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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有一品种,土霉素片,被药监部门查获,检验报告单上有两项不符合规定 1.性状:注明"部分药品受潮霉变"不符合规定 2含量:应为标示量的90%-110%,检测结果是36.4%不符合规定 药监部门以"部分药品受潮霉变"为由,以假药论处 我想求教一下,这类药品,应该是按假药,还是应该按劣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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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l2100(金币+1,VIP+0):谢谢!
xiaohezi7844(金币+4,VIP+0):thanks
karl2100(金币+1,VIP+0):谢谢!
xiaohezi7844(金币+4,VIP+0):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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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这里说得很清楚!!! |
3楼2008-10-29 15:26:47
2楼2008-10-29 15:26:10
4楼2008-10-29 16:08:37
5楼2008-10-30 08: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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