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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simalian木虫 (正式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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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回 不规范聘用埋伏笔 劳动者顺利实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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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康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05年9月1日,康某进入保险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一份《员工入职协议书》,协议约定康某的试用期是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l0月31日,试用期月薪为5333元,转正后年薪8万,离职赔偿金3万元等。康某在公司单位工作期间,公司未按双方所签《员工入职协议书》约定的工资数额足额给康某发放工资,年终也未按考核结果给康某发放。试用期满后,康某仍在保险公司工作,但公司未与康某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8月6日双方签署了《员工离职流转单》,离职类型为辞职。 公司观点 1、康某主张权益超过了时效期间的理由, 康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时间是在2008年8月6日,在《员工离职流转单》上签字确认也是在2008年8月6日,至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而康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在2009年11月4日,已经超过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时效期间(一年)。 2、《员工入职协议书》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3、康某是因为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4、工资差源于岗位、出勤、绩效等情况的考核,不存在克扣其工资的问题。 原告(康某)诉请及法院处理情况: 一、公司补发2008年7至12月每月3805.69元的被扣工资。 因康某在2008年8月6日已签字确认辞职,故康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辞职后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支持2008年7月的工资。 二、公司支付2005年9月、2006年10月至2008年7月,共22个月,每月的工资差额。 符合《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三、要求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9998元(3个月)。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支持。 四、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应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起,计算6个月。 法院观点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康某在公司单位工作期间,公司未按双方《员工入职协议书》约定按时、足额给康某支付工资,且在康某的试用期满后,也未与康某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纠纷,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劳动时间跨越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可以明显看出,不正式的入职协议为双方以后矛盾的爆发埋下伏笔,一边是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边是公司各种不规范的考核制度,导致在是否赔偿的问题上说法不一。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会在今年7月实行,可以看出劳动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大势所趋,对应的,劳动者要有基本的判断,有意识保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要让各项制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发挥最合理作用。 [ Last edited by yousimalian on 2013-1-7 at 17: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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