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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gtom

木虫 (著名写手)

[求助] 求: 加拿大版权法中文版本 【急!】

加拿大新版权法最好,当然新版本的版权法很难的话,修改前的也可以。

若有中英文对照的,可以另外追加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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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gtom

木虫 (著名写手)

麻烦大家帮忙找哈

金币还可以加
7楼2008-03-04 23: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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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gtom

木虫 (著名写手)

金币少了可以追加啊

帮忙顶个撒

真的很急啊
2楼2008-02-29 14: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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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long0

木虫 (著名写手)

快乐的男孩


zangtom(金币+1,VIP+0):谢谢帮顶!
加拿大保护知识产权《版权法据统计,在加拿大有33%的计算机软件属盗版软件,而2005年软件盗版给加拿大经济带来了9.4亿加元的损失。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和反盗版工作受到加拿大政府的高度重视。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最宝贵的资产,知识产权政策就是要促进企业更好地利用这一资产。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加拿大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它更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加拿大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版权法》、《工业设计法》、《集成电路设计法》、《专利法》、《商标法》和《植物育种法》等六部主要法律构成。

  加拿大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例如,加拿大联邦的首部《专利法》自1869年问世后,到1935年就进行过四次重大修改。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加拿大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每次修改和完善的着眼点都在于,在新的环境下更好地满足加拿大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加拿大,法院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机构。省级法院和联邦法院都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裁决权,但涉及知识产权专员申诉及知识产权无效的申诉,则由联邦法院负责审理。根据加拿大较早时期的一项研究,全国17%的企业和45%的主要研究机构,在三年内会涉及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另外,有40%的企业或卷入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或曾经受到法律诉讼的威胁,或者是曾经考虑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和研究机构更加重视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版权法》防治盗版

  《版权法》是加拿大反盗版的主要法律武器。该部法律由加拿大工业部和传统部共同负责实施。《版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但保护“思想的表述”。在《版权法》中,“思想的表述”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被归类为“文学作品”。如果某作者的权益受到侵犯,他可以根据版权法的规定获得一定的赔偿。对侵犯版权的赔偿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类。

  民事赔偿允许版权所有者直接向侵犯其版权的个人和公司采取法律行动。民事赔偿的形式包括:禁令、赔偿金、侵权利润清算。此外,如果版权所有者在诉讼中获胜,其诉讼费将能得到部分免除。

  刑事赔偿一般由政府出面起诉,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即席判决或控告两种方式。在“即席判决”的情况下,被告最高可能会被判处25000加元罚金和六个的牢狱,两者可以并罚。而在“控告”的情形下,被告最高可能会被判处100万加元罚金和五年的牢狱,两者也可以并罚。

  1999年10月,加拿大通过的《C—32法案》,引入了法定赔偿金制度。法定赔偿金是依据每一件“盗版”作品的固定赔偿数额来计算赔偿金的总额。在通常情况下,每一件作品法定赔偿金的范围为从500加元至20000加元,具体数额由法官依据具体案情决定。》防治盗版的规定严明
3楼2008-02-29 17: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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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_wx

木虫 (正式写手)

帮你顶顶,别沉下去了

加拿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2007-05-03 22:28  文章来源: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工业与知识产权
专利
联邦的«专利法»确定了在加拿大申请和获得一项专利的程序,其程序一般情况下和“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所规定程序基本一致。
符合申请专利资格的发明在于该发明必须是全新和实用的,而且该发明必须是一个新产品发展中属于创造性的一环。一项发明可以是任何全新而可用的技艺、加工程序、机器、制造产品、材料的合成物,或属于上述任何种类的改进产品。
«专利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专利只授予最早的发明者或其法定代表。雇佣专利发明者的公司需要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发明的所属权。此外,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授予专利的独家拥有权。这个原则不同于“发明在先”。有许多其他国家立法采用“发明在先”的司法原则。鉴于提出申请的日期很重要,申请人应当想方设法尽早按照«专利法实施规则»要求准备好最基本的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尽管未标明专利产品做上标记有诸多的好处,但是,有关法律没有必须注明专利产品的硬性规定。但是,如果弄虚作假,在未获得加拿大专利的产品上贴上“专利产品”的标签就属违法。
专利保护的期限取决于提出申请的日期。198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申请,期限是17年,从专利权授予之日算起。1989年以后10月1日之後提出申请的,期限20年,按照在加拿大提出的申请之日算起。
在此保护期内,专利权所有人在使用其发明进行制作、建造、或者自己使用,或将之售于他人使用时,如果其独家所有的权利受到损害就被视为其专利受到侵犯。专利权所有人可以寻求禁止令阻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如果一个人在别的国家依据任何专利条约或公约获得一项专利(或提出了注册专利的申请),而加拿大也是该专利条约或公约的成员国,只要在那个国家提出申请後12月内在加拿大也提出申请,该项专利在加拿大具有同等效力。
在加拿大获得专利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专利必须是全新的。这一规定一直是在加拿大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所以,一项发明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前,如果在加拿大或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已经公开或被披露就会影响其专利的获得。不过,如果是专利申请人自己披露了其发明,或是由其告知的另外一个人披露其发明,则申请人必须在12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
其二,一个专利只有在一项发明成为可以使用之物才能称之为专利。这意味着它必须可以使用并且具有工业价值。例如,专利权将不可能授予某一纯粹的科学原理、抽象定理,或者一种医疗方式。
第三,一项发明必须是被发明的,而不是某一个有特殊才能人在其相关领域轻而易举观察到的。
对计算机软件和药物发明的要求和条件比较特殊。大多数计算机软件都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如果某一软件属于另一项发明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在这项发明获得专利同时,该软件也就获得了专利。药物的专利申请要遵循其一套特殊审批程序,其中包括一系列特殊的报告和价格方面的要求。首先,加拿大卫生部对新药品审批后要颁发“药检合格通知”给专利权持有人以保护其权利。其次,加拿大“专利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监控在加拿大所出售的专利药品价格,以避免专利特权的膨胀。
商标
商标的法律权利只有来自对商标本身的使用,不过其权利是有限的。尚未注册的商标在他人使用与其相混同的商标时也可以得到保护。但是保护仅限于和其相混同的商标是使用在同一商业领域。因而,注册商标虽然不是法定必须的,但是,我们建议最好要注册商标。
凡是按照联邦的«商标法»进行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将享有在加拿大全国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在此与使用程度无关),他还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混淆的商标,以及有权在“巴黎公约”缔约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内注册该商标。
按照联邦的«商标法»规定,注册的商标必须显示该商标目前正在加拿大使用,或准备要在加拿大使用该商标。外国申请人可以依靠其商标在外国的注册和使用,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该商标在原国家已经是驰名商标这一事实在加拿大注册该商标。通常情况下,一个要求注册商标的申请在经过审查、确认,经公开发表并没有遭到成功的反对时,该商标申请即被批准并获得注册,申请人将获得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一经注册其保护期为15年,注册期可以每15年续延一次,续延期没有限制。然而,如果一个注册的商标在三年内没有被使用,该注册的商标可能因为没有使用过而遭到撤销。
商标注册申请有可能被驳回。其理由可以是:例如要注册的商标是某一个人的名字或姓氏;带有误导性的商标;商标本身过于笼统、属于纯描写性的商标,或者它与另外一个正在商业上还在使用的注册商标和商业名称相混淆。有些在加拿大起初不具有可辨别性和不可注册的商标当它已经另有“第二附加”含义并被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就变成可以注册的商标,比如,像卡尔文•克莱茵(Calvin Klein)这样的人名,只要能够显示这名字已经特指某种产品时就可以注册成为商标。
另外,在加拿大注册的商标虽然不被要求使用注册商标的符号,如“TM”或®,或者商品上要标明其商标是注册商标,将注册的商标通知给他人系明智之举。然而,®符号在加拿大不可以使用在没有注册的商标上。
商标可以准许第三方使用。但是,商标所有人若对其使用不进行“监控”,或没有表明该商标的使用是属于“经许可使用的商标”,将导致该商标丧失区别与其他商标的特性,并有可能使该商标从注册的商标中撤销。«商标法»还规定商标的所有人要直接或间接地“监控”一个得到许可权的商标使用。我们建议要用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一个商标经许可扩展给他人使用可以公开。即使获得许可的商标有使用问题也不会危及该商标有区别的特性。
商标也可以转让。我们建议注册的商标在转让时要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申报登记。
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将要受到的惩罚,其中包括向侵权人发停止侵权通知和要求其对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著作权
联邦制定的«著作权法» 赋予任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原创作持有人独家专有权,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或其它商业性的开发。著作权持有人对其作品的出版、制作、复制、翻译、广播或改编其著作权作品,公开上演或者将使其公开上演享有独家专有权,或有权准许进行所有这样的活动。一般情况下,加拿大著作权享有终生保护并在他/她去世后50年内仍然得到保护。该法律有些条款还适用于特殊作品,例如照片、录音制品、身後问世作品以及共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期限则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确定。
在加拿大,只要创作者或原作者为“伯尔尼公约”(及任何其修改的该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公民,或属国国民,或永久居民,其著作权通过创作将自动产生于其任何原创作的文学、戏剧、音乐或其它艺术作品,包括据此改编和录制的作品。
«著作权法»为著作权的注册以及著作权权益的转让制定了一整套规范制度。对于一个特定的作品,著作权不一定需要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它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但是,注册著作权将由于明示对著作权的拥有和作为归属权的证据注册将加强其著作权拥有方权益的保护以保证在遭到侵犯时能够获得赔偿。
在加拿大,对享有的著作权做出标记虽然不是必须的,但将是谨慎有益的。如果能够做到,将可以使著作权根据国际条约得到保护。
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最初属于作品的原创作者。这一规定最为突出的例外是当一个作品是在受雇工作时间内创作,其著作权最初应属于雇主,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确定。在独立合约人情况下,我们建议用书面协议确定著作权的所有关系。
任何人如果未获著作权所有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时将被视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另外,根据加拿大法律,出租、出售、分销或进口侵权作品的人,属于间接侵犯著作权者。侵犯著作权者将要受到的惩罚包括收到停止侵权的通告和被要求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除了上述提到的经济权利之外,«著作权法»还赋予作者某些精神上的权利。其权利包括作品的原作者或创作者对其著作本身,以及作品完整性权利的拥有。这意味着著作权所有人有权控告他人对其作品的任何歪曲或篡改,或者损害其作品完整或对创作者声誉的损害。精神权利保护期与一个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同,只是精神权利永远属于作者并且不可转让。但是,可以全部或部份放弃。仅转让作品的著作权并不构成对精神权利的放弃。
«著作权法»还清楚地规定了对电脑程序源代码与标代码的保护(现有的判例规定,依照著作权可以保护电子计算机源代码与标代码这类非文字的东西,例如,在程序编辑结构上的编码和用于演算的编码),同时规定侵犯著作权要依法支付赔偿金、法庭所判决的赔偿与诉讼程序费。
经加拿大政府提议并于2001年开始,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其宗旨是使«著作权法»更能够适应技术变革复杂性的要求。其中的一个重要修改是在«著作权法»中第一次增加了保护表演者“表演版权”的规定以便处理与其相关的的著作权问题。另外,还增加“表演版权”非经许可不得进行转播的规定。该法最新的一项修正案还规定,现有的传播媒体,如有线电视和卫星传送可以继续通过无线电与电视信号进行转播。但是,只要不违反管理规定,该法律同时也给予新的转播形式,例如互联网,以同样的转播权利。这方面的管理规定尚未正式出台。
加拿大已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著作权公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为了遵守这两个条约,联邦政府还要对«著作权法»做进一步的修改以面对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 对作者使用与著作权权利相关的高效技术措施(如资料加密、数码签字、存取密码和非对称锁码系统)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的保护以防备相关的欺诈行为和完善赔偿规定;以及
• 对那些未经授权就窜改电子管理资料(如作品识别信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所有者权益方面的资料)或明知未经授权不可以任意复制电子管理资料,但仍然违法为之的人要完善法律惩办措施,以确保权益人获得有效的赔偿。
域名
加拿大域名系统的重大改革于2000年生效以便使域名系统更能够适应日益增长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需要。
“加拿大互联网注册管理局”(Canadian Internet Registration Authority,简称CIRA)现在负责管理“.ca”域名系统,该系统属于加拿大法律管辖。“.com”域名系统用于商业活动,受美国法律管辖并由美国进行监管。
加拿大的域名系统的改革对想要在“.ca”域名系统内登记的公司和个人提出了一项新的要求,即他们必须符合一些“在加拿大”的要求。此举目的是要使这一域名系统成为加拿大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公共资源。
新的规定废除“一个域名一个组织”这个原先非常重要的规定,而引进“先来者先得益”的制度。如果要注册域名就不再被要求提供资格证据(即必须证明所要登记的域名是一个公司或企业的名称或商标)。与原来的规则相比,新规则使加拿大的公司和个人注册域名不再受数量的限制。
申请者必须先通过“WHO IS”系统来进行查询以确保所选择要注册的域名无人使用。申请者还有责任保证自己有权使用该域名,并确保注册与使用该域名第一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第二不会破环任何人名誉,第三不会触犯任何适用的法律。不仅如此,申请人不能直接登记域名,而是要经过CIRA认可的域名有权登记人代其登记注册并支付必要的费用。
必须注意的是用“.ca”域名注册,所登记域名除了有使用权外,并不赋予注册者任何其它权利。
CIRA 设有“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将负责解决注册和使用域名所发生的纠纷并且有权负责办理域名的转让或撤销。
工业设计图形
«工业设计图形法»规定原创的图形设计代表着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这部法律还赋予据此进行资本开发的专有特权。“工业设计图形”一般是指物品中严格属于“美术”的东西,譬如样式、形状和图形,它与一个物品的“功能”相对应。
要想注册带有设计图形的物品,该物品必须具备可用性、有固定的外观、并且在购买时或正常使用期间都能看得见等基本特性。
多一点快乐, 少一点烦恼!
4楼2008-02-29 17: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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