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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北京市卫生局说北京人不补碘可能会死亡

皇城根下的大骗局系列文章——北京人补碘受骗录之三
北京市卫生局说北京人不补碘可能会死亡(《陈祖培等欺上瞒下100例》之40)
地球人几乎没有人相信“北京人不补碘可能会死亡”,但这个结论确确实实来源于北京卫生局,不止是北京市卫生局,而且还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还不止是北京市这些部门这样说,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单位都这样说。
一、什么叫“抢救”?
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医学界里的“抢救”,是指对病情十分严重的患者采取的紧急医疗行为,较“抢救”,不采取“抢救”措施,患者有死亡的可能。
二、碘缺乏病需要抢救吗?
1、全世界公认“抢救”只对急性病人使用,对慢性病人不会采取抢救措施。
2、全世界公认碘缺乏病是地方病,是慢性病,全世界任何国家古今中外没发现对碘缺乏病患者因缺碘而进行抢救的案例。
三、北京市卫生局说北京人碘缺乏严重,需要“抢救”
1、 1994年4月12日北京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发布文件提出在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是一项抢救性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中国在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重大举措。

    2、祸根是国家卫生部等六部门
文件说“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单位于1993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意见》指出,在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是一项抢救性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中国在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重大举措”。说明提出“抢救性的措施”的是卫生部等六部门,北京市委书记等了部门只是执行而已。
3、《中国碘缺乏备忘录》也证明了“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单位于1993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意见》指出,在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是一项抢救性的措施"



四、北京人第三次被骗
北京是高碘区,也存在少量的缺碘的人群,但碘缺乏病是慢性病,即使是大量缺碘,也不可能达到需要“抢救”的程度。说北京人需要紧急补碘,需要“抢救”,显然是欺骗,北京人第三次被欺骗。
五、附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缺
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等
  【颁布日期】 19940412
  【实施日期】 19940412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为落实《全国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国缺碘地区普遍采取补碘措施,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的要求。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单位于1993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意见》指出,在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是一项抢救性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中国在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重大举措。现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对缺碘地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服用碘油工作做以下安排:
  一、意义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使人类和动物机体摄入碘不足所导致的一系列损害,除地方性甲状腺肿和地方性克汀病两种典型表现外,最主要的是缺碘影响胎儿脑发育,致使儿童的智力和体格发育迟滞或产生永久性障碍,造成智力残疾,碘缺乏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它是影响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最广泛和最实质的因素之一。据专家调查研究,缺碘地区儿童智商比非缺碘地区儿童平均低10-15个百分点;缺碘还可导致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和新生儿死亡。
  经卫生部门测定,我市有11个区县缺碘,有近300万人口生活在缺碘地区。因此,开展补碘工作是我市一项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二、任务
  到1996年底,我市新婚育龄妇女、孕妇、0-2岁婴幼儿补用碘油率要达到98%以上。
  ——1994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80%以上。
  ——1995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90%以上。
  ——1996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98%以上,力争达到100%
  各缺碘区县特需人群数字由民政、计生委(办)及妇幼保健所提供。
  三、实施办法
  1.碘油供应渠道
  由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到国家指定的药厂,统一订购碘油胶丸。
  2.送药渠道
  由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等医疗保健部门负责向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投服碘油胶丸。
  △新婚育龄妇女:负责婚前检查的妇幼保健部门,对婚检的育龄妇女要给予400mg/次补碘;婚姻登记部门要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妇女宣传补碘的意义,对切实服过碘油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孕妇:计划生育部门要把好领取生育指标关,做到先服碘油丸,后办理领取生育指标手续。对已孕妇女应当了解其怀孕前6个月内服碘油丸情况,如已服用可不再服;如没有服过,应在妊娠3个月之内服一次200mg;若孕前6个月内没有服用碘油丸,现怀孕又超过3个月,考虑尽量避免刺激婴儿甲状腺,原则上不要再服用。如本人坚持要服用碘油丸,可灵活掌握,但剂量要减至100mg。
  △0-2岁儿童:在儿童实施计划免疫时一并按排。剂量为100mg/次;对母乳喂养的,由其母亲代服一次400mg/次。
  △要注意禁忌症:凡患有重症心、肝、肺、肾等疾患者及有药物过敏史者禁用。
  3.统计工作
  (1)建档建卡
  区、县和乡、镇、街道应根据不同对象分别对服用者的姓名、补用碘油日期、剂量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市康复办设计并印制了特需人群补碘“登记表”和“计划补碘证”,已发至基层使用。其中“计划补碘证”交个人保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报市康复办。
  (2)统计汇总
  各区县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将此项工作的统计纳入残疾人康复工作年度统计之中,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将特需人群补用碘油统计汇总表和市康复办印制的特需人群补碘“登记表”一并报市康复办。
  4.费用承担
  补用碘油的药费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凡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统筹医疗的,在原经费渠道开支;不享受的,由本人或合作医疗负担;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当地残疾人康复办批准,可酌情减免。
  四、几点要求
  1.区县和乡、镇、街道领导要重视特需人群的补用碘油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在调查摸清底数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搞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墙报、板报、小册子、宣传资料等宣传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多种形式开展碘缺乏危害防治宣传。每年5月“助残日”期间,掀起宣传高潮。也可邀请党政领导同志为特需人群送碘油丸,以形成良好的补碘气氛。
  3.加强质量管理。区、县康复工作办公室和承担补碘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的《特需人群服用碘油要则》,并对补碘工作进行检查,严格质量控制。
  卫生部门要发挥技术监测和专业人员作用,积极开展特需人群服用碘油效果检测工作,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上报检测结果。
  4.搞好人员培训。补用碘油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有关人员对此项工作的知识了解甚少,市康复办要协同区、县深入基层搞好人员培训,做到不经培训,不能上岗,以确保补碘工作顺利进行。
  5.保证必要的经费。开展此项工作,经费来源主要以区县、街、乡、镇财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主要用于印刷表、册和组织管理协调等。
附件:特需人群服用碘油要则
  一、对象及剂量
  1.新婚育龄妇女:400mg/次
  2.孕妇:200mg/次
  3.0-2岁婴幼儿:100mg/次
  二、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在医生或经过专门培训人员的指导下服用,不要空腹服用。
  2.新婚育龄妇女婚姻登记时服用碘油一次。
  3.孕妇孕前领取计划生育指标时服用碘油一次,剂量400mg;
孕前6个月内服过碘油者孕后不再服用,未服者应在孕期3个月以内服用
碘油一次。
  4.0-2岁婴幼儿服用碘油一次,可与计划免疫工作同时进行;凡
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可以不服,由母亲代服碘油一次,剂重400mg。
  5.患有重症心、肝、肺、肾等疾患者,及有药物过敏史者禁用。
  6.碘油丸应避光、密闭、阴凉、干燥贮存保管并在药品有效期内使
用。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199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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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37474

木虫 (正式写手)

龟都

[ 发自小木虫客户端 ]
带着走出去的梦想
2楼2014-02-07 18: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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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kexili_08

木虫 (正式写手)

请有理有据地证明北京地区缺碘(或不缺碘)。
单单在这里说“抢救”一词不当, 没什么意义。
3楼2014-02-07 19: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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