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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明专利被司法解释认可为减刑情节 已有1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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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们都变成罪犯发明家 呵呵呵 为万众创新做贡献啊 @hwweven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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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么跟你讲吧,按照司法解释,立功的是完成发明的人,也就是发明人,但实质上,国家审查部门对发明人的资格审查基本是没有的,一项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可以随意改写,只要改之前和改之后的双方签字同意即可,这是很荒唐的事,版权可以转让,专利权可以转让,但是文章的作者,发明的发明人怎么可以随意改写呢?但实际操作就存在这样的法律漏洞,很多专利的发明人从一个人改为一帮人,明显是转让专利的同时篡改发明人,改后的那人根本没有创造什么,有些是从大人改为小孩,有参加高考那种,甚至还有发明人改为两岁的小孩,两岁就会发明啊?多么荒唐!贪官利用这点购买专利权的同时篡改发明人来达到减刑的目的也就不难实现了。 实际上,很多专利转让根本不是因为有市场价值,就是为了评职称和高新企业,这类专利很多就是写出来的,虚构的,没有任何技术价值,就是高级骗子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
4楼2016-11-19 22:56:53
bma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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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2016-11-19 01:00:00
初次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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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2016-11-19 15: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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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这个规定就很不妥!你看看近年发明专利授权的都是什么烂方案,化学类的国内发明九成都是瞎编的,虚构的,又长又臭,用不诚信的骗取专利授权达到减刑目的,用作恶的方式免除惩罚,实在荒唐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
5楼2016-11-19 23:08:19
李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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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2016-11-20 22:06:32
7楼2016-11-20 22:30:20

8楼2016-11-22 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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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太懂你的意思,什么是第一发明家的约束?能否举例说明? 我的意思是,即便专利申请都是正规申请,确实有重大科学贡献,但是专利局对发明人的真实性完全不核实就办理发明人更改,是非常不负责任,也是非常危险的。 假设这样的情况,甲某确实做出了技术贡献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而罪犯乙某对该专利完全没有贡献,乙某通过金钱收买等不正当手段使得甲某向专利局提出假声明,声称乙某才是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说乙某对发明也有贡献也是共同发明人,专利局直接采信而不加审查,这么客观上乙某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了法律制裁,达到减刑或假释的目的,妨碍司法公正,甲某相当于做伪证。法律对此没有监管,也没有惩罚规定,十分不妥 减刑假释是相当大的权力,专利局完全放任不管造成了巨大的法律漏洞,权力完全不受监管,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
9楼2016-11-22 23: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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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这样的情况,原来记载的发明人是甲,后来乙,丙,丁。。。辛等十多人收买了甲,甲向专利局提交假声明声称他们都是发明人,修改后从甲到辛都是共同发明人,而乙到辛都是罪犯 即便该发明确实有重大贡献,对于乙到辛的行为,应该做何感想?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
10楼2016-11-22 23: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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