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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招呼已有11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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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单位内有人参与基金评审,恰好遇到了熟人的本子,并且在公示前把结果告知了自己认识的熟人。那么这个算不算“打招呼”?被告知的人的基金应不应该被取消?(那么放到手软姐案件里,她接到了一个电话,被告知中了,算不算打招呼?在没有其它证据之前,我们默认并不是她不是先联系对方让对方注意下自己的本子)纯粹好奇,不是为谁洗白。 发自小木虫IOS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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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ed Surface Science 这个期刊。有哪位虫友投过的能把word模板发给我参考一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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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kat.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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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 密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当对其依职权知晓的项目评审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披露其他项目评审信息。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项目评审中的保密内容及相关人员权限作出具体规定;保密内容应当包括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相关的保密信息以及自然科学基金委认为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前,将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期限、保密义务、保密责任等内容告知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当承诺履行保密义务,无法履行保密义务的,应当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视为放弃评审。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通讯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一)故意将与评审有关的信息让申请人、其他人知晓的; (二)未采取必要保密措施,致使申请人、其他人知晓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非法披露行为。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会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披露通讯评审意见的; (二)披露通讯评审专家名单等情况的; (三)披露会议专家讨论意见等评审过程的; (四)在资助决定做出前披露会议评审结果的; (五)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非法披露行为。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与评审有关的信息泄露的,应当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 由于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原因导致评审信息泄露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进行。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通过对其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或者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充分知晓保密义务,切实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完善评审信息保密的措施,为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提供保密安全保障。 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75/default.htm#04 |
17楼2024-08-26 10:23:34
huang0608
新虫 (正式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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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2024-08-25 07:28:51
走了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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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2024-08-25 07: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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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吗?你们院长参加评审了。发现发现你中了,回来并告诉你了。这个违反规定吗?只要他在评审时,没有提前对其它评委表示“这个人是我们单位的,请各位照顾一下”就可以吧。 发自小木虫IOS客户端 |
4楼2024-08-25 07: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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