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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转贴】导航电子地图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出版使用

导航电子地图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出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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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罗晖  
   本报北京11月28日电 针对导航电子地图市场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日前,国家测绘局发出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送国家测绘局审核;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
  通知指出,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显式或隐式)表达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得表达的属性内容。经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图审核批准的样图出版、展示和使用。改变地图内容的(包括地图数据格式转换、地图覆盖范围变化、地图表示内容更新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地图审核批准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导航电子地图,严格实行“一图一审”,不得“一号多用”。

  通知强调,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申请使用地图保密插件,须报国家测绘局批准,由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办理。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地图数据采集、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活动。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国家测绘局在年度注册时将予以缓期注册,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注册,并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直至吊销测绘资质的处罚。

[ Last edited by ewigkeit on 2009-5-24 at 1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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