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热门版块排行榜    

查看: 2203  |  回复: 10

爆头哥

银虫 (正式写手)

[求助] 当发明专利被司法解释认可为减刑情节 已有1人参与

贪官们都变成罪犯发明家 呵呵呵
为万众创新做贡献啊

@hwweven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回复此楼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回帖支持 ( 显示支持度最高的前 50 名 )

爆头哥

银虫 (正式写手)

引用回帖:
3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初次见面 at 2016-11-19 15:48:54
应该是有要求的吧,比如专利可以创造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效益,否则随便叫枪手搞一些专利那不是不需要坐牢了?不过这个经济社会效益也是某些人说了算

我这么跟你讲吧,按照司法解释,立功的是完成发明的人,也就是发明人,但实质上,国家审查部门对发明人的资格审查基本是没有的,一项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可以随意改写,只要改之前和改之后的双方签字同意即可,这是很荒唐的事,版权可以转让,专利权可以转让,但是文章的作者,发明的发明人怎么可以随意改写呢?但实际操作就存在这样的法律漏洞,很多专利的发明人从一个人改为一帮人,明显是转让专利的同时篡改发明人,改后的那人根本没有创造什么,有些是从大人改为小孩,有参加高考那种,甚至还有发明人改为两岁的小孩,两岁就会发明啊?多么荒唐!贪官利用这点购买专利权的同时篡改发明人来达到减刑的目的也就不难实现了。
实际上,很多专利转让根本不是因为有市场价值,就是为了评职称和高新企业,这类专利很多就是写出来的,虚构的,没有任何技术价值,就是高级骗子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4楼2016-11-19 22:56:53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普通回帖

bmajw

铁杆木虫 (正式写手)

本来就可以减刑啊。只是更明确了,必须的是发明专利了。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世间无非过云楼,何事值得你犯愁?荣辱得失算什么,此生只向喵低头。
2楼2016-11-19 01:00:00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初次见面

专家顾问 (知名作家)

【答案】应助回帖

★ ★ ★ ★ ★
感谢参与,应助指数 +1
爆头哥: 金币+5, 有帮助 2016-11-19 23:20:33
应该是有要求的吧,比如专利可以创造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效益,否则随便叫枪手搞一些专利那不是不需要坐牢了?不过这个经济社会效益也是某些人说了算
高分子材料合金、填充,增韧剂、相容剂
3楼2016-11-19 15:48:54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爆头哥

银虫 (正式写手)

引用回帖:
2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bmajw at 2016-11-19 01:00:00
本来就可以减刑啊。只是更明确了,必须的是发明专利了。

本来这个规定就很不妥!你看看近年发明专利授权的都是什么烂方案,化学类的国内发明九成都是瞎编的,虚构的,又长又臭,用不诚信的骗取专利授权达到减刑目的,用作恶的方式免除惩罚,实在荒唐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5楼2016-11-19 23:08:19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李大妈

木虫 (正式写手)

建议你们去看看最高院司法解释,哪三种人要限制减刑。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坚持不懈,必有所为
6楼2016-11-20 22:06:32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爆头哥

银虫 (正式写手)

引用回帖:
6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李大妈 at 2016-11-20 22:06:32
建议你们去看看最高院司法解释,哪三种人要限制减刑。

司法解释很多个,关于不同方面的,我关注的是用发明专利立功减刑的司法解释,不是关于终身监禁条件的司法解释,请回归主题别岔开话题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7楼2016-11-20 22:30:20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醉五度

铜虫 (小有名气)

发明本身如果能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理应给予减刑的。但是失去第一发明家确认相关的法律的约束即若非第一发明人如何转让,本法律都无效,这是否可以避免社会上滥竽充数的发明专利呢?
修行路上更修心!
8楼2016-11-22 22:01:27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爆头哥

银虫 (正式写手)

引用回帖:
8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醉五度 at 2016-11-22 22:01:27
发明本身如果能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理应给予减刑的。但是失去第一发明家确认相关的法律的约束即若非第一发明人如何转让,本法律都无效,这是否可以避免社会上滥竽充数的发明专利呢?

看不太懂你的意思,什么是第一发明家的约束?能否举例说明?
      我的意思是,即便专利申请都是正规申请,确实有重大科学贡献,但是专利局对发明人的真实性完全不核实就办理发明人更改,是非常不负责任,也是非常危险的。
       假设这样的情况,甲某确实做出了技术贡献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而罪犯乙某对该专利完全没有贡献,乙某通过金钱收买等不正当手段使得甲某向专利局提出假声明,声称乙某才是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说乙某对发明也有贡献也是共同发明人,专利局直接采信而不加审查,这么客观上乙某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了法律制裁,达到减刑或假释的目的,妨碍司法公正,甲某相当于做伪证。法律对此没有监管,也没有惩罚规定,十分不妥
      减刑假释是相当大的权力,专利局完全放任不管造成了巨大的法律漏洞,权力完全不受监管,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9楼2016-11-22 23:16:24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爆头哥

银虫 (正式写手)

引用回帖:
8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醉五度 at 2016-11-22 22:01:27
发明本身如果能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理应给予减刑的。但是失去第一发明家确认相关的法律的约束即若非第一发明人如何转让,本法律都无效,这是否可以避免社会上滥竽充数的发明专利呢?

甚至有这样的情况,原来记载的发明人是甲,后来乙,丙,丁。。。辛等十多人收买了甲,甲向专利局提交假声明声称他们都是发明人,修改后从甲到辛都是共同发明人,而乙到辛都是罪犯
       即便该发明确实有重大贡献,对于乙到辛的行为,应该做何感想?

发自小木虫Android客户端
10楼2016-11-22 23:24:58
已阅   回复此楼   关注TA 给TA发消息 送TA红花 TA的回帖
相关版块跳转 我要订阅楼主 爆头哥 的主题更新
信息提示
请填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