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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虫 (初入文坛)

[交流] 中国医药报新版GMP实施解答汇总已有17人参与

收集整理中国医药报新版GMP实施解答汇编,资料到第三十六实施解答1-43[ Last edited by jskglz on 2013-9-5 at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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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1 :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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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虫 (初入文坛)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四十二)


  1.问:如何对召回系统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的频率是怎样的?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应当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企业的每批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良好的发运记录是召回的基础。召回有效性的评估主要是评估根据现有的发运记录能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市场上的产品进行召回。方法多种多样,企业可自行设计,很多企业采用模拟召回的方式进行。

  很多企业将召回的频率制定为1年,但这并非强制。召回频率是企业基于自己对召回行为的有效性正确评价而自行制定的。

  2.问:我公司生产原料药,由于生产规模较小,故规定每5小批产品混合成一个销售的批次。现在客户要求更大批量的批次,能否规定为10小批产品混合成一批销售批次?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2原料药第三十一条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的混合规定,混合操作可包括将数个小批次混合以增加批量。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将小批量的产品多批混合成一个大批量批次,混合时须注意以下内容:

  ——不得将不合格批次与其他合格批次混合。

  ——拟混合的每批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艺生产、单独检验,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

  ——混合过程应当加以控制并有完整记录,混合后的批次应当进行检验,确认其符合质量标准。

  ——物理性质至关重要的原料药(如用于口服固体制剂或混悬剂的原料药),其混合工艺应当进行验证,验证包括证明混合批次的质量均一性及对关键特性(如粒径分布、松密度和堆密度)的检测。

  ——混合可能对产品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对最终混合的批次进行稳定性考察。

  ——混合批次的有效期应当根据参与混合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

  ——混合的批记录应当能够追溯到参与混合的每个单独批次。

  3.问: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回收溶剂的质量标准是否必须与新购进的溶剂一致,还是可以宽于新溶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2原料药第三十八条规定:溶剂可以回收。回收的溶剂在同品种相同或不同的工艺步骤中重新使用的,应当对回收过程进行控制和监测,确保回收的溶剂符合适当的质量标准。回收的溶剂用于其他品种的,应当证明不会对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对于回收的溶剂而言,药品GMP并不要求其必须与初始物料质量标准相一致。相反,大多数情况下,其质量标准要求比初始物料更为宽松。但是这种宽松的情形并非总是“恰当”。有时候,尤其是为了防止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杂质难以清除,质量标准可能需要更加严格。

  企业应当通过科学研究确定回收溶剂与产品质量,尤其是与产品有机杂质和残留溶剂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科学设定回收溶剂的质量标准。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13楼2013-08-28 09: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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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kglz

铁虫 (初入文坛)


河边的芦苇: 金币+1, 感谢楼主精心整理~~ 2013-07-18 09:25:56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七)
        1.问:我公司原料药精制间使用高浓度乙醇,送风方式为顶送,原排风采用的是余压阀形式,现按新修订药品GMP要求拟进行改造,请问采取何种排风方式为好,譬如顶送顶排、顶送侧排或其他方式?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并未规定空调系统的送排风口布置方式,企业应根据原料药车间的工艺平面布局及设备的布局具体情况来决定。同时,厂房的设计还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2.问:原料药的留样,其目检观察是否需要检查每个批次?是否需要拆开包装检查(尤其是批次很多的产品)?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因此,对于原料药而言,每批产品均应留样并进行留样观察。但是,如果包装为不透明包装形式,若无特殊情况,则无需破坏包装进行观察。
       
        3.问:自制工作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标化方法是采用药典方法吗?能采用除高效液相色谱法外的其他检验方法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
        企业标化工作对照品的方法应能够保证工作标准品的准确性。除此之外,还应确保标准的有效传递,具有溯源性。标化方法可以采用法定药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非药典的方法,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应满足对专属性、准确性等的基础要求。现在,很多标准品的标化方法均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但是,也并不排除液相色谱法的标化方法。无论如何,企业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保证工作标准品的准确性和溯源性。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3楼2013-07-16 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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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q215216

木虫 (小有名气)


小木虫: 金币+0.5, 给个红包,谢谢回帖
好东西,谢谢楼主精心整理
4楼2013-07-17 22: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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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kglz

铁虫 (初入文坛)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八)


  

  1.问:变更控制一定要把变更分成主要、次要变更吗?能不能不分类或分成2类以上?能否在SOP中规定所有变更都按照同样的审批程序进行管理?

  答:通常情况下,变更会进行分类。对变更进行分类有利于提高变更管理的效率。因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

  如果企业结合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防护,对变更分为更多的类别,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分类越多,相对应的变更管理的流程可能就越多,哪一种变更应当按照哪一个流程执行,需要事先严格定义,并严格执行。相反,如果企业对变更不进行分类,则意味着所有的变更都需要按照最严格的流程进行管理。

  对变更的分类,需要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通常情况下,分成主要和次要两类进行管理效率比较高,但无论是分成两类,还是多个类别,或者不分类,企业都应当建立相应的变更管理操作规程,规定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进而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

  2.问:口服制剂(如软胶囊)、软膏(外用)改变辅料供应商,除做三批小样评估,三批验证外,是否还需要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和加速稳定性试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应当说,改变辅料供应商这个问题过于笼统。不同的辅料在制剂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有些辅料直接影响到药效和释放速度,如:胶囊剂中有改变流动性的辅料、有控制释放度的辅料;软膏中部分辅料会使油相和水相的互溶度影响到乳化效果,而有些辅料则可能对产品质量基本没有什么影响。所以,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程度不同的辅料变更供应商后,企业所需做的确保产品质量的工作也不尽相同。这也是为什么药品GMP规定,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问题中,企业对于所有辅料供应商变更都进行了工艺验证,但在是否进行稳定性考察时却产生了疑问。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是基本要求,企业对于产品处方和工艺的理解,以及变更前的充分评估和风险控制决定了企业在变更实施后是否需要对变更后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3.问:化学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经过三个生产批次完成了工艺验证并进行了持续稳定性考察,表明不影响产品质量,是否需要经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

  答:企业应当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评估变更的级别,并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无论最终判断是否影响产品质量,均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并执行相应变更是否需要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4.问:我公司作为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些原料药质量标准中的性状项有溶解性方面的描述,公司还必须每批检查溶解性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原料药(产品)质量标准中的性状项有溶解性方面的描述,说明该原料药的溶解性可能受到工艺或所用辅料的影响,并且,产品的溶解度可能直接影响到制剂的生产进而可能影响制剂的生物利用度。所以,作为原料药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每批原料药产品均应当按照注册标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7楼2013-07-23 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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