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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对我国法治状况的基本看法【已搜无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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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治状况的基本看法 摘 要 本文首先从“法”与“律”的本义出发,探讨了法律的基本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在第一部分简单阐述了“法制”、“法制”与“律治”,并简略的介绍了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提出了明以后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当代的一些法治思想。第三部分论述了当前我国的法治状况,并给出自己对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制、法治、律治 [1],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D”( zhì),即解?D,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律[2],均布也。从彳聿聲。呂戌切。可见,法律之原意重在公平,并强调‘均布’;即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公平标准。以此深入,依法治国,即是要求在一个国家内用一个统一的公平标准去管理国家。由此,当然还可以引申出诸如‘法制、人治与法治’、‘善法与恶法’、‘中国法治的现状’、‘传统人治’等几乎所有教科书中都会论及的问题。本文将重点从中国法制史、当代一些主流法治思想为出发点,谈论我国当前的法治状况;并为法治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3]一贯主张将我国历史上从周的‘礼治’到以及李悝《法经》、商鞅变法,直至清末的统治称作人治。本人觉得这一观点有些武断地否定了我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成果。周的‘礼治’将礼作为统一的标准去衡量人的言行,其对人的要求更接近现在道德对于人们行为的要求,明显高于现在的法律对于人们的要求;后来的法家思想都强调以统一的法令来集权,以此加强对国家的控制来提高生产力。在我国历史上的法家发展的过程中,从春秋战国李悝、韩非、商鞅至以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等,法家的代表人物没有一个得以善终的[4],尤以商鞅为典型。其原因就在于推行残酷的律治而非法治,正如《复活的军团》[5]所说‘商鞅只使百姓知道两件事:一是种地,一是打仗’。这种制度的成功实践当然可以造就一个强大辉煌的帝国,但他牺牲了人民享受多元文化下自由发展的权利,因此不为当代世界主流采取。 [6]。依据他们得出法治结论的理由或进路不同,又可以分为唯理主义的法治论和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唯理主义的法治论者相信法律作为一种理性是“是不受欲望影响的”、“是永恒正确的理性”、“永远公正”的普遍意志的体现。而既然法律已经从定义上被界定为是永恒正确的,因此法治自然也就不容质疑了。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认为,人的理性力量永远是有限的,只有依据一代代人的智慧累积而成的制度,依据长期形成的规则和前例,人类才可能相对恰当地处理人类的事务,等等。 与其相对,人治论者也有其论点:1、社会和国家的统治说到底最终要通过人来进行,特别是贤人和智者;2、社会中会产生这样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3、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力,等等。谈论到这个层次,就自然涉及社会的民主制度和人才的选拔制度的问题,如何使得合适某一行业的人员较容易的分配到适合自己的行业上去,还有就是文化对于法治的关系。 对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本人较赞同朱苏力6教授的观点:“认为人治论者和法治论者的观点都是有道理的,都很有说服力,我们无法从这种传统的思辨的进路来论证人治或法治的优劣利弊。同时,这种法理学的讨论问题的方法也许有错。这种讨论都试图找到一种永恒的最佳治理方式,寻求一种不问时间地点到处都能适用而且都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 从人类社会的角度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等制度。可见,以法治国只是政治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因此,谈及依法治国必须谈及我过现行的政治制度、文化和经济。正如王小波[7]所说:“器物的背后是人的方法与技能,方法与技能的背后是人对自然的了解,人对自然了解的背后,是人类了解现在、过去与未来的万丈雄心。” [8]:一曰“糟得很,中国实现法治无望!”二曰“好得很,中国实现法治在即!”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客观和非理性的。一般我国主流法学家还是准确的概括为:五个“并存”8:一是成绩与问题并存;二是有利条件与困难并存;三是紧迫性与长期性并存;四是动力与阻力并存;五是将法治作为价值目标与将法制作为实用工具并存。我们无法对这一概括做如何详细解释,因为这种概括性的回答适用于任何时间的任何国家。 也有一些法学家[9]认为:“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加以观察并在事实和价值两个层面上进行评判,法治是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守法水平、司法水平、督法水平的有机统一。就中国的法治而言,立法较完备,但执法跟不上步伐,司法体制不畅,守法意识较差,法律监督的各种关系尚未理清,总体呈现一种不平衡的状况。” 本人倾向于从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去探讨这一问题。已有很多学者和专家就非典、孙志刚案件等事件,以说明公权力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得到怎样的制约,包括公权力的责任机制、透明机制[10]。 首先,一旦公权和私权发生矛盾,私权碰到强大的公权的干预和碰撞,私权怎样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是中国今天面临的很现实的问题。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很多成果,但现实情况是在大多数当有恶性违法事件发生的时候,首先出面协调各种关系的不是法院,如:最近的‘山西洪洞县黑砖窑案’、‘中纪委设置反腐大限,河南千名官员主动交待’等事件。原因有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法院解决不了问题,人们不愿将努力放在一个肯定没有效果的行动上,而更愿意求助于媒体,求助于普通群众的良知,以期造成轰动的社会效应,从而引起党和政府而非法院的注意。因此往往是未等法院出面,最直接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的批示;这种批示无疑对事件的处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然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成果,但在有重大时间发生的时候,这种群众性的寻求正义的行为很可能与法律冲突,造成社会的不和谐。第二个问题是市场经济法制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只有当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对私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但对于现实的诸如拆迁等问题时,个人面对强大的政府是多么的渺小和无助?哪怕你对着他大声宣读《宪法》。第三个问题现在看起来也非常重要,公权在实行国家的宏观调控及具体行政干预的时候,必须要纳入到程序化的轨道,法治化某种意义上就是程序化,有了程序就有了法治的概念;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行政管理方面,程序的意识并没有深入人心;但这很符合现代管理学和传统文化的特点:重大决议必须在台下达成,在程序的时候往往成了过场,过场多了,人们就厌烦,于是就省略了。 [1]汉典,http://www.zdic.net/ [2]说文解字 [3]任何小学至研究生的相关历史或政治、法律教材 [4]中华法苑四千年,倪正茂等著.群众出版社,1987年 [5]http://www.cctv.com/science/special/C11712/01/ [6]法治与人治的分歧.朱苏力,本文转载于"法律思想网" [7]http://blog.tom.com/blog/read.php?bloggerid=275833&blogid=59508 [8]法治:中国21世纪的政治选择,袁曙宏.《中国改革》2000年第1期 [9]当前中国法治状况的话语背景,王建平,罗胜.《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10]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展望,江平. 经济观察报 (2004-12-26) 连接http://fegg7502.blog.163.com/blog/static/630939520075191128345/ [search]法治[/search] http://fegg7502.blog.163.com/blog/static/630939520075191128345/ [ Last edited by signal023 on 2008-9-13 at 1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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