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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e_yangch

木虫 (正式写手)

[交流] 【讨论】个案讨论“是继承权还是所有权”请法学名手指点一二

A于1960年借房予B,并没有借用期限的约定,现A和B均已经去世,A的后代向B的后代主张此房屋的所有权。(注:此房屋无产权证或房契,仅有一份借据)

作者的初步分析:
观点一:既然A已经去世,其借予B的房屋即转为遗产,虽然有借用的关系,但也无法否定房屋的遗产性质,故依据继承法的第8条,(好像是第8条)因继承所发生的继承如果20年没有主张权利,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虽然此处有争议,但按继承法来言,这种处理还是可以的,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再行讨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观点一存在的问题:如果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否得确定所借房屋属于A的遗产,但双方对借据的真假说法不一。
观点一存在问题的认为:对存在的问题实质上可以避而不谈,问题的关键是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遗产继承的性质。只要原告所主张的是对遗产进行处理,则不用审查其要求的遗产是否属于真正的遗产(如此遗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要发现遗产继承已经超过二十年,则驳回。试想即使此房屋属于遗产,都驳回,更何况不属于呢?

观点二:此房屋属于所有权的确认。当然所有权的确认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人在生前是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的,A在生前将房屋借予B即是对房屋的处分。在A死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当然可以对此房屋进行所有权的确认。(原告并不进行遗产继承,而仅仅是确权)
观点二存在的问题:实际上还是观点一是否能被推翻的问题。遗产之所有权确认与遗产的继承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前后部分。所有权确认了实际上也就基本上确定了遗产的继承。本质上遗产的继承应该包括遗产的所有权确认。所以确权就属于继承的范畴?

观点二存在问题的认为:继承与所有权确认要严格区分,既然原告主张所有权确认,则不能在性质上认为属于继承范畴。继承与所有权确认还是有区别的。继承对遗产所有权确认的主张不能在性质上认为是继承序列。继承人可以对遗产进行所有权确认,确认是否属于应该被继承的遗产。这种确认不该认为是对遗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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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bones

新虫 (初入文坛)


mse_yangch(金币+1):谢谢参与
个人认为,这是其继承人行驶其债权,这里按法定继承,继承人当然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也不存在时效过期的问题。
2楼2010-09-19 17: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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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hu

铁杆木虫 (正式写手)


mse_yangch(金币+1):谢谢参与
所有权当然还是A的,房子也应该归A的继承人所有。
3楼2010-10-09 23: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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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wenhe

版主 (文坛精英)

冷月大师

优秀版主优秀版主


mse_yangch(金币+1):谢谢参与
介个~~~绕糊涂了
4楼2010-10-10 0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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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傻瓜

铁杆木虫 (知名作家)

小小♡流浪♡家


mse_yangch(金币+1):谢谢参与
太纠结了,这样的个案很多……
心若没有栖息的地方,到哪里都是流浪……
5楼2010-10-10 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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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kerzyh

禁虫 (初入文坛)


mse_yangch(金币+1):谢谢参与
本帖内容被屏蔽

6楼2010-12-02 23: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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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chunxue

金虫 (小有名气)


mse_yangch(金币+1):谢谢参与
这有什么争议的呀,B后代又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是受遗赠人,更何况还有一借据,不就更能证明房屋所有权不是他的了吗?这什么案啊,出租40年才想着要
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实,不兴伪事
7楼2010-12-09 22: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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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iang

金虫 (正式写手)


mse_yangch(金币+1):谢谢参与
前来学习
自在飞花轻似梦;无边丝雨细如愁
8楼2010-12-11 0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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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way555

铁虫 (初入文坛)


mse_yangch(金币+1):谢谢参与
所有权和继承权不矛盾
9楼2011-04-13 22: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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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way555

铁虫 (初入文坛)

两者兼具
10楼2011-04-13 2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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