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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e_yangch木虫 (正式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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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个案讨论“是继承权还是所有权”请法学名手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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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于1960年借房予B,并没有借用期限的约定,现A和B均已经去世,A的后代向B的后代主张此房屋的所有权。(注:此房屋无产权证或房契,仅有一份借据) 作者的初步分析: 观点一:既然A已经去世,其借予B的房屋即转为遗产,虽然有借用的关系,但也无法否定房屋的遗产性质,故依据继承法的第8条,(好像是第8条)因继承所发生的继承如果20年没有主张权利,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虽然此处有争议,但按继承法来言,这种处理还是可以的,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再行讨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观点一存在的问题:如果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否得确定所借房屋属于A的遗产,但双方对借据的真假说法不一。 观点一存在问题的认为:对存在的问题实质上可以避而不谈,问题的关键是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遗产继承的性质。只要原告所主张的是对遗产进行处理,则不用审查其要求的遗产是否属于真正的遗产(如此遗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要发现遗产继承已经超过二十年,则驳回。试想即使此房屋属于遗产,都驳回,更何况不属于呢? 观点二:此房屋属于所有权的确认。当然所有权的确认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人在生前是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的,A在生前将房屋借予B即是对房屋的处分。在A死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当然可以对此房屋进行所有权的确认。(原告并不进行遗产继承,而仅仅是确权) 观点二存在的问题:实际上还是观点一是否能被推翻的问题。遗产之所有权确认与遗产的继承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前后部分。所有权确认了实际上也就基本上确定了遗产的继承。本质上遗产的继承应该包括遗产的所有权确认。所以确权就属于继承的范畴? 观点二存在问题的认为:继承与所有权确认要严格区分,既然原告主张所有权确认,则不能在性质上认为属于继承范畴。继承与所有权确认还是有区别的。继承对遗产所有权确认的主张不能在性质上认为是继承序列。继承人可以对遗产进行所有权确认,确认是否属于应该被继承的遗产。这种确认不该认为是对遗产的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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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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