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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liyong

铁杆木虫 (职业作家)

[交流] 对《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两点疑问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业药师的注册机构为药监局,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的第三条“在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或门店注册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请问该处“注册”二字是不是应该为“执业”?

第七条“注册机构受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手续,做出变更注册许可决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册机构,网络系统将自动进行变更注册信息提示。”是不是说某君先在A省甲单位执业,后因工作调动到B省乙单位执业,只需到B省药监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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