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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802107

木虫 (小有名气)

[交流] 关于能否考注册化工工程师的问题 已有3人参与

我本科专业是学应用数学的,考研究生后,到了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 (学术型)的,我想考注册化工工程师,我想请问,等我研究生毕业之后能不能用研究生毕业证去申请考注册化工工程师啊?有没有哪位大侠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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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da02

木虫 (著名写手)

当然可以

[ 发自小木虫客户端 ]
学习交流
2楼2014-08-29 12: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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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802107

木虫 (小有名气)

引用回帖:
2楼: Originally posted by fengda02 at 2014-08-29 12:31:33
当然可以

哦哦  谢谢
3楼2014-08-29 21: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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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meng

新虫 (小有名气)

4楼2014-10-11 19: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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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q719547117

新虫 (初入文坛)


小木虫: 金币+0.5, 给个红包,谢谢回帖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该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该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该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该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该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该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该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该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该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该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该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该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该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该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该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该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5楼2014-10-22 09: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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