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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hongbo铁杆木虫 (初入文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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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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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分类与保护期----原《新药审批办法》与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分类及保护期比较) 1999年4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新药审批办法》。在这份《新药审批办法》中,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中药新药和化学药品新药分别分为五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中药 第一类: 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 中药注射剂。 2.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1.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1.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2.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3. 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1.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药及制剂,亦在此列)。 3.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5.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6.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7. 改变剂型的药品。 8.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1.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2.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3. 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自1999年的《新药审批办法》施行后,新药保护期限亦作了变化,如下表: 一类新药 二类新药 三类新药 四类新药 五类新药 原保护期 8年 6年 4年 3年 / 新保护期 12年 8年 8年 6年 6年 注:保护期自取得新药证书即开始,如有试生产,保护期包含试生产期 2002年12月1日起,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取消了新药保护期,而代之以监测期。2003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对新药监测期作了具体规定(暂为试行)。 期限 中药、天然药物 化学药品 治疗性生物制品 预防性生物制品 5年 1.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1.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1.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4年 2.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 4.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5.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6.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传统中药复方制剂除外)。 7.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1.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1.5新的复方制剂。 2. 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国外上市未满2年者)。 2. 单克隆抗体。 3. 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 变态反应原制品。 5. 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 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 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 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 10. 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 11. 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 12. 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2. DNA疫苗。 3. 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 4. 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 5. 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 6.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7. 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8. 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3年 8.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给药途径的制剂。 9.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剂型的制剂(工艺有质的改变者)。 10.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工艺的制剂(工艺有质的改变者)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国外上市超过2年者)。 3.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3 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 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 14. 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含12) 9. 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 10. 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11. 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不设 3. 中药材的代用品。 6.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传统中药复方制剂)。 9.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剂型的制剂(工艺无质的改变者)。 10.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工艺的制剂(工艺无质的改变者)。 3.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其制剂已在国内上市销售)。 5.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普通制剂)。 13. 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2.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3. 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14. 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 2002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由此涉及到新旧法规交替时审批的新药如何设立监测期的问题。早在上页中的“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之前,2003年2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解决方案。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分别于2001年12月1日和2002年9月15日施行。《实施条例》修改了新药的定义,将“新药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修改为“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随着新药定义的改变,新药注册管理制度将发生较大变化,新药的行政保护制度已被取消。为妥善处理新旧法规的衔接问题,减少因法律法规修订对药品注册管理的影响,我局拟定了《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过渡办法,并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已经获得新药保护的新药,其新药保护期维持不变。 二、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经批准临床研究但未批准生产的新药,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批准生产后,按照原《新药审批办法》属于一类新药的,给予5年的过渡期;属于二类新药的,给予4年的过渡期;属于三类至五类新药的,给予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相同品种的药品。 三、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经受理但未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以及2002年9月15日以后我局受理的新药,按照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即:对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新药审批,并且对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对已经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卫生部于1985年7月1日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的新药注册分类如下: 新药按药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 剂。 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 方和改变传统处方组成者)。 第四类: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 药。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中成药。 二、西药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的有效 单体及其制剂); 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 其制剂。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 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三类: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 合成方法制取者; 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 品及其制剂;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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