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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已有2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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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北京的外贸公司。印度有一个原料药制药厂希望通过我们公司打开中国的市场,提供原料药。该原料药在国内已经有国家版本。药物的注册由我们公司代为他们负责。关键是一年之后药品注册证下来后,我们公司希望从印度进口这个原料药然后销售给制剂厂,是不是我们公司还需要去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啊? 另外:如果要办,不知道大家有无办过的,给些经验……谢谢 [ Last edited by 木笑笑 on 2010-4-29 at 12: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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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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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len(金币+1):谢谢交流 2010-04-29 10:33
warlen(金币+1):谢谢交流 2010-04-2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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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sfdatc论坛的回答。 这家药厂有没有进口的资格啊?如果有,通过他们自己报验,你们与药厂就是贸易关系;如果没有,需要通过有进口资格的公司来做报验的。当然,你们贸易公司是不能够做报验的,除非你有自己的药品经营执照。 按照在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我公司是否只能是“收货单位,是指购货合同和货运发票中载明的收货人或者货主。”出现,办理通关手续,而报验由药厂去报验。 第九条 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进口药品批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的; (二)办理进口备案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三)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进口备案时,其有效期限应当不低于6个月); (四)原产地证明所标示的实际生产地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的产地不符的,或者区域性国际组织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产地的; (五)进口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单位,包括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收货单位,是指购货合同和货运发票中载明的收货人或者货主。 报验单位,是指该批进口药品的实际货主或者境内经销商,并具体负责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可以为同一单位。 [ Last edited by kidant on 2010-4-29 at 10: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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