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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虫 (正式写手)

[交流] 【原创】北大教授死亡案件分析(上)

一、北大医院管理确实存在问题
从北大教授死亡的案例可以看出,作为全国著名三甲医院,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卫生部有关,与《医师法》的制定有关,与北大医院的管理也有关。应该承认,北大医院出现的问题,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北大医院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1、存在个别无证人员独立行医问题
即使法律允许实习生参与医疗行为,但是必须在主管医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但是有证据证明北大医院确实存在无证实习生独立行医的行为。具体表现在无证人员有处方权等。尽管这种现象全国普遍存在,上上下下习以为常,但严格说来是不正确的。不出现问题,万事大吉,出现问题就有口难辩。
2、存在术后预防肺栓塞问题
本人认为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肺栓塞,如果是普通患者,一般不会出现肺栓塞问题,但既然医院承认术前检查发现患者存在高血压,高脂血症,糖尿病等,也知道患者术前就服阿司匹林,可见原来就存在危险因素,手术时防止过度出血,要停止阿司匹林是正确的,但术后应该考虑到是否会出现肺栓塞的问题。手术的李教授和临床的医生对这位特殊的患者的肺栓塞风险估计不足,没采取适当的预防和治疗的措施,这个问题与手术的李教授、临床医生都有关系。与患者也有关系,因为患者不是普通的患者,而是心血管方面的教授。
3、存在抢救过度问
因人工呼吸抢救,造成患者肋骨骨折、心包破裂、心脏破裂、肝脏破裂等严重问题,无疑是抢救过度的具体表现,是客观存在的,不应该出现的。但这些问题是在患者出现停止呼吸后进行的,是抢救中的不适当,根本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
4、存在改病历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北大医院没有说明。本人只能按客观存在计算。
5、存在治疗过度问题。
对一个发病仅10天的轻度腰椎滑脱,经保守治疗好转的人进行手术,毫无疑问,是过度治疗。
虽然北大医院确实存在上述问题,但都不是整体的,一贯的,有的是在医学误诊范围内的,难以十全十美的。王建国和中央电视台把出现医疗问题的责任归于学生非法行医,是明显错误的。
结论:上面的五个问题是明显客观存在的,如果医院想在这些问题上抵赖,除非有强有力的新证据,否则是物极必反。
由于医院存在上面的五个问题,所以医院想推得一干二净,是绝对不可能的。
医院只有严格要求自己,堵住管理漏洞,才能理直气壮。
同时本人认为以中国共产党北大医院党委的名义发表的那个公开声明,里面有几处不适当,最起码是缺乏认真、诚恳的态度。
二、王建国天价索赔疑似敲诈
在各种赔偿案件中,常出现高额索赔,疑似敲诈的事件。医院有不当,但是要分清是主观失误还是客观失误,是责任失误,还是技术失误,以及责任的分配。因医疗问题死亡一个教授,王建国就要求索赔5123080.12元 实在是天价赔偿。王建国是北大教授,患者是心血管教授,都不是医盲,也不是法盲,天价索赔,让人不得不联想到是不是敲诈。
由于各种原因,各行各业都出现了许多“碰瓷”现象,故意设置陷阱,然后敲诈,表现最多的是交通事故的“碰瓷”现象,实例很多,此处省略。其他行业也存在,医疗行业国内也出现很多“碰瓷”现象,用苦肉计,例如广东出现多起有人去诊所看病,要求点滴,第二天又来诊所,发现注射的地方红肿疼痛、发热,要求去大医院检查,大医院也查不清什么原因,要求患者住院,这时患者向诊所高额索赔,诊所考虑在大医院住院自己会名利双丢,因此同意私了。其实这是人为的苦肉计。是患者利用诊所消毒不严的现象,注射后回家在注射部位涂上一种药,注射部分的针眼就开始出现红肿,发热等症状,在诊所赔偿成功后,再用一种解药,症状就很快解除。这是用身体“碰瓷”,还有用生命“碰瓷”的。某人得了绝症,自知寿命不长了,但为了治病家贫如洗,外债累累,为了不给家人添过多的负担,索性自作主张,在车多的马路上故意滑倒,被汽车压死,索赔数万。
北大教授的死应该不是有意“碰瓷”,但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根据现有的资料和高额索赔,让本人不得不怀疑这里是否也存在“碰瓷”现象。本人有如下事项难以理解,:希望大家提醒,帮我解除谜团,也解除对王建国的怀疑,本人支持王建国通过法律解决纠纷,但认为高额索赔不适当:
1、轻微的、短时间的腰痛为什么同意手术?
王建国说“关于手术适应证。答辩人亲属熊卓为患第4、5腰椎Ⅰ度滑脱。根据教科书记载,腰椎Ⅰ度滑脱不是手术适应症,只有经保守治疗无效,且滑脱进行性发展的情况下才需要做手术。
熊卓为本次发病症状并不严重,经门诊治疗后腰痛已经缓解,根本就不需要手术。这些情况完全可以从门诊病历中得到证实:门诊病历中没有病休医嘱、没有住院手术医嘱等。然而,被答辩人医院在持有并保管熊卓为的门诊病历的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熊卓为的门诊病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一审判决和司法鉴定均认定熊卓为没有手术适应证,本案被答辩人又没有举出熊卓为具有手术适应证的任何证据,所以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大 [2008] 医鉴字第1387号司法鉴定结论”也认为北大医院的教授不是手术适应症,存在治疗过度的问题。
本人认为,王建国的答辩和法大 [2008] 医鉴字第1387号司法鉴定结论都是正确的,根据现有资料,必然会得出这个结果。但是,但是让我想不通的是:
(1)这是个非常明显的低级错误
堂堂全国著名大医院的骨科主任,教授,难道喜欢没事找事?找患者练练手?多赚钱?有手术任务?可能都不是,北大医院是全国最忙的医院,日门诊量有时上万。这我就不理解了,病例明确写着发病10天,X片报告单是“L4 Io滑脱伴峡部裂”1°滑脱,任何医生都知道这样的病例要首先保守治疗,个别不懂的患者要求手术,医生也不会同意,李教授为什么会给这样的患者首选手术治疗?
(2)患者不是普通的老百姓
患者不是不懂医学,而是一位心内科教授,对自己的病情十分了解,老百姓都知道这种病首选保守治疗,难道堂堂心内科教授不知道?脊柱是人的关键部位,所有医生和患者都十分重视,只有十分严重和保守治疗无效的才手术治疗。手术是需要患者同意的,大多数患者即使病情严重,医生劝其手术,患者都不手术,这位著名心血管教授为什么小病也同意手术,现有的资料让我不理解。
(3)手术还有第三关,患者的家属必须同意,并且签字。如果说李教授主张手术,或者患者主张手术,都不能通过,患者的家属,患者的丈夫王建国也必须同意,手术才能进行。短期轻度腰病首选保守治疗,老百姓都知道,王建国作为北大的教授,能不知道吗?能不为经常被称作“娘“和”宝贝“的爱妻的健康考虑吗,即使北大医院提出手术治疗,患者提出手术治疗,王建国也应该不同意。万一不懂也会咨询有关亲友,但是王建国同意手术了。
(4)王建国说医院病例中“《首次病程》进一步印证了当时的诊断没有‘高血压病;糖尿病(2型);高脂血症;胃溃疡’的诊断,出现这种情况的唯一解释就是该病历被篡改。”如果按照王建国的说法,医院是在不了解患者有“高血压病;糖尿病(2型);高脂血症;胃溃疡”的情况下做了手术,那么患者和王建国最了解,为什么仍然同意手术?
(5)关于伪造化验单,王建国断言患者的化验单是伪造,根据是:王建国说“9、关于化验单。患者2006年1月23日中午11时15分入院,24日上午8时接受手术,术前相关的化验检查在这么短的时间里不可能完成。因此,相关的血液化验单都是伪造的”
这是王建国的无知,几乎全世界所有的人 都知道,血压、血糖、血脂是任何手术前必做的检查常规,医院绝对不可能不做。而且这些检查速度非常快,最多1小时。可是王建国却说医院在手术前的20个小时内“不可能完成,因此,相关的血液化验单都是伪造的”这个结论显然是王建国的主观臆造。
2、术前就一直吃阿司匹林抗凝?
患者术前就一直吃阿司匹林,目的是很清楚的,患者是心内科专家,知道自己随时都有血栓的可能,因此才吃阿司匹林预防抗凝。患者还有糖尿病,患者也知道手术时为了防治过分出血,要停止服用阿司匹林。但术后应不应该抗凝,患者也应该是十分清楚的。因为肺栓塞不是腰部手术的必发的并发症,特别是骨科的医生对心血管的疾病不可能比这位患者还精通。患者一直吃抗凝药,说明患者有严重的血栓隐患。
结论:就这样,北大医院接收了一个既有明显裂纹(滑脱伴峡部裂),还有隐形裂纹(肺栓塞)的“古董瓷器”患者,通过手术,固定了明显的裂纹,却造成了隐性裂纹明显、开裂、死亡。
3、为什么患者说自己昏倒是体位性低血压?
患者误导,造成忽视抗凝。
从目前的资料看,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肺栓塞,王建国说造成肺栓塞的原因100%是医院没采取预防和治疗肺栓塞的办法。但是肺栓塞不是常见病、多发病,更不是所有手术的必发病。否则这例肺栓塞的病例也不会被多人在著名医学杂志作为论文发表。对肺栓塞这种疾病,心内科和呼吸科的医生熟悉,骨科的医生不会非常熟悉。患者术前吃阿司匹林抗凝,说明患者知道自己是血栓高危人群,术后没用抗凝药,患者应该知道会增加血栓的危险,可是在患者第一次晕倒时,患者对医生说她是体位性低血压,临床医生当然会相信心内科教授的。患者这样说,有3个可能:
①患者不知道自己是血栓高危人群。但术前一直吃抗凝药物,因此不可能。
②患者不知道自己术后长期卧床,会造成肺栓塞。如果这位心内科的教授也不知道,就不能过分责怪值班的医生了。
③明知道自己是血栓高危人群,术后易发生肺栓塞,就是不说,打死也不说,说了对不起精心设计高额索赔的丈夫。但这也更不可能。
结论:不是我非要这样想,是高额索赔让我不得不这样想,如果希望我不这样想,请不要张开大口把高额索赔想。
三、法大鉴定不全面
法大的鉴定中对北大医院过错的分析是基本正确的,但结论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全部归于医院是不全面的,不公平的。本人认为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有三个。一个是医院的失误,患者本身的疾病因素,也是引发死亡的一个因素。如果患者是普通的老百姓,就这两个因素。但该患者不是普通的患者,是心血管内科的著名教授。对医院的不当用药完全可以提出质疑。因此促成患者死亡的因素应该是三个,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过错有因果关联,但不是唯一因素,也不是必然因素。因为很多人没有抗凝药物,并没有发生肺栓塞现象。
四、一审判决有不足
本人看了北京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本人认为这个一审判决书存在两个问题
1、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是不是非法行医”问题,如果审理后判决是非法行医,那么法院继续审理,如果不认为是非法行医,那么驳回原告诉讼,先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只有一方对医疗事故处理不服,才能启动法律程序。从判决书看双方讨论的全是具体的医疗行为,没在非法行医问题上辩论。法院应该引导双方讨论焦点问题。因为是不是非法行医,是决定执行什么法规的关键。法规不同,赔偿数额会有很大的差别,否则是不公平的。
2、赔偿比例,王建国要求北大医院承担100%责任的要求是明显不合理的,过分的(问题七有详细说明),但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院把责任完全归于了北大医院,这是不公平的。
不止北京中院,全国都存在着“两个凡是”的问题,有一点关联,不分责任大小,就全部关联。交通肇事,一会儿凡是行人违章,死了白死;一会儿凡是刮边就赖,无责也赔。一会儿凡是嫖娼13岁以下的都是强奸,一会儿凡是不知道年龄的不算。中国呀,什么时候法律更科学、更稳定、更全面。
五、非法行医不成立
王建国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由于本案已经构成非法行医,因此医学会不应当受理本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法律已经规定了“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本案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王建国强烈要求把引起死亡的原因归罪于非法行医,就是按非法行医的赔偿,要远远高于医疗事故的赔偿。
因此本人认为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是不是非法行医”。
1、本人认为《医师法》本身存在一些不足,甚至是错误,最大的问题是把医师的来源固定在学院毕业生,否定了大批中医师承。后来应急出台了关于师承问题的补充文件,还有一些问题,本文不详谈。
2、是不是非法行医不是医疗事故的唯一关键,有没有水平才是第一位,有证不一定是高手,无证不一定是笨蛋。中国存在一批老百姓公认的中医高手,按照医师法没证,但老百姓信任,中国是假证泛滥的国家,用钱可以买到假证,也可以买到真证,但是信任不是花钱就能买到的。
3、30年前中国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无证行医泛滥,
但多次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有关组织的称赞,被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誉为“以最少的投入获得了最大的健康收益”的中国模式。联合国知道中国存在大量无证行医者,却给与表扬,为什么?就是不要重视过程,要注重整体效果。联合国称“中国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保障的唯一范例。”中国走了一大圈,现在实行的不还是合作医疗吗?
(http://www.hb.xinhuanet.com/hbpe ... tent_6114134_1.htm)
4、卫生部近十年来,天天高喊打击非法行医,
卫生部说打击非法行医成效显著,成效确实显著,而且非常显著。自从卫生部把打击非法行医问题当作主业后,中国出现了下述问题:看病越来越难了,看病越来越贵了,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了,人民的反应越来越强了,民间绝技、秘方越来越绝种了,中医越来越接近灭亡了,官僚主义越来越严重了,失业的人越来越多了。
上述事实有目共睹,详细证据见本人的博客“为什么说打击非法行医三分成绩七分错误”
如果你还不服,联合国向中国发出警告,“2005-2006年度但世界卫生组织对联合国191个成员国卫生效绩的排名令人震惊:中国在“卫生财务负担公平性”方面,位居188位列倒数第四,与巴西、缅甸和塞拉利昂一起被列为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而一向被认为“分配极不公平”的印度却排名第43位。究其原因,是因为印度政府卫生补贴和社会保障的主要受益人为贫困及困难群体,能使相对有限的公共投入最大限度地照顾公平,将有限的政府投入公平地调剂给最需要医疗服务的人。可见,财富并不是衡量医疗制度的绝对标准,重要的是社会公平和兼顾利益平衡”
(http://lingwu.mofcom.gov.cn/aart ... 20060802923018.htm)
不考虑中国的国情,不重点清除非法行医的土壤,片面打击非法行医,必然会使中国处于困境状态。
上面的事实说明好像联合国也知道了邓小平的理论,不管合法非法,能解决老百姓的医疗问题就是好法。
因此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打击非法行医不行,不看中国的实际情况,片面、过分,扩大打击面也不行。过分打击的结果不利于老百姓,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不能全盘使用美国的医师法,要走具有中国特点的医学改革之路。
5、北大的医院不是普通的医院
北大医院是北京大学的首家综合性教学医院,承担着培养我国医学事业接班人的重要任务,院内有很多医学的研究生跟随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学习并参加住院医师培训,必然会有很多学生参加临床学习,学生参与医疗活动是完全正常的,也是国际惯例。
因此教学医院不让学生参与医疗活动是不正确的。
6、北大医院的学生医生不是普通的学生
北大医院的学生医生不是普通的医学学院的在校生的实习,而都是正规本科毕业的有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北大进修硕士或博士并正在接受正规的住院医师培训。
因此凡是学生参与医疗活动都是非法行医是错误的
7、北大医院凡是学生参与的医疗行为,都是参与,不是主治。
非法行医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非法行医人员主治,包括诊断、治疗、处方、手术)等都是独立完成,而北大医院的教授死亡案例分析,患者的关键环节,诊断、手术是北大医院骨外科主任、李教授。抢救在场的各科专家20多名,人工呼吸是在患者因肺栓塞,停止呼吸,为了抢救,教授安排医生人工呼吸的情况下进行的。肋骨骨折是应急长时间抢救难免的并发症,抢救无效,把责任推到非法行医是完全不适当的。把死亡的责任说成是学生医生参与的结果,是明显错误的,把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野蛮抢救是别有用心的。学生医生在本案的所有重要医疗活动中,都是参与的,辅助的。
因此仅就学生参与医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判断显然是错误的。
8、司法解释是法律的一部分。
中国有很多法律,但是最高法院每年都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出台,为什么?法律是滞后的,常常不能与时俱进。法律是笼统的,不能面面俱到,法律是框架的,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医师法是卫生部主管制定的,它有权出台有关细则,通过权力部门公布。医师法和具体的解释不会有严重的冲突。司法解释也是法律的一部分。不能忽略任何一方。例如前面提到的嫖娼幼女问题,司法解释与原法律不十分矛盾,而是司法解释更具体了。因此王建国说卫生部的解释与医师法是矛盾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9、卫生部的意见是正确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北大医院事件后,卫生部发言人表示“严格意义上说,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活动,而非正式行医。对这种活动的管理,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
综上所述北大医院教授的死亡事件,很明显,不是非法行医造成的。北大医院存在个别环节的疏忽和管理不严,但因为这点就否定一切,承担一切责任是明显不适当的。

[ Last edited by momocy on 2010-1-22 at 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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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ping520

金虫 (小有名气)

AZAZ
2楼2009-11-07 23: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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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s610610

银虫 (小有名气)

虫友好强啊,有理可依。
3楼2009-11-08 09: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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