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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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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l本规程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等,以下简称菌、毒种。菌、毒种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条分类。 1.2各生产单位按规程生产或检定生物制品所用之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或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委托的单位保存、检定及分发。凡增加、减少或变更生产及检定用菌、毒种,及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菌、毒种,拟用于生产或检定者,均须经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国家药品管理当局认可。新生物制品所用的菌、毒种按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1.3生物制品生产应采用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批(Primary Seed Lot)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从原始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Master Seed Lot)。从主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Working Seed Lot)。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1.4各生产单位应指定专业部门对本单位的菌、毒种施行统一管理,每年向单位领导书面报告管理情况,并抄报国家药品检定机构。 2菌、毒种登记程序 2.l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统一进行国家菌、毒种编号,各单位不得更改及仿冒。未经统一编号的菌、毒种不得用于生产和检定。 2.2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帐及分类帐。收到菌、毒种后应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数量。在保管过程中,凡传代、冻干及分发,均应及时登记,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2.3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及时进行检定。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应立即检定。 3菌、毒种的检定 3.1生产用菌、毒种应按各项制品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定。 3.2所有菌、毒种检定结果应及时记入菌、毒种检定专用记录内。 3.3不同属或同属菌、毒种的强毒及弱毒株不得同时在同一无菌室内操作。一、二类菌、 毒种及芽胞菌、真菌必须在严格隔离的专用实验室及动物室内操作,并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防 护。活菌、活毒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活菌、活毒操作管理制度》。 3.4三、四类菌、毒种的操作应按各项制品规程的规定在专用或适宜的实验室内进行。 3.5各单位的质量检定部门应定期了解本单位的菌、毒种保管、检定及使用情况,必要时 进行抽查,或会同制造部门进行检查。 4菌、毒种的保存 4.1菌、毒种经检定后,应根据其特性选用适当方法及时保存。最好冻干,低温保存。 4.2不能冻干保存的菌、毒种,应保存2份或保存于2种培养基,一份供定期移种或传代 用,另一份供经常移种或传代用。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管应用石蜡密封或熔封。 4.3保存的菌、毒种传代或冻干均应填写专用记录。 4.4菌种管上应有牢固的标签,标明菌、毒种编号、代次、批号、日期。 5菌、毒种的销毁 5.l销毁无保存价值的一、二类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须经单位 领导批准,销毁三、四类菌、毒种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在帐上注销,写明销毁原因和方式。 5.2保存的菌、毒种传代、移种后,销毁原菌、毒种之前,应仔细检查新旧菌、毒种的标签 是否正确。 6菌、毒种的交换 6.l菌、毒种最好冻干、真空封口发出,如不可能,毒种亦可以组织块或细胞液形式发出, 菌种亦可用培养基保存发出,但管口必须密封。 6.2各生产单位或其他机构之间相互索取的菌、毒种,凡直接用于生产及检定者,均须经 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认可。 7菌、毒种的索取与分发 7.l索取或邮寄菌、毒种,必须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执行。 7.2分发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应附上详细的历史记录及各项检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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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2006-10-13 16: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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