校准其实都是技术行为,检定同样也可以自己实施,或者由技术主管部门实施,但是这种检定只是技术层面的,虽然也有相应的检定证书(或文件),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当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的检定项目才属于法律行为,当然也可以自愿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按法规执行的检定。这种情况下获得的检定证书才是有法律效力的。ISO标准中讲到的校准和检定实际上都是指技术层面的,没有要求必须是有法律效力的校准或检定。而且实际上也不可能这样规定,一来ISO本身就是民间组织没有这个权利,二来各国法规不同无法统一要求。 2、检定是指判断某一器具是否符合计量学特性要求,是进行计量溯源的基础,因此任何计量器具都必须检定。这就好比我们买了一件商品,首先要判断它是不是好的,是好的才能使用。所以检定证书就是判断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一个标识。但是我们到商场买一台电视剧,不会因为厂家出具了合格证就直接拿回家,还要亲自过目,这实际上与检定是一个性质的。生产计量器具的厂家肯定会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出厂检定),但是我们买来后一般还要复查(自行检定)。只要存在争议或者为了避免潜在的争议时,才会要求具有法定资质的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 3、校准是检定的补充和延生,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直接溯源到SI单位的仪器,例如尺子,只要检定合格就能直接用,不需要校准。但遇到尺子初始一端磨损了的情况,测量会有系统误差,如果将磨损的长度测量出来,并在测量数据中扣除,就能消除系统误差,同样能达到符合计量学特性的要求。这就会出现检定不合格,但符合校准规定的情况。ISO中强调校准,而不强调检定就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因为检定合格与否与执行的标准有关,到底磨损多少就算不合格,各国法规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但是校准是从计量学角度出发,有统一的标准可循。 另一种情况是使用相对测量方法的一类仪器,例如色谱仪,不能直接溯源到SI单位,需要通过标样来校准。但校准之前必须先确定仪器的一些基本性能指标达到要求(相当于先进行检定),如果不合要求,校准就没意义了。但要注意,这里讲的合格与否要看具体的情况,而不是看是否有法律效力,符合中国法规和国标但不符合ISO标准的情况也是经常有的。举一个我最近遇到的例子,GPC用的葡聚糖标样,中国计量院研制的葡聚糖标样具有政府计量部门的认证和备案,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捷伦卖的葡聚糖标样没有国家质监局的批文,在中国就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按照ISO标准和ASTM标准,安捷伦又是合格的,而中国计量院研制的葡聚糖标样由于缺少分子量分布信息,作为GPC标样是不合格的。(注:实际上中国计量院研制的葡聚糖标样确实就是作为重均分子量标样,而不是作为GPC标样的) |
4楼2013-07-29 16:40:51
td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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