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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及应急管理学院2026级博士研究生招生报考通知(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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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zsu

铜虫 (小有名气)

[交流] 重点关注的法律常识(不断更新中)

专家建议考生特别关注《物权法》


  据王才新(这人是谁??!!)分析,今年法律知识的侧重点还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这块,特别提醒考生要关注一下《物权法》,可能在法律常识、时政和其他方面都会涉及到。另外,去年1月1日实行的《公司法》也可以注意一下。如,《公司法》里规定“一人公司”等,考生不仅要知道有一人公司,还要了解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多少等。

专家说重要咱就练练吧………搜啊\搜了一些题目……还有不错的知识点,感兴趣的Q友咱们一同学习吧!!不过,题目没有答案解析,有问题大家讨论吧……..辛苦整理的,大家要支持啊………

答案:CTRL+A

1.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B.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   
C.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D.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3、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无效
B.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4、甲、乙、丙合伙开一家小餐厅,甲出资1 万元加上自己的一间房屋,乙出资两万元,丙出资1 万元。餐馆营业后1 年,甲因要出国定居照顾自己唯一的亲人舅舅,未来得及处理合伙事宜就出国了。此后其从国外来信称: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不要了,但没有指定财产归属。
2 年后,乙要求退伙,请求分割财产,主张甲的财产应该和丙平均分配;丙认为合伙未到期,财产不能分割;街道居委会认为,甲出资的房屋应归集体所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出资的房屋不能分割  
B.甲出资的房屋可以由乙、丙均分
C.甲出资的房屋由乙、丙按照其在合伙中应有部分的比例分割  
D.甲出资的房屋属抛弃物,应归集体所有  

5、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2 间,中间隔一天井。建成后,双方约定,甲拥有前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拥有后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出入均由前截房屋右侧通行。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其后,甲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租给了丙。现甲打算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卖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B.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乙有优先购买权  
D.丙有优先购买权  

6、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 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日,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  
B.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
C.该股权质权自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  
D.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

7、甲将三间私房中的西屋两间作价5 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_竾開_坽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整个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8、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 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9、王甲写信给其侄女王乙,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乙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乙与李丙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 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A.应属于王乙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乙与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

1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两台小汽车,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额付款。因甲公司前往购车者不会开车,又未带驾驶员,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将小汽车钥匙交甲公司后,将甲公司已选定的两台车暂时保留在乙公司的车库里,待甲公司自提。但乙公司未将两台小汽车的有效单证等交付给甲公司。当晚,这两台车被盗。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交付给买方,故所有权仍未转移给甲   
C.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所有权仍未转移给甲
D.两台车被盗的风险应由甲自己承担

1.答案:B  2.答案:C    3.答案:B    4.答案:C    5.答案:D    6.答案:B  
7.答案:B  8.答案:A    9.答案:A    10.答案:D  


20个你该知道的物权法概念 (先弄10个)


        NO.1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2 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NO.3 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4 担保物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NO.5 不动产

  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NO.6 动产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再比如,甲卖给乙一头牛,双方约定好价钱,尚未给付价款的情况下,甲就将牛交给乙。当天夜里,雷电将此牛击死,乙应该对牛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牛的所有权以交付而发生转移。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NO.7 共有

  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再比如,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无须经任何人同意。这就是按份共有。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生活解释: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因多层、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各人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NO.9 孳息

  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结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NO.10 相邻权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论解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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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gua511

金虫 (正式写手)

好!!!
楼主辛苦了哈
5楼2008-03-24 09: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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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zsu

铜虫 (小有名气)

法律常识二

1.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2.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机关为 (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3.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中的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A.国家副主席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4. 我国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的活动始于( )。
A.1979年
B.1982年
C.1988年
D.1993年

5. 根据我国宪法修正案,在爱国统一战线中新增加的社会阶层是()。
A.社会主义劳动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6. 在我国,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是( )。
A.行政公署
B.街道办事处
C.居民委员会
D.信访办公室

7. 宪法规范区别于普通法律规范的首要特点是()。
A.内容的根本性
B.效力的最高性
C.立法的原则性
D.实现的多层次性

8.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国家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国家主席

9. 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某,在他当选为代表一年后,迁入乙县居住,他应( )。
A.享有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到届满
B.自然转任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按正常工作调动手续转任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被终止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10.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会议的主持者是( )。
A.大会执行主席 
B.大会主席团
C.国家主席 
D.委员长
2楼2008-03-23 18: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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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zsu

铜虫 (小有名气)

答案如下

1.【答案】C。解析:《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答案C“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不正确。
    2.【答案】B。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B为正确答案。
    3. .【答案】A。解析:中央军委副主席和最高检副检察长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军委主席和最高检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则由全国人大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A项符合题意。
  4.【答案】C。解析: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二个修正案。
  5.【答案】B。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据此,选项B应选。
  6.【答案】B。解析:在我国,基层人民政府,在农村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为不设区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选项B应选。行政公署也属于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但根据该条第1款,其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应当排除选项A。选项C不属于国家机关,而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信访办公室,也不是派出机关,而是有关机关团体的办事机构。
  7.【答案】A。解析:四个选项都是宪法规范区别于普通法律规范的特点。但本题考查的是“首要特点”,即决定其他特点的特点或其他特点基础的特点。正是由于内容的根本性,所以有后三个选项表述的特点。
  8.【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第14项,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据此,选项C应选。
  9.【答案】D。解析:《选举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据此,选项D应选。一般选民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并被选举为户口所在地的地方人大代表;如果户口迁出原行政区域,自动丧失作为原行政区域人大代表的资格,而不再保留,排除选项A。乙县人大代表也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张某就任乙县人大代表,必须经过选民选举,而不能“自然转任”或者“按正常工作调动手续转任”。排除选项B、C。
  10.【答案】B。解析:《宪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选项B应选。
3楼2008-03-23 18: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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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zsu

铜虫 (小有名气)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

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产生程序是: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等额名单)------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二) 国家主席的职权
我国国家主席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一般称具有这样的权力特性的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即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 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
3. 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国家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国家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国家主席出访、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委托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以后,都由国家主席宣布。
国务院的任期每届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任期届满后,由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
领导体制是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三)、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也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1. 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 提案权。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
3. 领导权。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4. 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5. 任免权。主要是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
6. 紧急状态宣布权。是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7. 其他职权。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的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
(四)、国务院各机构
1 职能机构
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就是国务院为履行其管理社会的职能而成立的业务机关,即指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委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对国务院总理负责。
3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协助总理处理专项事务和内部事务的支持机关,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办公厅下面也设立一些机构,如港澳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中央军委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一)、中央军委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二) 中央军委的责任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有权对中央军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最高人民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若干人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他既是国家最高司法人员,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领导人。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院长等人员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最高审判机关,从法律角度上说,它在工作中只服从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所谓国家检察权,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范围主要是:1. 提起公诉权。2. 侦查权。3. 审判监督权。4. 监所监督权。5. 领导权,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权力。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责任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体系,因此,与人民法院一样,也要求有司法独立的权利。所以,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常识
4楼2008-03-23 18: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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