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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让金的问题讨论:望各位谈一下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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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进行的二手房交易中,如果是经济适用房,买方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我个人觉得非常不合理。 按照国家相关的房改政策,因为经济适用房用地是行政划拨,免交土地转让金。因此,经济适用房在转让时或再次上市出售时应该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弥补国家的利益。这个是非常合理的。但是我个人认为,第一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所以他要出售经济适用房时,就因该先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才能出售。而不应该由买方来交这部分出让金。 [search]房地产[/sear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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