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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注册申请表新版报盘程序》的填报 已有1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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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机构1-5:机构1是指具备本品生产条件,申请生产本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对于新药申请,尚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尚未确定本品生产企业的,可不填写。对仿制药品申请及增加新的适应症的药品申请,必须填写本项。对于进口药品申请,应当填写境外制药厂商(持证公司)的名称。对于申请生产本药品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持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情况做出选择。 机构2、3、4、5,对于新药申请,必须填写申请新药证书的机构,即使与机构1相同,也应当重复填写;对于增加新的适应症的申请,不必填写;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本项不得填写。仍有其他申请新药证书机构的,可另外附页。对于进口药品申请,如有国外包装厂,则填写在机构3位置。对于新药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在发给的新药证书内,将本申请表内各新药证书申请人登记为持有人,排列顺序与各申请人排名次序无关。对于拟变更后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即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填写机构2位置。对于拟变更后的受托生产企业,填写在机构1的位置。对于原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人,填写在机构3的位置。对于原受托生产企业填写在机构4的位置。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勾选“生产企业”或“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选项。并填写第三页机构1(变更后的受托生产企业)、机构2(申请人)、机构3(原申请人/原持有人)以及机构4(原受托生产企业)的相关内容。 2.变更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变更事项。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勾选与上市许可人相关的变更主体。 药厂自身品种申报补充申请,是否仅填写机构2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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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2019-12-20 08: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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