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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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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没有一个法律体系试图将法律的认可赋予给所有的允诺,一些规则或规则的集合筛选出被认为对社会足够重要的允诺予以执行,以证成法律对它们的关注。无论规制这种筛选过程的那些原则会是什么,它们都不能转换成违反特定种类的允诺所引起之愤恨的程度的措辞。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L.L.富勒 (美国)小威廉R.帕杜 译者:韩世远 ~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曾先后任教于俄勒冈大学、伊利诺斯大学、杜克大学,最后三十年在哈佛大学教授合同法和法理(任卡特法理学教授),1972年退休。在法理学领域富勒作为战后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闻名于世,其主要法理学著述有:《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1934年)、《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年)、《法理学》(1949年)、《实证主义与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1958年)、《人类的目的和自然法》(1958年)、《对内格尔教授的答复》(1958年)、《法的自相矛盾》(1958年)、《法的道德性》(1964年初版,1969年修订版)、《法的虚构》(1967)、《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和作为人类相互关系工具的法律》(1974年)、《社会秩序的原则》(1981年,由Kenneth I.Winston编辑,杜克大学出版社出版)等。在合同法领域,除本文之外,富勒的《对价与形式》(1941年,《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一文也非常出名,他还编著有合同法教科书(1972年第三版中曾加入“合同的作用”一节,后被收入其逝世后出版的文集《社会秩序的原则》)。发表此文时,富勒为杜克大学法学教授;帕杜(William R.Perdue,Jr.)为杜克大学法科三年级学-生。此文影响及于美国《合同法重述》第'-t~~的修订,被法恩斯沃斯(E.Allan Farnsworth)评价“引起了对合同救济问题的广泛的再检讨”;阿蒂亚(P.S.Aayah)则认为该文“无论如何,在普通法世界的全部现代合同法学术中,大概已成为最有影响力的一篇论文。”~ 目录 (一) 判予合同损害赔偿所追求的目的 法律为什么应保护期待利益? 计算方法与动机的偏离及混合动机问题 信赖利益与其他合同利益间的关系 期待利益应否成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损害项目重复之问题 信赖利益与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 《合同法重述》中的信赖利益 (二) 以期待利益计算损害赔偿被“确定性”要件排除的判例 以期待计算损害赔偿会给允诺人施加不当负担的判例 合同履行受到外部情况干扰的判例 表述或法律效力不完善的合同 涉及非商事性标的的交易 依《重述》第90条之赔偿的计算标准 错误陈述的责任 撤回要约或允诺的法律效力 通过信赖对妨碍之收益的赔偿 普遍承认信赖利益的结果 文摘 对这一问题最为显而易见的回答我们大概可以名之日“心理学的(psychological)”,这一答案可表述如下:对允诺的违反引起受诺人一种受伤害感(asenseofinjury),这种感觉并不局限于受诺人业已信赖允诺之场合,无论他是否因该允诺而改变了他的处境,受诺人业已形成了一种期待态度,因而对允诺的违反使他感到他被“剥夺了”一些属于“他的”东西,既然这种思想感情相对说来是千篇一律的,法律便没有理由置之不理,法律将它们作为一种材料予以接受并构造与之相关的规则。⑥ 这种解释的困难在于,法律事实上的确将违反允诺引起的伤害感置之不理了。没有一个法律体系试图将法律的认可赋予给所有的允诺,一些规则或规则的集合筛选出被认为对社会足够重要的允诺予以执行,以证成法律对它们的关注。无论规制这种筛选过程的那些原则会是什么,它们都不能转换成违反特定种类的允诺所引起之愤恨的程度的措辞。 下载的虫友们请回复一下帖子哦,谢谢你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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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由用户自主发布,如果其内容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其责任在于用户本人,如对版权有异议,请联系邮箱:xiaomuchong@tal.com - 附件 1 : [美]富勒著 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pdf
2012-01-04 16:28:21, 5.7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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